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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2-07 06:12:06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 年01 月23 日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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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2 年12 月19 日证监许可[2022]3181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已于2023 年3 月2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基金中基金,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基金份额净

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持有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

发生亏损。目标日期到达前,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五年锁定期,锁定期内投资者无法

赎回该基金份额,投资者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整体的风险

收益水平,权益类投资比例随之降低,以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的下滑曲线可能与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情况存在

差异。

目标日期到达后即2056 年1 月1 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南方安衡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申购、赎回等业务将按照普通开放

式基金规则办理。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股票,将承担投资港股通股

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通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存在中国存托凭

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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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

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是目标日期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基金的投资

风格相应的从“进取”,转变为“稳健”,再转变为“保守”,权益类资产比例及风险收益

水平逐步下降。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将

面临投资公募REITs 的特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 年1 月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 年12 月31 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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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绪言.............................................................................................................................................5

§2 释义.............................................................................................................................................6

§3 基金管理人...............................................................................................................................11

§4 基金托管人...............................................................................................................................20

§5 相关服务机构............................................................................................................................22

§6 基金募集...................................................................................................................................40

§7 基金合同的生效........................................................................................................................41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42

§9 基金的投资...............................................................................................................................53

§10 基金的财产..............................................................................................................................77

§11 基金资产估值..........................................................................................................................78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4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6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8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89

§16 侧袋机制.................................................................................................................................95

§17 风险揭示.................................................................................................................................97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7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9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4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47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149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50

§24 备查文件...............................................................................................................................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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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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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证券法》:指1998 年12 月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2004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 年6 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经2014 年8 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 年12 月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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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 月28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

并经2020 年3 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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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锁定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日五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不含对日)

35、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

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在开放日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可在该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赎回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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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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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且发

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6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目标日期:指2055 年12 月31 日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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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厦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 亿元人民币。

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 亿元人民

币。

2019 年7 月30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 亿元。2021 年10 月19 日,公司股权结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局

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贝尔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

董事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党委委员,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ssetMark Finan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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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dings,Inc.董事,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 Securities(Singapore)

Pte.Limited 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

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

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

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

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特别助理,华泰证券总

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秀峰先生,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规处副

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副处长,深圳市国资监管局监督稽查

处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处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清华

大学研究院理事、秘书长,深圳市赤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

室、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

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

市鹏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

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

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

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

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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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

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 实习职员,中国证监会处

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

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创新

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

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汇丰银

行(中国)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系主任,MPAcc 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组成员,广东省总工

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

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

九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

员。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常务副会长,北京

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京

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

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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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路

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华泰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立强先生,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广东烟草潮州市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

业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

总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职于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

关系部高级副总裁、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

关系部董事、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兼合肥分公司总经理。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员、

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

管、上海分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部执行董事。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专员、副总裁、高级副总裁、监察稽核部负责人(主持工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

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董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裁,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 实习职员,中国证

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江

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

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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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

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经信投资有限公

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

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

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

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

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

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投资官(权益)。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

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

会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南方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鲁炳良先生,管理时间为2023 年3 月28 日至今。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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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炳良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建设银行、申银

万国证券研究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投资管理中心,历任产品经理、基金产品分析师、投资

经理等。2018 年6 月加入南方基金;2018 年12 月21 日至今,任南方养老2035 基金经理;

2019 年12 月3 日至今,任南方养老2030 基金经理;2020 年7 月29 日至今,任南方养老2040

基金经理;2022 年3 月23 日至今,任南方养老目标2050 五年持有混合发起(FOF)基金经

理;2022 年4 月1 日至今,任南方浩泰平衡优选一年持有混合(FOF)基金经理;2022 年4

月7 日至今,任南方富祥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混合(FOF)基金经理;2023 年1 月17 日

至今,任南方养老目标2060 五年持有混合发起(FOF)基金经理;2023 年2 月27 日至今,

任南方浩祥3 个月持有债券发起(FOF)基金经理;2023 年3 月28 日至今,任南方养老目

标2055 五年持有混合发起(FOF)基金经理;2023 年9 月5 日至今,任南方康乐养老目标

日期2045 三年持有混合发起(FOF)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联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混合资产投资部执行

董事刘树坤先生,宏观策略部联席总经理鱼晋华女士,宏观策略部联席总经理唐小东先生,

FOF 投资部总经理李文良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延闽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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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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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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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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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 年,现有员工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 年9 月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6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08 只,

QDII 基金53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 等多种类

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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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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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厦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 代销机构

南方养老目标2055 五年持有混合发起(FOF)代销银行:

序号代销机构名称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

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

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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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朱瑛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

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

河东路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

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4846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7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

坛南街1 号院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

坛南街1 号院2 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

联系人:孙烨

客服电话: 010-96198 ;

4008896198

网址:www.bjrcb.com

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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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jsbchina.cn

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

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

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

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

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联系人:吴骏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0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

山新区科技路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

山新区科技路6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吴舒钰

电话:0416-451609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南方养老目标2055 五年持有混合发起(FOF)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代销机构名称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

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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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uosen.com.cn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

营街8 号院1 号楼7 至18

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

营街8 号院1 号楼青海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

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

京西路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

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

辉街16 号院1 号楼泰康集团

大厦1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联系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福华一路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11、12、13、15、16、18、

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

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1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50295432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3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福华一路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福华一路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1688000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

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

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15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

公庄大街4 号2 幢1 层A21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

寿险大厦12-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1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

汉区淮海路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

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21-20361166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

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

江大道395 号901 室(部位:

自编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

江大道395 号901 室(部位:

自编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何雯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联系电话:025-58519529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2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

沙门路32 号西南证券总部

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杜巧

联系电话:023-67500573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

区子实路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 号

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2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

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7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27 号楼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27 号楼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王凯伦

联系电话:1522103791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

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

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3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

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

州路666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54967387

传真:021-54967280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服电话: 95323 ,

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32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

学大道60 号开发区控股中

心19、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

学大道60 号开发区控股中

心19、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20-81007761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

http://www.ykzq.com

3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

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

塔区芙蓉西路62 号开源证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8365805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34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

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88 号金座东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 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3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

1305 室、14 层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3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501 号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杨路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程艳

电话:1381708073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

号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西溪路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3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88 号金座大楼(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

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

常街道同顺街18 号 同花顺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大楼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40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118 号24 层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118 号24 层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 魏晨

电话:13260309352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

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27

层2716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门外大街21 号北京国际

俱乐部C 座写字楼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2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

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

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91 号金地中心B 座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43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

溪路900 弄15 号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

潼路188 号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

http://www.66liantai.com

4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

基六路70 弄1 号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1098 号浦江国际金

融广场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

环岛东路3000 号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

江中路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

北塔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7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

云路40 号院1 号楼3 层306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

云路40 号院1 号楼3 层306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4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

直门外大街1 号院2 号楼17

层19C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

中心D 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4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锋

联系人: 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董怡芳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51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远路34 号院6 号楼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

远路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武安广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

https://danjuanfunds.com/

5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

东路500 号30 层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

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张巍婧

电话: 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3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

三旗建材城中路12 号17 号

平房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

一街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骏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5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

天二路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电话: 0755-86013388 转

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55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北旺东路10 号院西区4 号楼

1 层103 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北旺东路10 号院西区4 号楼

机构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56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乙118 号10 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乙118 号10 层1206

邮编:100020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57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

中西路1207 号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路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郑经枢

传真: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283

网址:WWW.pytz.cn

58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5.2 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厦32-42 楼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4008898899

联系人:古和鹏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9 号广电金融中心42 层

负责人:刘胤宏

电话:(0755)22235518

传真:(0755)22235528

经办律师:戴瑞冬、黄忆莹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 号前滩中心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吴玲玮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吴玲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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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2 年12 月19 日证监许可[2022]3181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投资人每笔

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五年,在五年锁定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仅可在该基

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不再设

置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23 年3 月1

日至2023 年3 月24 日止,共募集64,588,257.70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428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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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验资报

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23 年3 月2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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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上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8.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锁定期

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至目标日期不满一个锁

定期,目标日期到达后可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金

份额的锁定期,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五年后的年度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自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

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基

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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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目标日期到达前(含目标日期到达日),登记机构只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办理对应的到期份额赎回。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

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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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8.5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

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

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 份,投资人全额

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

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除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中“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

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1.2%

100 万≤M<200 万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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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万≤M<500 万0.3%

M≥500 万每笔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1.5%

7 天≤N<30 天0.75%

30 天≤N<365 天0.5%

N≥1 年0

注:1 个月按30 天计算,1 年按365 天计算。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 日(含30 日)但少于3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 个月(含3 个

月)但小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

于6 个月(含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目标日期到期前,投资人需至少持有本基金份额满五年,在五年锁定期内不能提出赎回

申请,持有满五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目标日期到达后即2056 年1 月1 日起,本基金

名称变更为“南方安衡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

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申请赎回,根据实际持有期限计算赎回费。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至目标

日期不满一个锁定期,目标日期到达后可以提出赎回申请。红利再投资份额的锁定期视作与

原份额相同。

3、对于基金管理人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申购费和赎回费的收取方式、收取标准

等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

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基金管理人可以

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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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 元,对应

申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70=97,162.47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目标日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10 万份,持有时间在5 年以上,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 元

某投资人在目标日期到期后申购本基金10 万份,持有六个月后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当日本金份额净值是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5%=508.5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508.5=101,191.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 日内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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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8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3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3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8.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由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适合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

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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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9、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本基金

资产净值。

10、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8、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11 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

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8.10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

停牌、延期办理赎回、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或其他可能对本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7、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本基金

资产净值。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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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

暂停赎回情形的,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8.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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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

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公告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3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8.1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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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8.15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6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7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8.18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8.19 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锁定期前提起赎回申请,办理预

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8.20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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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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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的投资

目标日期到达前,基金的投资详见本部分第一点至第六点;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转

为“南方安衡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的投资详见本部分第七点。

9.1 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目标日期为2055 年12 月31 日。本基金通

过大类资产配置,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并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

低本基金整体的风险收益水平,以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

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份额(含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下同)、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下同)及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基金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投资于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阶段性的资产配置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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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比例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35.12.31 55%-80%

2036.1.1-2037.12.31 50%-75%

2038.1.1-2039.12.31 45%-70%

2040.1.1-2041.12.31 40%-65%

2042.1.1-2043.12.31 35%-60%

2044.1.1-2045.12.31 30%-55%

2046.1.1-2047.12.31 25%-50%

2048.1.1-2049.12.31 20%-45%

2050.1.1-2051.12.31 15%-40%

2052.1.1-2053.12.31 10%-35%

2054.1.1-2055.12.31 5%-30%

2056.1.1 起0%-25%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

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

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

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

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9.3 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争通过合理判断市场走势,合理配置基金、股票、债券等投资工具的比例,通

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回

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目标日期基金,在组合构建中强调风险收益比的合理优化,将纪律性和科

学性结合起来,建立较全面的资产、个券投资价值评价体系,不断优化投资组合配置。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以宏观经济分析为重点,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相关政策

与法规的变化、证券市场环境、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经济运行周期、投资者情绪以及证券市

场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等,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和证券市场的未来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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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趋势,确定和构造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

随着到期时间的临近,从整体趋势来看,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持续递减,投

资于非权益类资产的比例持续增加,使得整个基金组合的资产配置变得相对更加稳健,从追

求资本增值为主转变为追求当期收益为主。

在前期,本基金风险收益水平相对较高,投资方法相对进取,以获得较高的资本投资回

报。随着时间的推进,本基金风险收益水平逐步降低,投资方法趋于稳健,以获得稳定的当

期收益。这种演变是渐进的,以适应投资者随着年龄增长或者剩余期限的减少而逐渐降低风

险偏好的要求。在达到目标日期后,本基金仍然存续,投资目标将以产生利息收入为主,以

资本增值为辅,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将更加保守,以便为投资人在退休后的时间中提供现金

来源。

2、下滑曲线设计理念

参考境外成熟市场的下滑曲线,及其主流理论基础——生命周期假说和人力资本理论,

同时结合国内市场的特点和投资者实际情况进行了优化完善,构造本基金下滑曲线:投资者

应基于整个生命周期的所有财产和收入进行养老规划。中青年时期年富力强,工资收入大于

消费,应开始为养老进行储蓄、投资,以备退休后没有工资收入的养老生活;中青年时期,

未来工资收入贴现值较高,此时储备的养老资产占全生命周期总财富的比例偏低,能容忍较

大风险,因此可以加大养老资产对高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以期获得更高的收益率;随着退

休日的临近,养老资产占个人总财富的比例逐渐提高,风险容忍度持续走弱,有必要逐渐降

低高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退休时,养老资产成为最后的保障,风险的容忍度较小,因此采

取稳妥的投资策略来获取稳健收益,此时的高风险资产比例较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的下滑曲线可能与招募

说明书披露的情况存在差异。本基金的下滑曲线如下面图表所示:

3、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策略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2035 及以前

2036

2037

2038

2039

2040

2041

2042

2043

2044

2045

2046

2047

2048

2049

2050

2051

2052

2053

2054

2055

2056

2057

2058

2059

2060 及以后

权益下限权益上限权益中枢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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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层面,主要使用公开数据。应坚持以基金经理作为基金的筛选依据,对运作合规、

风格稳定性、中长期业绩、波动性均有底线要求。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 年,最近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

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

定性层面,关注公司股东的背景、公司的文化、投资理念、投研团队实力、稳定性、激

励机制、风险控制体系、产品创新能力和投资流程管理等方面。良好的组织架构,完善的风

险控制机制、投资流程、投资理念、激励机制和积极向上的公司文化等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和投研团队的稳定性,是良好业绩的基石。重视实地调研,关注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法、投资

思路、组合构建方法、投资纪律、投资风格等。

子基金的配置应坚持风格均衡化,价值导向,长期导向的原则。在子基金季报披露后,

需要重新审视子基金的投资策略、风格和价值取向,对于偏离较大且没有合理解释的,应对

该子基金的头寸进行及时调整,确保养老FOF 投资策略贯彻的稳定性。在观察定期报告外,

也应合理基于公开数据,使用内部量化分析系统高频的追踪子基金的投资策略、风格和价值

取向的变化,如有可信证据且子基金的管理人难以合理解释,也应及时调整投资头寸。

在基金投资方面,基于南方基金评价系统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的评级,将投

资于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以分享资本市场的成长。

在股票型基金选择上,对于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使用动量策略,重点参考基金规模、

历史年化收益率、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选择优胜者进行投资。对于指数基金,由于具

有高透明度、风格明确、费用低等多项优势,通过优选指数基金,可配合市场、行业板块轮

动等,在不同指数基金间调换,同时可运用事件套利、配对交易等组合策略套利等,增强基

金投资收益。被动管理的指数基金,使用跟踪误差、累计偏离、基金规模、是否是市场基准

指数、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选择优胜者进行投资。

在混合型基金选择上,考虑到混合型基金投资仓位的变化、基金投资风格、投资标的等

因素,将重点选择业绩优异、风格鲜明、风险控制较好的基金进行投资。

对于主动管理的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采用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

动性较好、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适当、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

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公司,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波动率、夏普比例、是

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

大宗商品基金选择上,重点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基金。

在上市的ETF、LOF 的套利投资方面,通过量化套利策略以及先进的交易手段,及时

捕捉市场的折溢价机会。

4、风险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多种风险控制策略和工具,对投资组合进行量化风险监测和控制。风险的

衡量主要是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Value-at-Risk,简称VaR)来衡量。VaR 指在一定的概率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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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下(置信度),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在未来特定的一段时间内的最大可能损失。VaR

的特点是可以用来简单清晰的表示市场风险的大小,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不需要进行复杂的

计算就能方便的对风险的大小进行评判。VaR 不仅可以和其他风险管理方法一样在事后衡

量风险大小,还可以在事前计算风险;不仅能计算单个金融工具的风险,还能计算由多个金

融工具组成的投资组合风险。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投资组合在较差环境下的压力测试和各种

情景分析,充分考虑并做好相应的止损准备。

5、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主要需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公司治理

结构、核心竞争优势、议价能力、市场占有率、成长性、盈利能力、运营效率、财务结构、

现金流情况以及公司基本面变化等,并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

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合。

6、债券投资策略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和债券组合结构;其次,结

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综合影响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

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

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力求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8、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沪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深港通允

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在港股通标的股票配置层面,本基金包括核心持仓和交易性仓位,其中,核心持仓主要

以优质成长股和稳定型价值股为主,看重中长期基本面,特别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及合

理的估值水平,同时深入分析公司业绩等重要短期因素。通过自下而上的综合考虑,扎实的

企业调研来确定核心持仓的选股范围。交易性仓位主要捕捉业绩反转、超预期、估值修复、

事件驱动等投资机会,增厚整体组合的收益率。

9、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信

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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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募REITs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

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 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

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

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9.4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份额;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投资于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2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2 年,最近2 年平均季末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应当

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 亿元;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经理最近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

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

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

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

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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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1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3)项、第

(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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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第(10)项、第(11)项、

第(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9.5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X *(9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1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

民币)收益率)+(100%-X)*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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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段权益类资产比例X 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35.12.31 55%-80% 70%

2036.1.1-2037.12.31 50%-75% 65%

2038.1.1-2039.12.31 45%-70% 60%

2040.1.1-2041.12.31 40%-65% 55%

2042.1.1-2043.12.31 35%-60% 50%

2044.1.1-2045.12.31 30%-55% 45%

2046.1.1-2047.12.31 25%-50% 40%

2048.1.1-2049.12.31 20%-45% 35%

2050.1.1-2051.12.31 15%-40% 30%

2052.1.1-2053.12.31 10%-35% 25%

2054.1.1-2055.12.31 5%-30% 20%

2056.1.1 起0%-25% 15%

本基金是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中基金,以“X *(9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10%*中证港

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0%-X)*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需在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9.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是目标日期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基金的投资风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格相应的从“进取”,转变为“稳健”,再转变为“保守”,权益类资产比例及风险收益水

平逐步下降。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

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

特别投资风险。

9.7 目标日期到达后即2056 年1 月1 日起转为“南方安衡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策略等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下同)、股票(包含主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下同)及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基金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

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5%。计入上述权益类

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

季度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投资于QDII 基金和香

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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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争通过合理判断市场走势,合理配置基金、股票、债券等投资工具的比例,通

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回

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以宏观经济分析为重点,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相关政策

与法规的变化、证券市场环境、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经济运行周期、投资者情绪以及证券市

场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等,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和证券市场的未来

发展趋势,确定和构造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

(1)运用“MVP 框架”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由于经济周期的内生力量会受到政策

周期的影响导致资产关系出现异常,参考资产相对价值有利于判断资产价格是否已经反映经

济周期波动。基于上述原因,本基金将主要综合宏观(Macro-economy)、估值(Value)、

政策(Policy)构建资产配置分析框架,简称“MVP”框架。

(2)运用风险平价模型确定细分资产配置比例:第一步是挑选各大类资产下的细分资

产,比如股票类中的大盘/小盘类,价值/成长类,并划分其具有的风险因子;第二步是计算

各个细分资产对于相应大类资产的风险贡献,重点考虑波动率参数;第三步是在大类资产中

各细分资产风险贡献均衡的前提下,计算出各大类资产下各个细分资产的配置比例。

(3)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各大类资产相关性会发生变化,为了

确保资产配置的有效性,需要采用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比例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

短期市场环境的变化,通过择时及类别配置等方式调节各类资产之间的分配比例。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投资方面,基于南方基金基金评价系统对全市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

基金的评级,将力求投资于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以分享资本市

场的成长。

在股票型基金选择上,对于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使用动量策略,重点参考基金规模、

历史年化收益率、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选择优胜者进行投资。对于指数基金,由于具

有高透明度、风格明确、费用低等多项优势,通过优选指数基金,可配合市场、行业板块轮

动等,在不同指数基金间调换,同时可运用事件套利、配对交易等组合策略套利等,增强基

金投资收益。被动管理的指数基金,使用跟踪误差、累计偏离、基金规模、是否是市场基准

指数、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选择优胜者进行投资。

在混合型基金选择上,考虑到混合型基金投资仓位的变化、基金投资风格、投资标的等

因素,将重点选择业绩优异、风格鲜明、风险控制较好的基金进行投资。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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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主动管理的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采用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

动性较好、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适当、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

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公司,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波动率、夏普比例、是

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

大宗商品基金选择上,重点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基金。

在上市的ETF、LOF 的套利投资方面,通过量化套利策略以及先进的交易手段,及时捕

捉市场的折溢价机会。

3、风险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多种风险控制策略和工具,对投资组合进行量化风险监测和控制。风险的

衡量主要是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Value-at-Risk,简称VaR)来衡量。VaR 指在一定的概率

水平下(置信度),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在未来特定的一段时间内的最大可能损失。VaR

的特点是可以用来简单清晰的表示市场风险的大小,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不需要进行复杂的

计算就能方便的对风险的大小进行评判。VaR 不仅可以和其他风险管理方法一样在事后衡量

风险大小,还可以在事前计算风险;不仅能计算单个金融工具的风险,还能计算由多个金融

工具组成的投资组合风险。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投资组合在较差环境下的压力测试和各种情

景分析,充分考虑并做好相应的止损准备。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主要需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公司治理

结构、核心竞争优势、议价能力、市场占有率、成长性、盈利能力、运营效率、财务结构、

现金流情况以及公司基本面变化等,并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

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合。

5、债券投资策略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和债券组合结构;其次,结

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综合影响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

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

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力求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7、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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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沪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深港通允

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在港股通标的股票配置层面,本基金包括核心持仓和交易性仓位,其中,核心持仓主要

以优质成长股和稳定型价值股为主,看重中长期基本面,特别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及合

理的估值水平,同时深入分析公司业绩等重要短期因素。通过自下而上的综合考虑,扎实的

企业调研来确定核心持仓的选股范围。交易性仓位主要捕捉业绩反转、超预期、估值修复、

事件驱动等投资机会,增厚整体组合的收益率。

8、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信

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份额;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5%;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

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

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投资于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披露的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

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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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

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

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15%;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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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3)项、第

(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第(10)项、第(11)项、

第(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2056 年1 月1 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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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15% ×(9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1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

(人民币)收益率)+8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以“15% *(9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1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 8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需在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

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

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

资风险。

9.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9.9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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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9.10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未经审计)。

9.10.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7,576,826.94 13.53

其中:股票7,576,826.94 13.53

2 基金投资45,133,324.82 80.60

3 固定收益投资3,058,287.12 5.46

其中:债券3,058,287.12 5.46

资产支持证

- -

4 贵金属投资-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211,031.59 0.38

8 其他资产17,071.50 0.03

9 合计55,996,541.97 100.00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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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人民币173,088.02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0.31%。

9.10.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9.10.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505,000.00 0.90

C 制造业2,944,182.92 5.26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2,757,850.00 4.93

J 金融业616,705.00 1.10

K 房地产业-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325,501.00 0.5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254,500.00 0.46

S 综合- -

合计7,403,738.92 13.24

9.10.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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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

材料- -

工业- -

非必需消费- -

必需消费品- -

医疗保健- -

金融173,088.02 0.31

科技- -

通讯- -

公用事业- -

房地产- -

政府- -

合计173,088.02 0.31

9.10.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9.10.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439 启明星辰24,000 648,000.00 1.16

2 000663 永安林业77,300 624,584.00 1.12

3 002677 浙江美大50,000 505,500.00 0.90

4 600497 驰宏锌锗100,000 505,000.00 0.90

5 000997 新大陆23,000 451,030.00 0.81

6 603171 税友股份10,000 353,800.00 0.63

7 002949 华阳国际23,300 325,501.00 0.58

8 300033 同花顺2,000 313,740.00 0.56

9 688343 云天励飞6,000 295,500.00 0.53

10 002368 太极股份10,000 295,300.00 0.53

注:对于同时在A+H 股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公允价值参与排序,并按照不同股票分别

披露。

9.10.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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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1 国家债券3,058,287.12 5.47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

其中:政策性金融

- -

4 企业债券-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可交换

债)

- -

8 同业存单- -

9 其他- -

10 合计3,058,287.12 5.47

9.10.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9694 23 国债01 30,000 3,058,287.12 5.47

9.10.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10.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10.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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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0.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10.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9.10.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0.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9.10.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10.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9.10.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0.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

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10.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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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9.10.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名称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8,825.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8,003.82

4 应收利息-

5 应收申购款69.70

6 其他应收款172.52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17,071.50

9.10.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9.10.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10.12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代

基金名

运作方

持有份

(份)

公允价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是否属

于基金

管理人

及管理

人关联

方所管

理的基

1 512880 国泰中

证全指

证券公

司ETF

契约型

开放式

3,900,00

0.00

3,517,80

0.00

6.29 否

2 001570 南方利契约型2,053,38 3,026,28 5.41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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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安灵活

配置混

合A

开放式8.09 3.37

3 007752 中银招

利债券

A

契约型

开放式

2,846,25

6.31

3,014,18

5.43

5.39 否

4 202105 南方广

利回报

债券

A/B

契约型

开放式

1,936,05

8.65

2,836,32

5.92

5.07 是

5 159998 计算机

ETF

契约型

开放式

3,395,90

0.00

2,686,15

6.90

4.80 否

6 512070 易方达

沪深300

非银

ETF

契约型

开放式

4,050,00

0.00

2,409,75

0.00

4.31 否

7 090019 大成景

恒混合

A

契约型

开放式

947,922.

32

2,257,00

3.04

4.04 否

8 007790 南方梦

元短债

债券A

契约型

开放式

1,745,99

5.42

1,946,61

0.29

3.48 是

9 004194 招商中

证1000

指数增

强A

契约型

开放式

1,265,61

4.21

1,826,15

4.74

3.27 否

10 159841 证券

ETF

契约型

开放式

1,750,00

0.00

1,438,50

0.00

2.57 否

9.10.12.1 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全部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情况

无。

9.10.12.2 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全部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情况

无。

9.10.13 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

2023-10-01 至2023-12-31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

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

基金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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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

(元)

-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

(元)

-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

销售服务费(元)

294.72 269.42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

管理费(元)

76,416.69 18,415.80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

托管费(元)

14,874.09 3,779.70

9.10.14 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报告期内,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FOF 所投资的子基金未发生包括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大会表决意见等重大影响事件。

9.11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13.54% 0.73% -9.46% 0.58% -4.08%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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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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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

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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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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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 基金,按所投资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

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进行估值。

6、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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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 日内计算,并不迟于T+3 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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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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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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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红利再投资所获得份额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即红利再投资所得份

额与原份额锁定期到期日相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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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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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除外;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

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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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

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

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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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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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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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

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

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

异。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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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之后的第三

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

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5)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所

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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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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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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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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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

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

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

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

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 标识作为

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

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

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

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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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

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

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

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

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

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

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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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5)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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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目标日期为2055 年12 月31 日。本基金

通过大类资产配置,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并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

降低本基金整体的风险收益水平,以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

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因此股票市场、债券市场、

海外市场等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力争通过

各类资产的合理配置,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但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

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本

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

绩表现。

3、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

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

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本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设置具体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

4、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是目标日期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基金的投

资风格相应的从“进取”,转变为“稳健”,再转变为“保守”,权益类资产比例及风险收益

水平逐步下降。

本基金阶段性的资产配置如下表所示。此处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

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

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

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比例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35.12.31 55%-80%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2036.1.1-2037.12.31 50%-75%

2038.1.1-2039.12.31 45%-70%

2040.1.1-2041.12.31 40%-65%

2042.1.1-2043.12.31 35%-60%

2044.1.1-2045.12.31 30%-55%

2046.1.1-2047.12.31 25%-50%

2048.1.1-2049.12.31 20%-45%

2050.1.1-2051.12.31 15%-40%

2052.1.1-2053.12.31 10%-35%

2054.1.1-2055.12.31 5%-30%

2056.1.1 起0%-25%

目标日期到达前,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

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计入

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及存托

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

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的下滑曲线可能与

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情况存在差异。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仅为展示和示例使用,不构

成投资建议及投资比例限制,具体投资比例请参考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阶段性的资产配置等

内容。

6、市场剧烈波动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和基金选择获取超额收益,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慎重作

出动态资产配置调整,尽力确保该基准偏离最终获得正的超额收益,但在每个时间区间有严

格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上下限,期间遇到市场剧烈变动导致的极端市场行情时,但仍不排

除受市场波动较大等导致的动态资产配置调整获得负收益的情形。因此,投资者仍将承担市

场剧烈波动的相关风险。

7、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五年锁定期,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要运

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日常申购,但对于每份份额设定五年锁定期,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即投资者要考虑在锁定期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目标

日期到期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锁定期。

8、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拒

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延期办理赎回、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

缓赎回业务。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会

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

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

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另外,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

额,影响本基金的资金安排。

10、本基金投资场内上市开放式基金时,由于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投资标的的价格会有

波动,所投资基金的净值会也会因此发生波动。封闭式基金的价格与基金的净值之间是相关

的,一般来说基本是同方向变动的,如果基金净值严重下跌,一般封闭式基金的价格也会下

跌。而开放式基金的价格就是基金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会随着净值的下

跌而下跌。所以本基金会面临基金价格变动的风险。如果基金价格下降到买入成本之下,在

不考虑分红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会面临亏损风险。

1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

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

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

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

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

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12、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投资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较小,但仍将承担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如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

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13、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

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

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

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

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

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

他风险。

14、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

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15、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将面临投资公募REITs 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价格波动风险。公募REITs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

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

引起公募REITs 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

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公募REITs 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

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

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

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 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

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公募REITs 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

价格可能受诸多因素影响;此外,公募REITs 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估

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

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公募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

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此外,公募REITs 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如发

生特殊情况需要处置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由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较弱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而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项目公司持有的

基础设施资产可能会存在无法处置及变现的风险。

(5)政策调整风险。公募REITs 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

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公募REITs 运作过

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

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

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

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等。

(6)终止上市风险。公募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

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本基金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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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锁定期

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至目标日期不满一个锁

定期,目标日期到达后可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金

份额的锁定期,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

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7、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存在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风险等级评价也可能存在不同,销

售机构基于自身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对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但销售机

构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时,所依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

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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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考察基金业绩的参考,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不代表基金实

际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实际运作中投资的对象及其权重与基准指数的成份券及其权重并非完

全一致,可能出现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八、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五年,

在五年锁定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五年后

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不含对日)。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

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至目标日期不满一个锁

定期,目标日期到达后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目标日期到达后即2056 年1 月1 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南方安衡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申购、赎回等业务将按照普通开放式

基金规则办理。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则,公募基金

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

或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

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对于股票、混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大部分是股票等,股票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虽

然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由于在所有开放日,开放式股

票、混合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

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股票基金选择上,重点选择管理规范、

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综合参考基金的收益风险配比,选择优胜者进行投资。

对于债券基金,所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债券基金除承担

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

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债券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

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在所有开放日,开放式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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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

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在债券基金的投资上,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

流动性较好、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适当、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

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波动率、夏普比例、是

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其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

变现,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

产造成较大损失的风险。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大部分债券品种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

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

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上,选择长期投资业

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

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等。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

停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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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

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目标日期到达后适用)、摆动定价、暂停基

金估值、实施侧袋机制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

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九、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

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

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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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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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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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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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其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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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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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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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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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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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少于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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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目标日期到达后即2056 年1 月1 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南方安衡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申购、赎回等业务将按照普通开

放式基金规则办理;同时,基金的投资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均

与目标日期到达前一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公告;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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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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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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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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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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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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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

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

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

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

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下同)、股票(包含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下同)及港股通标的股票)、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基金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投资于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阶段性的资产配置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比例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35.12.31 55%-80%

2036.1.1-2037.12.31 50%-75%

2038.1.1-2039.12.31 45%-70%

2040.1.1-2041.12.31 40%-65%

2042.1.1-2043.12.31 35%-60%

2044.1.1-2045.12.31 30%-55%

2046.1.1-2047.12.31 25%-50%

2048.1.1-2049.12.31 20%-45%

2050.1.1-2051.12.31 15%-40%

2052.1.1-2053.12.31 10%-35%

2054.1.1-2055.12.31 5%-30%

2056.1.1 起0%-25%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

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

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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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

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

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目标日期到达前,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

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

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基

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

投资于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2 年,最近2 年平均季末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应当

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 亿元;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经理最近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

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

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

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

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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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1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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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3)项、第(5)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第(10)项、第(11)项、第

(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份额;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5%;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

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

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投资于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披露的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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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

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

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

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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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1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3)项、第

(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第(10)项、第(11)项、

第(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2056 年1 月1 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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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 日内计算,并不迟于T+3 日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之后的第三

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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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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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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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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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厦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日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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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下同)、股票(包含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下同)及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目标日期到达前,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投资于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阶段性的资产配置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比例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35.12.31 55%-80%

2036.1.1-2037.12.31 50%-75%

2038.1.1-2039.12.31 45%-70%

2040.1.1-2041.12.31 40%-65%

2042.1.1-2043.12.31 35%-60%

2044.1.1-2045.12.31 30%-55%

2046.1.1-2047.12.31 25%-50%

2048.1.1-2049.12.31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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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1.1-2051.12.31 15%-40%

2052.1.1-2053.12.31 10%-35%

2054.1.1-2055.12.31 5%-30%

2056.1.1 起0%-25%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

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

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

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

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

(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5%。计入上述

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

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于

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投资于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目标日期到达前,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

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

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基金

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投资

于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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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2 年,最近2 年平均季末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应当

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 亿元;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经理最近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

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

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

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

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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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1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3)项、第

(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第(10)项、第(11)项、

第(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

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

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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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25%;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

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

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

的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10%;本基金投资于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披露的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

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

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

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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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1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3)项、第

(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第(10)项、第(11)项、

第(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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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六)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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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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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

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

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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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本

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

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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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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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市的深圳国际仲

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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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

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 类份额,则该H 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

或“NF4008898899”)或APP 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

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

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

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

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账户,定期接收微信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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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及下载基金保有

情况及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

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

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 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 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 日,每日不少于8 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 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 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 天,每天不少于8 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

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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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公告日期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 年第4 季度

报告

2024-01-2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苏银行为

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11-20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 年第3 季度

报告

2023-10-25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 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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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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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