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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02-22 06:04:41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2月2

日证监许可[2024]248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

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的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风险,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的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政策变更风险,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存托凭证投

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

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

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

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

的评级结果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

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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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主要来自于创业板,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流动性

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证券提前赎回风险、

再投资风险和SPV违约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

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

作风险等。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故投资者将面

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

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

1、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1)非ST、*ST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A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1%的股票除外;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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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指数的初始样本股为发布日已纳入深证综合指数计算的全部创业板股票。

在创业板指数样本未满100只前,新上市创业板股票,在其上市后第十一个交易日纳入

指数计算。

当创业板指数样本数量满100只后,样本数量锁定不再增加,以后需要对入围的股票进

行排序选出样本股。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和A股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10%的

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100

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

本股。

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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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2

九、基金的投资.............................................................................................................................42

十、基金的财产.............................................................................................................................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2

十六、侧袋机制.............................................................................................................................69

十七、风险揭示.............................................................................................................................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6

二十三、备查文件.........................................................................................................................78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79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104

附件三:标的指数编制方案.......................................................................................................115

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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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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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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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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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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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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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

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 3 年。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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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27.8%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佑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

事、董事长;兼任中信集团、中信股份及中信有限总经理助理,中信金控副董事长。曾任中

信证券交易部总经理、襄理、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董事,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

信证券总经理,中信建投总经理、董事长,中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中证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中信证券国际、中信里昂(即 CLSA B.V. 及其子公司)董事长,中信里昂证券、赛

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金石投资董事长,中信证券投资董事长等。

J Luke Gregoire Gould先生:董事,学士。现任迈凯希金融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IGM Financial Inc. 的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Mackenzie Investments的首席财务官、Investors Group的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等。

李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执行董事,负责春华在金融服务行业的投资。

曾任职于高盛集团北京投资银行部、春华资本集团分析师、投资经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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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本良先生:董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委

员、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财富管理党委书记。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

总监、联席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公司财务总监等。

李春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

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B角(主

持工作),中信证券研究部行政负责人,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任华夏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数据中心行政负

责人(兼),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教

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北农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

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殷少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最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

员会委员,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壮族自治

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

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HGI)的

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西志颖女士: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负

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统计主管、总账核算跨级主管、B角、B角(主

持工作)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曾在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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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

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

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基金经理等。曾

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部总监,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纪委书记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

(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法律部行

政负责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责

人等。

孙立强先生:财务负责人,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行政负责人、华夏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职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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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角、财务部B角等。

桂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行政负责人。曾

任职于深圳市长城光纤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余昊先生,硕士。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产品创新中心高级经理。2020年4月加入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11月2日期间)、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11月2日期间)等,

现任战略新兴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18日起任职)、战

略新兴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19日起任

职)、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1月13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浙江国资创新发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1月13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3年10月9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28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

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28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半导

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23日

起任职)、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25日

起任职)。

3、本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张弘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成员: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徐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袁英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荣膺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孙蒙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高级副总裁,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上述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 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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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

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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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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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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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

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

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 年年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27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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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

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

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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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

具体代销机构情况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后续调整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

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

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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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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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2 月 2 日证监许可[2024]248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

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或E类份额。

A类、C类、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以及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

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他条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名单见本基金

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相关

公告中列明。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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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自 2024 年 3 月 6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含)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

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

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合理调整发售期并公告。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

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信息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24 年 3 月 6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含)。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

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

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认购本基金 A 类、C

类或 E 类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均不得低于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

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本基金 A 类、C 类或 E 类基金份额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

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

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投资者在认购时须注意选择相应的份额类别,正确填写

拟认购基金份额的代码。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

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

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

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 50 万元 0.80%

50 万元 ≤ 认购金额 <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 认购金额 < 500 万元 0.20%

认购金额 ≥ 500 万元 每笔 500 元

2、投资者在认购 C 类或 E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

3、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

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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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A类、C类、E类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均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或E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0%)=992.06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992.06=7.94元

认购份额=(992.06+0.46)/1.00=992.5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992.52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或 E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或 E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46)/1.00=1,000.46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或E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

得到1,000.46份C类或E类基金份额。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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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

的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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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

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则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

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当月最后一日。如年度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仍继续存续,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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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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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官网公

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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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一经被受理

则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 A 类、C 类、E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 1.00 元(含申购费),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

A 类、C 类或 E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 A 类、C 类、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业务,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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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包括该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

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50 万元 1.00%

50 万元 ≤ 申购金额 <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 ≤ 申购金额 < 500 万元 0.50%

申购金额 ≥ 500 万元 每笔500元

2、投资者在申购 C 类或 E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 A 类、C 类、E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A/C/E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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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持有期限 < 7天 1.50%

持有期限 ≥ 7天 0.00%

对持续持有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

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E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E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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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00% 0.80% 0.50%

净申购金额(c=a/(1+b)) 990.10 992,063.49 1,990,049.75

前端申购费(d=a-c) 9.90 7,936.51 9,950.25

A类基金份额净值(e) 1.2300 1.2300 1.2300

申购份额(f=c/e) 804.96 806,555.68 1,617,926.6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500.00

净申购金额(c=a-b) 4,999,500.00

A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0

申购份额(e=c/d) 4,064,634.15

例:假定T日的C类或E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投资者申购金额为5,000,000.00元,

则申购获得的C类或E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5,000,000.00/1.2500=4,0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 天,该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 天,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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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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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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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在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

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

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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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回)。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扣划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解冻和扣划。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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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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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

的长期投资收益。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

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

投资目标。

1、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标的指数,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更好地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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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式,

筛选相应的存托凭证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金供求曲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

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配置结构,精选

债券,获取收益。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

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

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

银行间市场等市场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

调整不同市场中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基于各品种债券类金融工具收益

率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

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2)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

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

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

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

和转股意愿。

(3)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可交换债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资质、转股标的等因素,对可交换债

券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选取具有盈利空间的优质标的进行投资。

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可交换债券的估值变化情况和发行主体经营状况,合理控制可交

换债券的投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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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5、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将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将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

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基金管理

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6、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融资、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利用融资买入证券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提高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以满足基金现

货交易、期货交易、赎回款支付等流动性需求。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

历史申购赎回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

和比例。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本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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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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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C、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D、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6)、(17)、(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标的流动性恢复

后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9)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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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若因法律法规变更导致基金合同关于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的约定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不一致或冲突,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上述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五)标的指数

1、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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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

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

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2、创业板指数

指数编制方案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附件,投资者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指数信息:

http://www.cnindex.net.cn/。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创业板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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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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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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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

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

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有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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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

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

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

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

的公允价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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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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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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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估值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及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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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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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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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因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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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E 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C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 C 类/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E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 C 类/E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

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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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中“(十)认购费用”以及“(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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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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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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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

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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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等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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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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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参与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13、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参与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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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5、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6、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1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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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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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各类别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

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

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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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

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招募说

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的法律法

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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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

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

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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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

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成份股票停牌或退市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出现停牌或违约,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

现大幅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从而

可能产生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7、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②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③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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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

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②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

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

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

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④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

的风险。

⑤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

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

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⑥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

际购买力下降。

8、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的定义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

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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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

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赎回款

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

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3)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拟投资资产具有较好

的流动性,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时也会充分考虑投资标的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

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

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

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摆动定价;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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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可能暂停申购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9、积极管理风险

在实际投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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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

于其他品种。

10、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期权、期货等金

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

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1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即证券的流动性下降从而给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

或贬值出售等)的可能性。

(2)证券提前赎回风险:若某些交易赋予 SPV 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一定期限内以一

定价格向投资者收购部分或全部证券的权利,则在市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SPV 有可能行

使这一权利从而使投资者受到不利影响。

(3)再投资风险:指证券因某种原因被提前清偿,投资者不得不将证券提前偿付资金

再做其他投资时面临的再投资收益率低于证券收益率导致投资者不能实现其参与证券化交

易所预计的投资收益目标的可能性。

(4)SPV 违约风险:在以债务工具(债券、票据等)作为证券化交易载体,也即交易

所发行的证券系债权凭证的情况下,SPV 系投资者的债务人,其应就证券的本息偿付对投

资者负责。

12、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但由于流通受限证券

在锁定期内无法变现,处于锁定期内的证券可能因为市场调整的影响而出现价格波动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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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

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

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14、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

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

能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15、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

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

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17、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侧

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

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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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

申请办理,可能与投资者的预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和资金安排。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

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18、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19、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故投资者将面

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2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作出的概括性描述。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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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的

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

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基金风险等级的更新情况,

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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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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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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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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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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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

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

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

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

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

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

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三)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

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

(四)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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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

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五)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微官网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

2、自助服务

在线客服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查询最新热点

问题、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3、人工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

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

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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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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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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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 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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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险

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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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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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复[2004]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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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

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依法合理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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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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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1)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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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

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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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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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公告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会议公告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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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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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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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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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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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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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因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E 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C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 C 类/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E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 C 类/E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

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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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

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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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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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C、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D、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6)、(17)、(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标的流

动性恢复后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9)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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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若因法律法规变更导致本合同关于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的约定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不一致或冲突,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上述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创业板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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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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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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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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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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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00 年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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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

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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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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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C、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D、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6)、(17)、(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标的流动性恢复

后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9)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若因法律法规变更导致基金合同关于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的约定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不一致或冲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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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管理人应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若法规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

定执行。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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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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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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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

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

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5、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清盘后及时完成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金划转,在确保

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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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

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

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委托有

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基金托管人。

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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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其中,基金托

管人对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并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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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并以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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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最新的指数编制方案可登录指数公司网站查询)

为了反映创业板市场的运行特征,提供表征中国创新创业企业的业绩基准与投资标的,

编制创业板指数。

一、代码与名称

指数名称:创业板指数

指数简称:创业板指

英文名称:ChiNext Index

英文简称:ChiNext 指数代码:399006

指数名称:创业板全收益指数

指数简称:创业板 R

英文名称:ChiNext Total Return Index

英文简称:ChiNext TRI

指数代码:399606

二、基日和基点

指数的基日为 2010 年 5 月 31 日,基点为 1000。

三、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 股:

1. 非 ST、*ST 股票;

2. 上市时间超过 6 个月,A 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 1%的股票除外;

3.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 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 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四、选样方法

创业板指数的初始样本股为发布日已纳入深证综合指数计算的全部创业板股票。

在创业板指数样本未满 100 只前,新上市创业板股票,在其上市后第十一个交易日纳

入指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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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创业板指数样本数量满 100 只后,样本数量锁定不再增加,以后需要对入围的股票

进行排序选出样本股。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总市值和 A 股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 10%

的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 100

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

本股。

五、指数计算

创业板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样本股:指纳入指数计算范围的股票。

样本股权数:为样本股的自由流通量,分子项和分母项的权数相同。

自由流通量:上市公司实际可供交易的流通股数量,它是无限售条件股份剔除“持股

比例超过 5%的下列三类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后的流通股数量:

①国有(法人)股东;②战略投资者;③公司创建者、家族或公司高管人员。

自由流通市值:股票价格乘以自由流通量。

分子项:为样本股实时自由流通市值之和。

分母项:为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自由流通市值之和。

股票价格选取:以样本股集合竞价的开市价计算开市指数,以样本股的实时成交价计

算实时指数,以样本股的收市价计算收市指数。样本股当日无成交的,取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样本股暂停交易的,取最近成交价。

六、样本股定期调整

1. 考察期

指数样本股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股考察期为半年,考察截止日为每年的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每年 5 月份审核样本股时,参考依据一般是上一年度 11 月 1 日至审核年度 4

月 30 日的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每年 11 月份审核样本股时,参考依据一般是审核年度 5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的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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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调整时间

样本股定期调整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个交易日实施。样本股调整

方案通常在实施前两周公布。

3. 调整数量

每次样本股调整数量不超过样本总数的 10%。

4. 缓冲区规则

排名在样本数 70%范围之内的非原样本股按顺序入选,排名在样本数 130%范围之内的

原样本股按顺序优先保留。

5. 备选样本股

在确定新入选成份股后,在剩余股票中按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样本数量 5%的

股票作为备选样本股。

七、样本股临时调整

1. 快速入选规则

创业板指数样本未满 100 只前,新上市股票在其上市后

第十一个交易日纳入指数计算。在创业板指数样本满 100 只后,新上市股票若在上市后

的 5 个交易日内,平均 A 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 10 名,则在上市 15 个交易日之后

快速入选样本股,同时从指数中剔除平均 A 股总市值排名最低的原样本股。

上市公司因并购重组等行为,平均 A 股总市值排名进入深圳市场前 10 名,参照新上市

股票快速入选规则处理。

2. 收购合并

样本股公司合并: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保留样本股资格,产生的样本股空缺由备选样本

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填补。

样本股公司合并非样本股公司: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保留样本股资格。

非样本股公司合并样本股公司:若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排名高于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

最靠前的股票,则新公司股票成为指数样本,否则,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作

为指数样本。

3. 分拆

样本股公司分拆为多家新公司,新公司能否入选指数样本根据其排名而定:

若新公司股票的排名高于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则该新公司股票入选指数样本

股。若入选数量超过 1 只,则剔除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保持指数样本股数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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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新公司股票的排名全部低于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但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的排

名高于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则新公司股票中排名最高的股票入选指数样本

股。

若新公司股票的排名全部低于原样本中排名最低的股票,同时低于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

序最靠前的股票,则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入选指数样本股。

4. 退市

样本股终止上市的,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

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样本股公司因重大违规行为(如财务报告造假),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交易的,经指数

专家委员会审议后,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5. 实施风险警示

样本股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ST 或*ST)的,从实施风险警示次月的第二个星期五

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八、指数备选样本股

在指数定期样本审核时,设置备选样本股名单,用于指数样本股定期调整之间的临时调

整。

当指数出现样本股退市等事项需要临时更换样本时,依次选择指数备选股名单中排序最

靠前的股票作为样本股。

备选样本股数量一般为指数样本数量的 5%,备选名单随同定期调整名单向市场公布。

当备选样本股数量不足 50%时,将及时补充并公告备选样本股名单。

九、指数的调整计算

1. 调整母项中某样本股的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对于全收益指数,当样本公司进行派息、送股、配股、转增或其他除权情形时,在除权

除息日将母项中该公司股票的股权登记日收市价更新为除权参考价。除权参考价以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为准。

对于价格指数,现金分红在除息日不作除权调整,其余处理方法同全收益指数。

2. 调整子项和母项中某样本股的权数(自由流通量)

(1) 实时调整

样本股公司进行送股、转增等权益分配及配股时,在除权日对样本股的自由流通量进行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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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股公司进行增发、配股时,在其新增股份上市日对样本股的自由流通量进行调整。

样本股公司进行债转股、股份回购、权证行权时,在其公告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进行调整。

(2) 集中调整

样本股公司因大股东增(减)持、限售股上市等非公司行为引起的自由流通量变化,在

每年 6 月、12 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个交易日,根据上市公司最新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中公布的股东持股数据进行集中调整。

十、指数的发布与管理

1. 创业板指数的发布

指数行情通过如下渠道向国内外发布:

(1) 通过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和行情互联网接入服务,实时发布指数行情;

(2) 通过深证通、FTP 等数据传输通道每日对外发布;

(3) 通过国证指数网(www.cnindex.com.cn)每日对外发布。

2. 创业板指数的管理

创业板指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维护和管理。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指数事业部定期对样本股的代表性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审议是否更

换样本股。

创业板指数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未经深交所或深圳证券信息公司书面许可,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跟踪、交易该指数,或以该指数为评价基准。

十一、免责声明

本文件和其中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文字、数据、图表、表格属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的财产,受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及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书

面许可,不得将这些信息全部或部分复制或再次传播。

本文件及其中任何信息均不构成任何证券、金融产品或其他投资工具或任何交易策略的

依据或建议,也不表示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关于任何发行人、

证券、金融产品或工具或交易策略的意见。

对任何直接或间接使用本文件及其任何信息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内容不准

确、不完整而导致的损失,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及其关联方无须承担任何法

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