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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02-08 10:44:23

(3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4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陈帅

联系电话:13703514949

传真:0351-8686750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4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95321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4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2-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4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4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4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4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服电话:95386

联系人:石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5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5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95570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5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5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热线:95511-8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54)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95318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5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客服电话:95563(全国)、0771-96100(广西)

法定代表人:刘峻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56)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人代表:蔡一兵

客户服务热线:95317

联系人:郭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联系人:陈士锐

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58)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5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6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1)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6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人代表:庞介民

客服电话:956088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13803512671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6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8

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6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网址:www.zts.com.cn

(6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6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人代表:王宜四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70)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李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7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hfzq.com.cn

(72)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韩鹏

联系人:杨晓天

联系电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7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联系电话:95336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7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95323

(76)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冯爽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600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客服电话:95357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网址:http://www.18.cn

(80)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电话:95385、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81)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8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线:956007

联系人: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83)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法人代表人:魏先锋

电话:010-57672000

传真:010-57672296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址:https://www.jzsec.com/

(8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5)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40层-43层

法人代表: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人:刘加海

联系人电话:021-20515476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s://www.cnhbstock.com/

(8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服电话:4001-962-502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88)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官网地址:www.crsec.com.cn

(8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028)86711410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网址:www.tfzq.com

(90)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热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91)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人代表人:吴玉明

客服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刘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92)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联储证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13051859661

传真:0755-23947482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http://www.lczq.com/

(93)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01、03、04单

元,25楼,2楼05、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01、03、04单

元,25楼,2楼05、03单元

法人:吴红松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133

联系人:王曦语

电话:021-38917000

网址:www.htfutures.com

(9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96)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联系方式:010-84489855-801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http://www.tl50.com

(9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9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9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0810687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0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层

法人代表:刘明军

公告联系人:谭广峰

公告电话:4000-890-555

公告传真:0755-86013399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0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10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10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10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howbuy.com

(10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0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931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952555

网站地址:www.5ifund.com

(10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联系人邮箱:liwen@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11)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大厦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1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1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1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联系方式: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1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114)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联系人电话:010-59313555

客服邮箱:zzkf@zzfund.com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1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11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中关村金融大厦(丹棱soho)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893-6885

(11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联系电话:010-5898246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1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19)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联系电话:010-58160084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http://www.fengfd.com/

(12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12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2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2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公司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12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传真: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2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2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黄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12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12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3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

传真:010-891956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13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袁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32)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13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8层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13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13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传真:010-66222276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沈娜、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徐翘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徐翘楚

六、基金的沿革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系根据《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大

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业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自2007年1月16日景业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景业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

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限,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达

成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自2015年7月3日起,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为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景业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完成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限:不定期限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的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

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

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或从事其他基金交易业

务。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销售系统,以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场外代销机构,通过其销售

网点办理。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原景业基金基金份额。

(1)原景业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交易在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变更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开放赎回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其指定交易的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2)原景业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非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

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大成积极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用于归集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

开放赎回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代销网点、代销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确认其权益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将基金份额从临

时账户扣减,同时记增持有人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此后,投资者可通过相关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确认权益的具体流程和要求,详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4.直销机构、场内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条第

(一)款。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基金管理人可与各销售机

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

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景业基金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

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期

间结束后,将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已于2007年2月12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2007

年2月1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具体详见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办理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格;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

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

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

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

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采取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被退还到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指定某一银行账户作为本基金的赎回收款账户,投资者赎回申

请确认成功后,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

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

赎回的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超过部分需为1元的整数倍,

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2.本基金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

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同一基金账户自最近一次申购之日起,如在3个月内赎回规模过大,基金管理人有

权要求提前预约或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4、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

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在申购时交纳,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后的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日常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M<200万元 1.0%

200万≤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1000元/笔

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具体情

况可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2007年3月30日之前赎回其持有的由原景业基金基金份额转

型而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2.5%。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2007年3月30日之后赎回其持有的由原景业基金基金份额转

型而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持有期限自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之日起计算。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个月以内(不含3个月) 1.2%

3个月至1年(不含1年) 0.5%

1年到2年(不含2年) 0.2%

2年(含2年)以上 0

(3)对于集中申购期或开放日常申购之后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其赎回费率如下。持

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申购申请之日起计算。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1 年 0.5%

1年≤T<2 年 0.2%

T≥2年 0

(4)以上赎回费率安排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7日(含7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将按25%的比例计入基金财产。

(5)C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30日 0.5%

T≥30日 0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100%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合适时机推出后端收费、销售

服务费等新的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

对特定期间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采取调低基金申购费、赎回费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等措

施。

5.上述具体费率、收费模式等事项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实施前2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办理场内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

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对于办理场外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假设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份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98,425.20份

2.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6个月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5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10447.50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3个月后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余额的处理方式: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办

理完毕全部赎回申请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

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

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损害;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

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6)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

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

间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质押等业务,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

执行等,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通过其销售

渠道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

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

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在开放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登记机构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优化组合投资基础上,主要投资于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尽可能规避投资风险,

谋求基金财产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为深、沪两市上市A

股中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上市公司。

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

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5-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

为0-2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修改对基金投资品种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依据新的规定修订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

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变化率、固定资产投资趋势、A股市场平均

市盈率及其变化趋势、真实汇率、外贸顺差、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增长率、M2、信贷增长

率及增长结构等指标的变化,对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总体变动趋势进行定量分析,作出资

产配置决策。本基金还将关注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汇率政策等,进行定性

分析,作为定量分析的支持和补充。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争通过深入、科学的基本面分析,挖掘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1)财务指标分析

企业的历史财务表现不但能刻画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健康程度,还可以较大程度上反

映其未来成长性。本基金将通过对上市公司过去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的分析,选择上述财务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上

市公司,建立基金初选股票池。

(2)成长性筛选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上市公司,将进入本基金备选股票池。

1)具有较高创新能力和投资效率的上市公司。创新能力主要通过上市公司研究费用支

出、研究成果转化为企业盈利的效果等因素衡量;投资效率主要体现为历年增量投资实现的

盈利增长。

2)能够充分从消费升级、产业调整、汇率变革等中国经济结构性变迁中获取收益,促

进公司发展的行业龙头上市公司。

3)在行业内具有领先的技术水平或经营模式、创新产品、良好的销售网络、市场品牌

或资源垄断等竞争优势,且保持长期发展优势的上市公司。

4)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等措施,企业盈利能力将会在未来1年内有

明显提高的上市公司。

5)具有较强外延扩张能力的上市公司。特别是,有明确重组、购并计划或潜在机会,

且重组、购并将显着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或产能水平,并将在未来1-2年内

实施或实现的上市公司。

6)国家政策调整、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将会对企业盈利水平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

上市公司。

(3)估值比较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等特征,综合利用市盈率(P/E)、市净率

(P/B)和折现现金流(DCF)等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比较。估值比较将从两方面对投资价

值进行分析:一是上市公司在其所处行业内部的相对估值水平;二是与境外类似上市公司的

估值水平差异,特别是与香港市场上市公司的差异。本基金将优选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

作为重点投资对象。

在选择重点投资对象时,对于信息技术、网络媒介、生物制药、环境保护、新材料等新

兴产业中成长性好,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企业,以及传统产业中成长性突出或正在向新兴产

业转型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估值水平要求。

(4)实地调研

对于本基金计划重点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

解其管理团队能力、企业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以及财务数据真实性等。为了保证实

地调研的准确性,投资研究团队还将通过上市公司的上游供货商、下游客户、竞争对手和业

务合作伙伴,以及税务、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对调研结论进行核实。

(5)建立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建立买入和卖出股票名单,并选择合理时机,

稳步建立投资组合。在建立投资组合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交易活跃程度,以

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对于少数成长性突出、基本面较好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在保证组合安全性和流动性的

前提下,进行适当集中投资并中长线持有;同时,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具有较好流动性和短期

投资机会的品种的短线操作,提高组合收益。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主要是为了保持投资组合具有良好流动性,以应对赎回申

请。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基金

将根据对利率走势的判断、债券期限结构、信用等级及流动性等因素构建投资组合。

在组合构建与调整过程中,本基金将采用凸度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回购套利等多种

交易方式,提高组合整体收益水平,并控制组合的投资风险。

4.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投资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

用于分散组合投资风险,获取稳定收益。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

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丰富证券投

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分析

研究员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

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走访

调查上市公司,通过对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价值变化的分析研究,进行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

分析及价值评估,挖掘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研究员经过筛选、归纳、整理,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行情报告、行业分析

报告和上市公司研究报告。

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是投资决

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在股票、国债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

资产配置范围比例等。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结合自身研究判断,参考投资

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包括投资结构、具体投资品种及持仓比例等。

其中,重大单项投资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集中

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

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5)投资风险监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使

得投资决策委员会随时了解基金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

(6)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绩效评估报告。基

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7)组合的调整

基金还将根据经济总体状况、证券市场趋势,并结合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调整基金

的投资组合,使之不断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决策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投资组合

1.投资限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需遵守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1)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6)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5)、(14)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的,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

强制性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原则

(1)积极成长原则

基金管理人以专业技能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经过综合分析判断,选择最具成长潜力的

行业及该行业中最具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对象,在有效规避风险的情况下,确保基

金财产的快速增值。

(2)重点投资和分散投资相结合原则

通过对最具成长潜力的行业和公司的透彻把握、分析,集中对其中的少数公司重点投资,

以实现资源的优化和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同时,对于其他具有成长潜力及未来成长相对不确

定的公司,采取分散投资的策略,以利于更好地分散风险、把握机遇。

(3)长期稳定增值原则

在积极主动投资的同时,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通过对未来几年中国

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及公司成长性的跟踪分析,实行中长期投资为主、阶段操作为辅的投资

策略,以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禁止行为

依据《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管理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证券交易席位选用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作为本基金买卖证券专用。选

择使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为:

1.资力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

的需求,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

咨询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8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20%

注:自2009年2月2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收益

率×80%+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收益率×20%”,变更为“沪深300指数×80%+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20%”,该变更事项已于2009年1月23日公开披露。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予以实施。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适中的品种,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或者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

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26,373,345.23 79.80

其中:股票 626,373,345.23 79.8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167,295.08 2.57

其中:债券 20,167,295.08 2.5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7,762,111.05 17.55

8 其他资产 583,352.63 0.07

9 合计 784,886,103.9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1,953,247.00 6.69

C 制造业 484,965,123.97 62.4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87,638.50 0.0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5,436.34 0.0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70,139.62 0.10

J 金融业 46,224,625.00 5.95

K 房地产业 22,419,540.00 2.8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383,097.58 1.5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0,283.14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044,214.08 0.9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26,373,345.23 80.64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0063 中兴通讯 1,844,300 48,837,064.00 6.29

2 300750 宁德时代 254,800 41,598,648.00 5.36

3 601899 紫金矿业 2,628,200 32,747,372.00 4.22

4 002475 立讯精密 892,100 30,732,845.00 3.96

5 000938 紫光股份 1,580,300 30,578,805.00 3.94

6 002371 北方华创 112,200 27,568,662.00 3.55

7 002241 歌尔股份 1,206,500 25,348,565.00 3.26

8 002384 东山精密 1,387,800 25,230,204.00 3.25

9 601398 工商银行 5,190,100 24,808,678.00 3.19

10 002422 科伦药业 851,700 24,741,885.00 3.1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167,295.08 2.6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167,295.08 2.6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167,295.08 2.6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230206 23国开06 100,000 10,129,393.44 1.30

2 230211 23国开11 100,000 10,037,901.64 1.2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39,718.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43,633.8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83,352.6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一、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7.01.16-2007.12.31 111.49% 1.98% 85.70% 1.75% 25.79% 0.23%

2008.01.01-2008.12.31 -54.32% 2.13% -57.02% 2.44% 2.70% -0.31%

2009.01.01-2009.12.31 64.30% 1.89% 72.86% 1.65% -8.56% 0.24%

2010.01.01-2010.12.31 12.85% 1.34% -9.26% 1.27% 22.11% 0.07%

2011.01.01-2011.12.31 -26.71% 1.20% -19.44% 1.04% -7.27% 0.16%

2012.01.01-2012.12.31 -3.22% 1.16% 7.09% 1.02% -10.31% 0.14%

2013.01.01-2013.12.31 11.64% 1.19% -5.90% 1.12% 17.54% 0.07%

2014.01.01-2014.12.31 21.76% 1.17% 42.57% 0.97% -20.81% 0.20%

2015.01.01-2015.12.31 72.26% 2.69% 7.37% 1.99% 64.89% 0.70%

2016.01.01-2016.12.3 -9.01% 1.57% -8.39% 1.12% -0.62% 0.45%

1

2017.01.01-2017.12.31 18.17% 0.81% 17.23% 0.51% 0.94% 0.30%

2018.01.01-2018.12.31 -28.18% 1.47% -19.28% 1.07% -8.90% 0.40%

2019.01.01-2019.12.31 58.44% 1.27% 29.52% 0.99% 28.92% 0.28%

2020.01.01-2020.12.31 60.14% 1.64% 22.46% 1.14% 37.68% 0.50%

2021.01.01-2021.12.31 24.88% 1.61% -2.94% 0.94% 27.82% 0.67%

2022.01.01-2022.12.31 -26.40% 1.47% -16.91% 1.02% -9.49% 0.45%

2023.01.01-2023.12.31 -17.54% 0.99% -8.22% 0.68% -9.32% 0.31%

2007.01.16-2023.12.31 327.88% 1.57% 58.31% 1.31% 269.57% 0.26%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6.02-2023.12.31 -12.79% 0.99% -7.45% 0.68% -5.34% 0.3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1、按基金合同规定,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比例。

2、本基金于2007年1月16日由景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3、本基金于2015年7月3日由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积极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自2023年5月31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C类的净值增长率和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自2023年6月2日有份额之日开始计算。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

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吗,对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进行。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中,暂停基金财产估值: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任一类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托

管协议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

根据各自的差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当要求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基金管理人应

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

机构。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第4-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

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60%;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过6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投资者选择

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部分以除权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

投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4.基金当期收益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25、变更或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方便投资者,可增加信息披露的范围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存放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

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处

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

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

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

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

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

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

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交易场

所,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进行合理配置,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科创板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揭示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

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1、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且机构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

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不能正常成交的风险。

2、退市风险

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

新上市环节,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度风险

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及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

相似,基金较难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投资者应当关

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

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

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

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

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

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7、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七)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但如属于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照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申购费、赎回费

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

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并以相应

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8)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

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11)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21)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

(25)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8)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的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申购、赎

回价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15年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负责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

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

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9)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11)《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等,并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的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终止基金合同;

(8)与其它基金合并;

(9)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0)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率;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

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四)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为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的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分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6)会议通知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会条件,则

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满足上述现场开

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一)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

间隔不少于6个月。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处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

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2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1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

选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者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但如属于本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

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是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存放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为深、沪两市上市A股中成长性好、发展前

景广阔的上市公司。

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

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5%-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

围为0-2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修改对基金投资品种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依据新的规定修订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

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1)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6)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5)、(14)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的,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

强制性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银行存

款进行监督。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变更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变更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资料。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结算银行账户管理

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本托管协议第三

条所述存款银行名单中的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设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

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

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证券账户的资料。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法律法规对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五)债券交易账户和托管专户的变更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变更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账户的资料,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

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正本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2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1份正本的原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

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且对基金

管理人的净值数据出具了正确的复核意见,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

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或者没有对基金管理人的净值数据出具正确的复核意见,则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30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5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2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并有义务持续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合格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时,可委托该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持续保管义务。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

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续存期内,应采用电子或者书面的形式按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年中持有人名册和年度持有人名册。当年的年中持有人名册应于当年6月30日后的10个工

作日内提供;当年的年度持有人名册应于当年12月31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对于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采用电子或者书面的形式在相关名册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建立基金持有人名册档案并妥善保管,

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只能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履行本托管协议约定的目的,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

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托管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本托管协议由《景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景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同一日起失效。

(二)本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本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份,协议双方各执2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

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减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

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

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服务

大成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服务,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向本公司直

销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本公司账单服务类型有月度、季度、年度对账单,服务形

式由持有人自主选择定制。具体包括: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直销平台自助查询、

客服热线查询等。为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倡导绿色环保对账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欢迎持有人

使用电子方式对账单,同时为更好的服务老年持有人客户,仍将保留自主订阅纸质对账单的

服务措施(订阅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需确保邮寄地址准确可送达)。

(三)官方平台自助查询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dcfund.com.cn)和官方移动平台均可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

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基金文

件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也提供电子邮箱服务(客

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在线答疑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以

及官方移动平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

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依托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或咨询客服热线。

(六)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

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三)2023年7月17日至2024年1月16日发布的公告:

1.2023年7月20日《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2023年8月26日《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3.2023年8月30日《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4.2023年10月25日《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四)《招募说明书》及以前公布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七、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准予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