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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2月8日更新)

2024-02-08 10:56:5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0,500,238.59 99.10

1.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K 房地产业 563.00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63.00 0.00

1.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36,986 6,356,150.40 10.41

2 600036 招商银行 156,520 5,127,595.20 8.40

3 601166 兴业银行 183,858 2,877,377.70 4.71

4 600030 中信证 123,431 2,441,465.18 4.00

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300059 东方财富 160,413 2,277,864.60 3.73

6 601398 工商银行 443,082 2,135,655.24 3.50

7 601328 交通银行 347,337 2,014,554.60 3.30

8 601288 农业银行 403,576 1,424,623.28 2.33

9 000001 平安银行 122,658 1,377,449.34 2.26

10 002142 宁波银行 50,109 1,267,757.70 2.08

1.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540 *ST中天 56,300 563.00 0.00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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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

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402.7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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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0540 *ST中天 563.00 0.00 重大事项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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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3年8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1.40% 1.24% 1.13% 1.51% -12.53% -0.27%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8.18% 1.61% 84.95% 1.62% 3.23% -0.01%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82% 2.53% -3.35% 2.56% 0.53% -0.03%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0.22% 1.31% -10.70% 1.30% 0.48% 0.01%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6.53% 0.75% 15.72% 0.76% 0.81% -0.0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9.94% 1.43% -21.03% 1.43% 1.09% 0.00%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3.11% 1.36% 32.71% 1.37% 0.40% -0.01%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9% 1.58% 0.28% 1.60% 1.81% -0.02%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0.02% 1.20% -12.14% 1.21% 2.12% -0.0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2.87% 1.39% -15.51% 1.41% 2.64% -0.02%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1.40% 1.06% -2.33% 1.07% 0.93% -0.01%

2013年8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6月30日 42.55% 1.50% 42.35% 1.52% 0.20% -0.0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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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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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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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股指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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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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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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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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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12次,

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

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均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

上市前一开放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

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超过1%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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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

到1%以上时,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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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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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

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指数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将上季度标的指数使用许可

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本基金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同)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时,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调整为每季度人民币3.5万元,若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则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

元时,无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

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或在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或费率,

并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此项变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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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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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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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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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申购赎回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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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

外。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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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变更标的指数;

(21)基金份额开始、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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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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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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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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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

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

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

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

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

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

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金融地产指数,主要投资A股市场,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因此,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来自

跟踪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因重大事项等原因引起的停牌。在某些市场环

境下,成份股中停牌股票的比例可能比较大。由于停牌股票在停牌期间的流动

性受限,无法立即变现,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增加。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分布均衡,集中度低,且成份股均属于流动性较好,交易

活跃的股票。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

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

组合,以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此外,在基金投资运作中,基金管理人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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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实施投资管理,

充分做好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工作。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①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②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场外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

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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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综合运用

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

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投资者将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的风险。

四、特定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ETF作为股票指数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

持90%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规避市场下跌的

风险和个股风险。

2、跟踪误差的风险: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

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

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与

业绩基准产生偏离及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标:

①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②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③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④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⑤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⑥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

来的偏差。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以及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

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

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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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

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

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

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5、二级市场折溢价风险

ETF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

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

6、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

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7、套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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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

利存在一定风险。

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

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牌的情

况时,也会由于买不到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价套

利。

8、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

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

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9、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0、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因此,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

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11、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

赎回对价,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

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

12、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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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3、申赎清单标识设置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赎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

的市场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

极端情况下申赎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

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

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

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经济风险、政策风险、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投资存托凭证可能还会面临以下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系由存托人以境外发行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代表境

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

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之间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

差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可以直接享有股东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分红等收益权等);存托凭证持有人为间接拥有公司相

关权益的证券持有人,其投票权、收益权等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

托人享有并间接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力。若未来发行人或存托人未能履行存托

协议的约定,不对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红派息或者分红派息金额少于应得金

额,或者存托人行使股东表决权时未充分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共同意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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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一

定的投资损失。

2)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

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

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3)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发行时,其对应的净资产已经固定,但未来若发行人增发基础证

券,将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4)交易机制相关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与境内存托凭证由于时差、交易时间、交易制度、停复牌规

则、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差异,境内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

市场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此外,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发行人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

从而增加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供给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大幅波动。

5)存托凭证退市风险

如果发行人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存托

凭证面临退市。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

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

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6)其它风险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

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无

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面临失去应有权利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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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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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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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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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和参与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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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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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

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

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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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

仅对存放于托管资金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托管人实际控制的基金财产进

行保管。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结算机构等非基金托管人机构保

管的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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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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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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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汇添富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

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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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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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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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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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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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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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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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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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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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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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5年11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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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

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

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

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

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

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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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为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建仓完成后,本基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股

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9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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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5%,本款所指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9)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7)、9)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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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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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

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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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

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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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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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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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股票的验证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满且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后,

由基金管理人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要对基金的募集资金和股数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股票解冻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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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结算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的结算。现金差额、现金替代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五)基金证券账户与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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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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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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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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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变化,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991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

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基金净值、

基金产品、最新公告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12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网上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为投资者提供账户查询、信息定制、

公司公告、理财刊物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

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三、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目、电子

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或建议,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4小时之内做

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或建议,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完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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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交所,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08-17

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08-31

3. 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汇添富基金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重要提示 公司网站 2022-09-21

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信证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09-30

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0-26

6. 关于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中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2-06

7. 关于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中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2-12

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证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2-20

9. 关于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中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2-29

10.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1-20

11. 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汇添富基金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重要提示 公司网站 2023-03-13

1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3-31

13. 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4-14

1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交所,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4-17

1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4-21

16.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中证报,上交所,公司网站,深 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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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17. 关于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中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6-26

1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福证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7-14

19.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7-21

20.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申万宏源证券和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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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投

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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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一、标的指数编制方法

(一)样本空间

中证800指数样本

(二)选样方法

将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中证行业分类进行分类,进入各自行业的全部证券

作为相应行业指数的样本。

(三)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报告期指数=×1000

除数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

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

个样本权重上限符合以下规则:

若样本数量低于10只或高于100只,不对样本设权重上限;

若样本数量在10只(含)至50只之间,对单个样本设15%权重上限;

若样本数量在50只(含)至100只之间,对单个样本设10%权重上限。

二、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一)样本股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

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

相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二)样本股临时调整

当中证800指数调整样本时,中证行业指数样本随之进行相应调整。在样

本公司有特殊事件发生,导致其行业归属发生变更时,将对中证行业指数样本

进行相应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样本公司发生收购、

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三、标的指数信息查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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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网站(http:/

/www.csindex.com.cn/)免费查询标的指数的相关信息,包括指数概要、编制方

法、指数行情、收益表现、临时变动、成份股列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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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2、《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场外现金申购

赎回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

供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