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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年02月06日更新)

2024-02-06 10:22:0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321,165.00 3.84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133,805.00 20.9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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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198 迎驾贡酒 35,400 2,346,666.00 2.71

2 002714 牧原股份 56,900 2,343,142.00 2.71

3 300037 新宙邦 48,100 2,275,130.00 2.63

4 603345 安井食品 20,000 2,092,200.00 2.42

5 603259 药明康德 19,600 1,426,096.00 1.65

6 601666 平煤股份 120,900 1,397,604.00 1.62

7 300416 苏试试验 71,700 1,317,129.00 1.52

8 000811 冰轮环境 86,300 1,171,091.00 1.35

9 600519 贵州茅台 500 863,000.00 1.00

10 600887 伊利股份 22,100 591,175.00 0.6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249,586.73 22.2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56,728.26 11.63

4 企业债券 1,004,277.04 1.1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4,392,528.95 16.6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4,646,392.72 40.0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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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0217 21国开17 100,000 10,056,728.26 11.63

2 102282405 22中交地产MTN001 80,000 8,112,773.77 9.38

3 102280101 22河钢集MTN001 60,000 6,279,755.18 7.26

4 232380082 23浙商银行二级资本债02 50,000 5,083,887.98 5.88

5 242380023 23徽商银行永续债01 20,000 2,056,665.57 2.3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原银保监会处罚。浙商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处罚。徽商银行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建设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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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总局及原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

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其他主体本期未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

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868.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8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1,879.7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净值表现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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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4日—2022年12月31日 -0.51% 0.08% -2.70% 0.20% 2.19% -0.12%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09% 0.15% -0.19% 0.12% 2.28% 0.03%

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月4日—2022年12月31日 -1.00% 0.08% -2.70% 0.20% 1.70% -0.12%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59% 0.15% -0.19% 0.12% 1.78% 0.03%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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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1月4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已满一年。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建仓期

已结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

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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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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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衍生工具、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应收

款项、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依据及原则

1、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基协发

[2014]24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

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

业务指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

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2、估值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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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估值全价中所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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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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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

交易价格为准。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估值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10、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11、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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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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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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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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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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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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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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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费用及因基金投资产生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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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

收到后按相关协议规定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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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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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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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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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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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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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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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

事项;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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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13、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14、股票期权的投资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15、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6、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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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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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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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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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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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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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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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债券发

行人评级下降、债券发行人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交易对手违约等情况,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限结束

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为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

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本基金的具

体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

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或无法完全满足投资人的赎回要

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

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基金主要投资标的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及银行间市场

发行上市,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

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由于内地与香港地区交易时间的差异、资金交

收与交易所规则差异等,可能给港股通标的股票带来和内地股票不大相同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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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风险特征。但结合投资比例联合限制、基金投资时严格控制港股通标的股票个

券流动性风险等措施,港股投资流动性风险可控。

本基金可以投资的证券标的,其中部分证券类型标的存在一定的变现困难。

如逆回购交易、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由于难以寻找到恰当的交易对手或

投资约定有固定的到期时限,在面临变现需求时,卖出或变现时可能遭受一定程

度损失。另外,对于基金投资于可流通交易量较小的股票,当持仓数量占可流通

股票数量一定比例时,会面临有集中度过高、交易对手不足,难以卖出变现的风

险。

对于拟投资证券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通过限制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比例,限制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的数量

比例以及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控措施等,来控制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管理人在对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后,结合基

金投资管理策略、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等,认可基金拟投资的证券标的、

行业及资产具有一定流动性,可按照合理价值变现,动态应对基金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要求。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大幅超过基金短期可变现资产的情

形下,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评估其流动性,如确认无法应对投

资人的全部赎回要求,或资产立即处置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提请公司启动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如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举措仍无法有效应

对,则公司需进一步评估启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必要性及相应解决方案,解决

方案应覆盖基金资产变现的具体举措、当日确认赎回申请的份额及延期办理赎回

的比例、基金恢复正常赎回的时间安排等。巨额赎回解决方案的相关说明及可能

影响,公司将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减小流动性风险对基金投资运作的影响,基金合同规定

采取不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某些情景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后,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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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适度管理。在赎回限制的情况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将恢复赎回业务的正常办

理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简易程序(具体细节可参考基

金合同)及对投资者的影响,如下所示: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出现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证券流动性风险情况、基金流动性风险情况等,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针对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另外,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以上部

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采取上述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等措施可能会对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产生影响,投资者可能在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期间,提出赎回请求后,赎回要求得

不到满足。

(2)基金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事项,具体包括: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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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在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期间,受此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不能及时、足额的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3)暂停估值情形。当发生以下事项时,基金暂停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当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一方面投资者所查询到的净值可能不能及时、

准确地反映基金投资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在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况后,基金管理

人会根据合同约定,视情况暂停接受赎回请求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大额

申购或赎回的申购净值或赎回净值可能发生变动,将直接影响到大额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出现其他证监会认可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可在与托管人

协商后,按照证监会认可的相关要求,采取对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具

体情况的相关说明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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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是一

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

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

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

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

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其中港股通

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股市、债市的变化均将影响到

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

面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

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才可对该基金份额办理赎

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

额的风险。

3、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港股通业务实施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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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

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

风险。

4、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

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

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5、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

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上下限的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

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2)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或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

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

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

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

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

险;另外,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

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或深交所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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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

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

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

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

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

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

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

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

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

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6、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

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

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

7、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

生品,存在一些特有的风险点。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

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

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的微小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此外,基金财产可能因

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8、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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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股票期权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因保证金不足、备兑证券数量不足或持

仓超限而导致的强行平仓风险;股票期权具有高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

小的变动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在内的第三

方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9、融资交易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融资交易所面临

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

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10、投资科创板风险。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

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科创板股票的流动性风险。由于科创板的投资者门槛较高,科创板股票

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投资者对科创板的

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A股其他板块,在特殊时期可能存在股票无法

成交的风险。

(3)投资集中风险。科创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

模式、盈利风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持仓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

可能,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风险,从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

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

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

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

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

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5)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1)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规

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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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

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

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6)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由于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

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

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此外,科创板股

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

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有可能出现股价波

动较大的情况。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在获得其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将承受该

部分基金资产波动带来的风险。

(7)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

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

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8)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

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政

策影响。

11、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

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包

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

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

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

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

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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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十)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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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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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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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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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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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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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及其他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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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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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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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

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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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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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

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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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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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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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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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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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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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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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

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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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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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邮政编码:100050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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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将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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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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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

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0)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但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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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5)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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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托管行的要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

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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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

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

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的释义与上文的流动受限资产并不相同,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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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

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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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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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

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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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

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

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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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

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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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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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以及

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应收款项、其它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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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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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

交易价格为准。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估值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10)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11)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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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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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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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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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中期

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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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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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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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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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

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手机短信或电

子邮件形式寄送。份额持有人也可登录公司网站(www.bobbns.com)进入“账户

登陆”栏目,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所有联系方式,以基金管理人

获得的基金持有人信息为准)。

2、基金开户确认书

对首次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在T+1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

形式向预留电子邮箱的客户发送开户确认书。如果基金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形式,

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提示:由于基金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

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

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公司官网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

线开展相关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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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助开户交易:投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3、查询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

等。同时还可以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定制订阅持有基

金净值日报、基金交易确认通知等相关服务,以及修改个人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五)咨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400-00-95526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00-9552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bbns.com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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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3-28

2 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3-28

3 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3-28

4 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0

5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2023年度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照常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2023-04-20

6 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1

7 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0

8 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0

9 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4

10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11-08

11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底及2024年主要投资市场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2023-12-28

12 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9

13 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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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bbns.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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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