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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4年2月修订)

2024-02-24 09:49:19

修订记录

日期 修订内容

2020年3月27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2021年2月26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2024年2月27日 根据增设D类基金份额及法律法规更新等相应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7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9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1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1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3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35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3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3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43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4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4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8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60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6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63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4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

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就调整封闭期事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后续变更事项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

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

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调整封闭期事项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后,修改后的《银华

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

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至该封闭期首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中不存在

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D类不同的类别。A类和D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人申购时设置不同的申购费率,在投资人赎回时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有关申购费和

赎回费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

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该封

闭期首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

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D类不同的类别。A类和D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设

置不同的申购费率,在投资人赎回时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有关申购费和赎回费的具体规定详

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40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2日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添润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7日生效。

2018年9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31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18年10月19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变更了本基金的封闭运作周期和业绩比较基准,并

基于上述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即2018年11月13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2018年12月

14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修订后的《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新的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

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该封

闭期首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

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

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退还

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

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笔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

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D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

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和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各

类基金份额的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和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

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在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

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

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在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

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

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全部

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

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3)项所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不含20%)的部分不适用于本条款。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不含2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对其剩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延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开放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则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20%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限

要求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

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

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

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

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国家有

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或

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1630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D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

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

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包

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报监管

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托管事宜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

基金托管协议为准。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

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登记机构的权利

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机构的义务

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依法投资于国内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因可转债与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

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结构,并通过自下而上精选债券,获取优

化收益。

(2)债券类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

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

行间市场等市场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

不同市场中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债券类金融工具收益率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

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

合的方法,在各种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

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

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

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

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差

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

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

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化等因素,

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投资比例。

4)基于信用变化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

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

调查研究,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

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5)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所融入的资金投资于债券,从而

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6)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

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

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

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

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7)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

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

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

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

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进而构建本基金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当本基金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正股之间存在套利机会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流动性

暂时不足时,为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本基金将把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并择机抛售。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

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

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

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1、权威性。该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能够综合反映债券市

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2、样本覆盖广泛,编制方法合理。该指数样本券包括记账式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债、地方企

业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中央企业债等债券。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

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

3、指数公布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

综上所述,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可以较好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

的风险收益偏好。因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二)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三)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

以及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

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公告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当提示基金

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各类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

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

经纪商佣金、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动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在

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

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动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

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审议本基金调整封闭期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晚于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7、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

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6个月内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基金财产的

情况确定清算期限;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

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

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7、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

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

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本基金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字(或盖章)并经2018年11月13日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4日起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

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163000

(二)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D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

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

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包

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报监管

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

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

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

经纪商佣金、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动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在

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

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动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依法投资于国内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因可转债与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不晚于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

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6个月内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基金财产的

情况确定清算期限;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

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

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7、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

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字(或盖章)并经2018年11月13日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4日起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

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