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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华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ETF发起式联接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4-02-23 06:04:19

华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华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ETF发起式

联接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年2月22日

送出日期:2024年2月23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华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

基金简称基金代码020714

ETF发起式联接

华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

下属基金简称下属基金代码020715

ETF发起式联接C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类型股票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开放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顾昕

证券从业日期2017-03-20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投资目标

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把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

的指数的表现。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

股(包括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投资范围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

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

1、资产配置策略

2、目标ETF投资策略

3、股票投资策略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5、债券投资策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8、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9、融资业务策略

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

业绩比较基准

5%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

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风险收益特征

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

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N<7日1.50%

赎回费

N≥7日0.00%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0.15%

托管费0.05%

销售服务费0.25%

注:1、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

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2、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

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

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目

标ETF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标ETF的相关风险可

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

(1)目标ETF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2)基金买卖目标ETF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3)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4)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7)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与目标ETF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标ETF不同,本

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其他投资于目标ETF的风险

如目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ETF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

错误的风险、目标ETF退市风险、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等等。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6、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7、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

摘牌、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

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8、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

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

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9、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

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

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10、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

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11、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1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4、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1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1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17、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

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18、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如投资,将面临科创板股票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1)市场风险;(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退市风险;(5)系统

性风险;(6)集中度风险;(7)政策及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

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

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