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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02-24 09:49:19

国联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联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

简称“本基金”)由中融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更名而来,中融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融养老目标日期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755号),注册日期为:2022年4月1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

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目标日期为2045年12月31日。

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本基金逐步降低整体的风险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

在差异。本基金实际投资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也可能存在差异。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即2045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本基

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

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持有

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

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

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

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

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

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

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

风险,还可能面临与存托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因产品基金经理变更,本次对本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示、第三部分基金

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

披露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2月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前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6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7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转型.........................................7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84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8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9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00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108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11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2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2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0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9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61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2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63

第一部分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

行)》(以下简称“《养老目标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养老目标

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并自颁布

之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养老目标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实施的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或投资香港互认基金,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或非香港互认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

提前进行公告)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

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7、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目标日期:指2045年12月31日

60、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最短

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即:对于每份认购/申

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

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

换转入确认日(含)(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的期间;若某一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三年,

则以目标日期(即2045年12月31日)为该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到期日

61、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

(含)起,进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62、港股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

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

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63、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0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王瑶

成立日期 2013年5月31日

注册资本 7.5亿元

股权结构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75.5%,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24.5%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葛小波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任华英证券董事长、国联证券(香港)董

事长、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协会员监事及发展战略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上交所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计准则委员会资本市场委员会

委员、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会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

理、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A股上市办公室副主任,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和

执行总经理,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海外业务及

固定收益业务行政负责人,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曾兼

任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里昂证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基金等公司董事,中国证券

业协会创新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邱晓健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现任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兼任金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湖北美尔雅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植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

履行总裁职务。兼任国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职

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公司督察长、总经

理。

王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任华英证券董事、国联资管监事。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中信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助理;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人力

资源总监;上海恺讯咨询公司资深合伙人。

赵雪芹女士,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

家、总裁助理。曾任职于山东经济学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盛松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

融学兼职教授,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研究院院长。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

副主任,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

朱恒源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创新创

业与战略系教授。曾任广东省珠海市江海电子公司制造管理部经理。

陈丽华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

学与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流通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北京大学联泰供应链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管理科

学学会供应链与物流专委会主任;中国改革开放40年物流行业特殊贡献专家;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国家战略课题组核心专家;科技部国家高新区专家等。曾在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宋欣宇先生,监事,理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

责人。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赵丹婷女士,监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曾任职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瑶女士,代任总裁,简历同上。

闫军先生,联席总裁,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

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中国银保监会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等部门。2022年6月

加入公司,曾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自2023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联席总裁。

曹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

务负责人。2013年5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督察长等,

自2020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周妹云女士,督察长,企业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2016年6月加入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自2020年

9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工程学硕士。曾任上海万申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2022年8月

加入公司,自2022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丁鹏飞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专业,研究生、硕士学

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6年6月至2019年12月任宁波银行资产管理部投

资岗;2019年12月至2023年2月任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投资经

理、多资产投资部投资经理。2023年5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多策略投资部基金

经理。现任本基金(2023年08月起至今)、国联添益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01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22年10月至2024年02月周桓先生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刘鲁旦先生,公司董事总经理;柯海东先生,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郑玲女士,公司研究总监、研究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钱文成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刘鹏女士,权益交易部总经理;王玥女

士,固收投资一部总经理;潘巍先生,固收投资二部总经理;杨宇俊先生,固

收投资三部总经理;崔帅帅先生,固收交易部总经理;沙月女士,固收研究部

总经理;刘斌先生,多策略投资部FOF投资负责人;甘传琦先生,权益投资部

联席总经理;赵菲先生,多策略投资部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

控,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

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以及制订公

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

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

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

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

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

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

组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

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

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

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

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

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

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

集团总资产106,680.0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38%,权重法下资

本充足率14.4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

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

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04人。2002

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

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

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

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

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

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

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

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

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

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

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

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

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

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

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

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

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

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

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

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

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

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

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

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

“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

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

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

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

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

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年12月出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2001年

10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

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

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

至2023年2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21年8

月-2023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

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

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

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

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

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

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

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

长。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

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

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

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322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

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

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

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

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

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

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

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

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

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

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

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1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glfund.com

联系人:巩京博、徐冉

网址:www.glfund.com

2)名称:国联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交

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办

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s://trade.glfund.com/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2)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3)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4)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5)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6)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185425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7)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

8)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客服电话:956066

9)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10)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396

11)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12)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服电话:0771-95563

13)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14)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15)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N1幢华福证券8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服电话:95547

16)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电话:021-20587260

17)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18)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19)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20)名称: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

客服电话:400-618-3355

21)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6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帅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22)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23)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24)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25)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26)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27)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28)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29)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799-1888

30)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18-1188

31)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32)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33)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34)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4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35)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36)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37)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38)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39)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40)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021-5070108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李克

网址:www.gl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维琦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孙维琦、冯适

联系人:孙维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22年4月1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755号文,完成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即2045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本基

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

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三年

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

换转出业务。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目标日期到达后即2046年1月1日起,本基金变更为“国联添福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对于2046

年1月1日基金转型之前已确认的份额,自转型之后,不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

制,亦可申请赎回。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一、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

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1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费率。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认

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外)。具体如下: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特定认

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 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 0.10%

100万≤M<200万 0.06%

200万≤M<500万 0.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

保险等产品、养老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

表:

认购金额M(元) 一般认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200万 0.60%

200万≤M<500万 0.40%

M≥500万每笔1000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

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若投资人多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

费用。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00)/1.00=9,905.99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5.00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

的基金份额为9,905.99份。

例2: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1,5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

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500,000.00/(1+0.06%)=1,499,100.54元

认购费用=1,500,000.00-1,499,100.54=899.46元

认购份额=(1,499,100.54+100.00)/1.00=1,499,200.54份

即:该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1,5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100.00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

得的基金份额为1,499,200.54份。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2年10月27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若仍继续存续,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或

投资香港互认基金,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非香港互认基金内地销售

开放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提前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3年2月10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即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办

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

自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目标日期到达后即2046年1月1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国联添福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办理。对于2046年1月1日

基金转型之前已确认的份额,自转型之后,不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亦可申

请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规

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单笔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1元;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

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费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具体如下: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特定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0.12%

100万≤M<200万 0.08%

200万≤M<500万 0.06%

M≥500万 每笔1000元

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

保险等产品、养老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M(元) 一般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Y<7日1.50%

7日≤Y<30日0.75%

30日≤Y<6个月0.50%

Y≥6个月0

(注:Y:持有时间)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

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用总额的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

回费,将赎回费用总额的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用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和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1500=42,962.70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2,962.70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则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12%)=499,400.72元

申购费用=500,000.00-499,400.72=599.28元

申购份额=499,400.72/1.1000=454,000.65份

即:该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则其可得到454,000.65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扣除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金

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在目标日期到期前(含该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三年,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0.00=11,500.00元

即:在目标日期到期前(含该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500.00

元。

例2:目标日期后(不含该日),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100日,赎回适用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0×0.50%=57.50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57.50=11,442.50元

即:目标日期后(不含该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

有期100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11,44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T

日持有的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当日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

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占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1、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基金资产净值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

七部分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基金中基金,目标日期为2045年12月31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的大类资产配置,投资于多种具有

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等金融工具,并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本基金

整体的风险收益水平,以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

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

行或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

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争通过合理判断市场走势,合理配置基金、股票、债券等投资工

具的比例,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回报。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属于养老目标日期基金,随着目标时间的临近,从整体趋势来看,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逐步递减,投资于非权益类资产的比例逐步增加,动

态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的阶段性投资目标从初始追求资本增值为主逐渐转

变为后期追求当期收益为主,以满足投资者随着年龄增长或者目标日期临近而

逐渐降低风险偏好的需求。

投资者一生可分为三个投资阶段,不同的阶段面临的风险不同。一般的工

作前半段为资本积累期,工作后半段为资本积累及转换期,退休后为收入规划

期。从人力资本理论来看,投资者的净资产是由其目前个人账户的金融资本和

未来的工作收入(即人力资本)所构成的。在资本积累期,年轻人金融资本占

比低,能够更好地抵御风险,也更容易从金融资本的下跌中恢复,因此适合年

轻人群的投资组合里可配置较多的权益类投资。在资本积累及转换阶段,投资

者主要面临储蓄风险和市场风险。在收入规划期,投资者主要面临的风险有消

费风险、长寿风险及市场风险等。投资者一生面临的风险是不断变化的,而且

控制这些风险的方法也各有不同。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下滑曲线设计依赖于风

险分析的结果,它不仅需要得到市场调查确定的不同年龄层的风险偏好,还需

考虑人力资本、权益资产期望收益,无风险收益,风险资产的波动率等因素。

本基金参考境外成熟市场的下滑曲线及其主流理论基础——生命周期假说

和人力资本理论,并结合国内证券市场的特点和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加以本土化

优化改进,从而构建本基金下滑曲线。在下滑曲线基础上,基金管理人严格控

制风险,精选符合投资目标的标的基金,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阶段性的资产

配置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 中枢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12.31 35%-60% 50%

2025.1.1-2027.12.31 34%-59% 49%

2028.1.1-2030.12.31 33%-58% 48%

2031.1.1-2033.12.31 31%-56% 46%

2034.1.1-2036.12.31 28%-53%43%

2037.1.1-2039.12.31 24%-49%39%

2040.1.1-2042.12.31 18%-43%33%

2043.1.1-2045.12.31 11%-36%26%

如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超过上下限,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权益类资产指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计入上述

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

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

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目标日期到期前,本基金对于下滑曲线资产配置中枢的偏离原则上向上

不得超过10%,向下不得超过15%。未来,若宏观经济、人口结构、技术升级等

原因造成下滑曲线需要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

线进行调整,实际的下滑曲线可能与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情况存在差异。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遵循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公司、基

金经理的综合实力的基础上,通过“投资结果-投资行为-投资原则”三位一体

的基金研究框架精选基金经理捕捉资产估值处于合理区间的结构性机会。

(1)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公司治理结构、激励机制、投资

文化、团队稳定性、合规风控,以及在不同产品线条的投资研究实力、管理规

模、管理经验、历史业绩表现等因素。

(2)投资结果-投资行为-投资原则三位一体的主动管理基金研究框架

1)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考察,从收益风险以及偏离业绩基准情况两方面评

价,重点考虑以下量化指标:收益率、波动率、风险调整后收益、贝塔值、最

大回撤、跟踪误差、信息比率等,在业绩的衡量标准上考量该基金在同类基金

中的综合排名情况。

2)历史业绩是投资结果,基金选择的核心是研究支撑投资结果的投资行为

并抽象出对应的投资原则。投资行为是基金经理投资原则的自然延伸,投资原

则是基于公式、公理推导出相对明确的策略分类,着重在目标性、一致性和可

持续性对基金经理投资框架进行认知、分析,找到标的的市场风格适应性。

(3)对于采用数量化方式或特定策略投资的基金,重点考察其主要策略的

策略类别、适用市场环境、风险收益特征、最大回撤与最大回撤持续时间等。

(4)对于指数类基金,重点考察其跟踪误差、规模、标的指数或商品价格

的风险收益特征、与其他类资产表现的相关情况。对于ETF基金,重点考察其

流动性情况。

(5)对于商品型基金,考察其流动性特征以及基本面的共性与特性。共性

包括需求状况、供给状况、贸易政策、外汇关联、流动性状况等。特性是指不

同商品因其各自特殊的属性、用途、定价机制、周期敏感度等而表现出的独特

性。

(6)对于二级市场可交易的封闭式基金,注重其可套利性和可增长性。套

利策略是投资于折价率比较高,折价套利的到期收益率较高,以获得高稳定性

超额收益。增长策略是投资于净值增长潜力较大的封闭式基金,以获得由于净

值增长或者折价率降低导致的封闭式基金价格上升带来的预期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辅助投资于精选的价值型股票,

通过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全面分析,并以前瞻性的投资视角,精选优质价值

型股票进行重点投资。通过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增强回报,在灵

活配置各类资产以及严格的风险管理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

值。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

下港股市场的投资机会,考察港股通股票的行业属性和商业模式,在A股暂时

无相应标的的行业中寻找估值低且具有成长性的标的。对于两地同时上市的公

司,考察其折溢价水平,寻找相对于A股有折价或估值和波动性相当于A股更

加稳定的H股标的。

本基金将持续追踪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相对估值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组

合中港股通的投资比例。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6、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采用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

个券信用风险管理等策略,通过持有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可转债(含分离债)、短期融资券、回购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确定和

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组合,在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的同

时兼顾资本利得。

7、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选择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

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

的相对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

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可交换债券在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以下

简称“目标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性。其中,债

券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指持有至到期获取的票面利息和票面价值。股票特

性则指目标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及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成长性等。本基

金将通过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价值和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研究分析,综合

开展投资决策。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

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9、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

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

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

(3)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

(4)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

(5)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的10%;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一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9)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应满足如下条件:

1)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

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

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1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

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净值波动、本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通受限基金的投资;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

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除上述第(6)、(7)、(9)、(11)、(18)、

(22)、(24)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6)、(7)项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9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

(人民币)收益率×10%)×X+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1-X)。

在目标日期2045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X取值范围见下表: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 X 1-X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12.31 35%-60% 50% 50%

2025.1.1-2027.12.31 34%-59% 49% 51%

2028.1.1-2030.12.31 33%-58% 48% 52%

2031.1.1-2033.12.31 31%-56% 46% 54%

2034.1.1-2036.12.31 28%-53% 43% 57%

中证8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

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

金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

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是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

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的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

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

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

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

数名称,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又或者市场出现更具权

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混合型FOF基金,长期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

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同时,本基金为目标日期基金中基金,2045年12月

31日为本基金的目标日期,整体风险和收益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

降低。

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侧

袋机制”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项目金额(元)

例(%)

1权益投资210,495.00 2.12

其中:股票210,495.00 2.12

2基金投资8,129,014.67 81.91

3固定收益投资604,818.08 6.09

其中:债券604,818.08 6.09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26.75 -0.0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

A农、林、牧、渔业37,890.00 0.38

B采矿业--

C制造业172,605.00 1.74

电力、热力、燃气

D--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

G--

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

I--

信息技术服务业

J金融业--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M--

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净值比例(元) (%)

5 301308 江波龙 300 26,280.00 0.2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国家债券604,818.08 6.11

2 央行票据 -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占基金资产

数量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元)净值比例

(张)

(%)

1 019703 23国债10 6,000 604,818.08 6.1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1月24日发布对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22年10月25日发布对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处罚。

前述发行主体受到的处罚未影响其正常业务运作,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594.02

2应收证券清算款901,411.77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其他-

8 合计 902,005.7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①-③②-④率标准差基准收益

率①率标准差

②率③

过去三个月-3.58%0.41%-2.14%0.43%-1.44%-0.02%

过去六个月-5.35%0.40%-4.03%0.41%-1.32%-0.01%

自基金合同

-4.66%0.37%0.97%0.45%-5.63%-0.08%

生效起至今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

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年。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转型

一、基金转型的条件

在目标日期204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6年1月1日),在不违反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自动转型为“国联添福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及变

更基金名称,并不再对每份基金份额进行三年持有期控制。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三年的,

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

二、基金转型后的名称

本基金在2046年1月1日起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后,基金名

称变更为“国联添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同时,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

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三、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本基金转型为国联添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基金的投资目标、资

产配置策略等发生变化,具体投资安排如下: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

行或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包括存托凭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0%-30%;本基金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应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

一:(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最近

四个季度报告披露的持有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3、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基金投资策略

相结合的原则,并辅以定性分析。基于投资目标、市场状态,根据资产特征中

长期均值回归规律确定组合的在各类资产的比例,并通过对资产内部基金的深

度研究选取出适合市场特征的投资标的,并通过组合管理优化投资结果、提高

达成目标的概率。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中期投资期限下,本基金通过综合评估宏观、中观、微观信息交叉验证

评估大类资产的潜在回报率与确定性,据此设定资产配置比例。

宏观层面按照观察视角、侧重研究方向可分为总量宏观和边际宏观。总量

宏观注重研究经济体长期增长的内在驱动与结构趋势变化,边际宏观注重分析

经济体短期发展状态的边际变化。认知总量宏观可以判断利率的趋势和权益资

产的中长期方向,研究边际宏观可以分析利率的中短期方向和权益资产的阶段

性风险。

中观行业分析是宏观与微观的重要衔接,通过中观行业研究将加深权益资

产理解,辅助提升资产配置胜率。

微观层面重点股票的研究是权益资产研究的原点,通过股票研究可以借助

更为准确、丰富的信息提升对中观、宏观的理解判断,做出合理的资产配置决

策。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遵循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公司、基金

经理的综合实力的基础上,通过“投资结果-投资行为-投资原则”三位一体的

基金研究框架精选基金经理捕捉资产估值处于合理区间的结构性机会。

1)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公司治理结构、激励机制、投资文

化、团队稳定性、合规风控,以及在不同产品线条的投资研究实力、管理规模、

管理经验、历史业绩表现等因素。

2)投资结果-投资行为-投资原则三位一体的主动管理基金研究框架

A)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考察,从收益风险以及偏离业绩基准情况两方面评

价,重点考虑以下量化指标:收益率、波动率、风险调整后收益、贝塔值、最

大回撤、跟踪误差、信息比率等,在业绩的衡量标准上考量该基金在同类基金

中的综合排名情况。

B)历史业绩是投资结果,基金选择的核心是研究支撑投资结果的投资行为

并抽象出对应的投资原则。投资行为是基金经理投资原则的自然延伸,投资原

则是基于公式、公理推导出相对明确的策略分类,着重在目标性、一致性和可

持续性对基金经理投资框架进行认知、分析,找到标的的市场风格适应性。

3)对于采用数量化方式或特定策略投资的基金,重点考察其主要策略的策

略类别、适用市场环境、风险收益特征、最大回撤与最大回撤持续时间等。

4)对于指数类基金,重点考察其跟踪误差、规模、标的指数或商品价格的

风险收益特征、与其他类资产表现的相关情况。对于ETF基金,重点考察其流

动性情况。

5)对于商品型基金,考察其流动性特征以及基本面的共性与特性。共性包

括需求状况、供给状况、贸易政策、外汇关联、流动性状况等。特性是指不同

商品因其各自特殊的属性、用途、定价机制、周期敏感度等而表现出的独特性。

6)对于二级市场可交易的封闭式基金,注重其可套利性和可增长性。套利

策略是投资于折价率比较高,折价套利的到期收益率较高,以获得高稳定性超

额收益。增长策略是投资于净值增长潜力较大的封闭式基金,以获得由于净值

增长或者折价率降低导致的封闭式基金价格上升带来的预期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辅助投资于精选的价值型股票,

通过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全面分析,并以前瞻性的投资视角,精选优质价值

型股票进行重点投资。通过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增强回报,在灵

活配置各类资产以及严格的风险管理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

值。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

下港股市场的投资机会,考察港股通股票的行业属性和商业模式,在A股暂时

无相应标的的行业中寻找估值低且具有成长性的标的。对于两地同时上市的公

司,考察其折溢价水平,寻找相对于A股有折价或估值和波动性相当于A股更

加稳定的H股标的。

本基金将持续追踪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相对估值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组

合中港股通的投资比例。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6)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采用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

个券信用风险管理等策略,通过持有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可转债(含分离债)、短期融资券、回购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确定和

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组合,在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的同

时兼顾资本利得。

(7)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选择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

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

的相对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

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可交换债券在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以下

简称“目标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性。其中,债

券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指持有至到期获取的票面利息和票面价值。股票特

性则指目标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及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成长性等。本基

金将通过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价值和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研究分析,综合

开展投资决策。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

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9)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

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4、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

票(包括存托凭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0%-30%(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一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

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

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除上述第(3)、(4)、(8)、(15)、(19)、

(21)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

中证8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

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

金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

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

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

表性。

根据国联添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基金投资

于股票(包括存托凭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0-30%,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

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

数名称,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又或者市场出现更具权

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为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四、基金转型后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型为国联添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内可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或投资香港互认基金,

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非香港互认基金内地销售开放日,则本基金有

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提前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五、基金转型后的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成立,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

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估值日的交易所挂牌收盘价估

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

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交易所挂牌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

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

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

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

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不迟于T+3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于T+3日内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证券经纪机

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

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

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则最短持有期按

照份额对应的原确认日计算,不以红利再投资确认日重新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

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即2045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本

基金的管理费及托管费按如下方式计提: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90%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

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自2046年1月1日起,本基金的管理费及托管费按如下方式计提: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60%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

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

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

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转型为国联添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相关情

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具体内容包括: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意见。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一家媒介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一、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FOF),与普通证券投资基金不同:即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但最终风险来源于市场风险最终来源于股票市场、债

券市场以及部分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本基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认购,并不代表

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

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者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

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三年后,发起

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

回认购的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

如果由于被投资基金管理人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到投资目标

的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

的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缓赎回业务。

(2)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日期为2045年12月31日,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

到期日止,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将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步降低,投

资者应特别关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情况,选择在风险收益特征符合本

人需求的前提下投资本基金。

(3)遵循既定投资比例限制无法灵活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在不同时期均设定了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投资比例范

围,并在此设定的范围内进行资产配置。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本基金由于

需遵循既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可能难以根据当时市场环境灵活调整,面临基金净

值产生较大波动以及资产损失的风险。

(4)投资QDII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因此本基金可能间接面临海外市场风险、

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风险。并且,由于本

基金可以投资于QDII基金,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确认日、支付赎回款项日以及

份额净值公告日等可能晚于一般基金。

(5)基金承担费用比其他普通开放式基金高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除了

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

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

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外,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

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6)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

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

间可能会较晚。本基金持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

开募集证券基金净值披露后方可进行,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

般证券投资基金为晚。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

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

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

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8)港股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

素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

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

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

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

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

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

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

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

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

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

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

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

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9)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

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①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

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②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

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

外修改。

③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

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④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

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

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⑤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⑦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

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

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①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

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

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②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

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③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

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①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②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

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③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

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

易价格波动。

④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

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

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10)在最短持有期资金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的风险

目标日期到期前,本基金对每份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定三年

的最短持有期,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

资者日常申购,但目标日期到期前,对于每份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

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资金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

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者分散度较高,除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单一投资者或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投资者持有

份额集中度不存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额申购和

大额赎回,强化对本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保证不

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

则,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

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

冲击。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

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

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

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

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

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

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

性风险管理,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

性风险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

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

时,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

序,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

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

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或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基金行使债权人

或股东权利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所召开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

票权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三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

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

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在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变更为“国联添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变更为“国联添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

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

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法律法

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求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或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持、

基金托管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A座11层

邮政编码:100011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

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

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

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

(3)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

(4)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5%;

(5)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的10%;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一只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9)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应满足如下条件:

1)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

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

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1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

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净值波动、本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通受限基金的投资;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

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除上述第(6)、(7)、(9)、(11)、(18)、

(22)、(24)项外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6)、(7)项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

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

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

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

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

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

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

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

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

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

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

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

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

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人行查询查复

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

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

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

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

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

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

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

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交易对手名单,并及时将调整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

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

理人应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

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

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

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

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

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

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

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

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国联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

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

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20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不迟于T+3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

少于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

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而言,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

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

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

认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客服专员在

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

人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

销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

表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

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客服邮箱

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供

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发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

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

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5651 729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gl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s@gl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3年10月27日至2024年2月23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上

海证券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3-12-22 -

2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12-22 -

3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3-12-28 -

4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4-01-12 -

5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国联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混合发起(FOF)) 2024-02-23 -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联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三)《国联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融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