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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的公告

2024-02-27 07:33:14

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集合申

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2月27日

根据《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9949,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自2024

年2月29日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并据此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现将相关情况

说明如下: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创业板50ETF

场内简称 创业板50ETF

基金代码 159949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集合申购业务的办理

集合申购指投资者在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为对价,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在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期间,其他业务正常办理。基金管理

人有权以集合申购清单或相关公告等形式规定参与集合申购的成份证券具体条

件。

(一)业务办理时间

自2024年2月29日起,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集合申购开放日详见届时

公布的集合申购清单。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公布的集合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具

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申购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要求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需暂停集合申购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后,集合申购开放日详见届时公布的集合

申购清单。

(二)集合申购的原则

1、基金集合申购采用“份额申购”原则,即集合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集合申购对价包括证券及其他对价;

3、办理集合申购的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购

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集合申购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集合申购的程序

1、集合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合申购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集合申购的申请。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根据相应的集合申购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者应保证提交的成份证券不存在处于司法冻结、质押、限售期、大宗交易或

者协议转让的受让锁定期等导致无法卖出的情形,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购导致的

股份减持所涉相关义务。

2、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集合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集

合申购对价,则集合申购申请失败。对于在集合申购期间出现流动性不足、上市

公司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价格波动异常、申购申报数量异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潜在不利影响等其他情形的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不经公

告全部或部分拒绝以该证券为对价的集合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或者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对集合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收到该申请。集合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本基金即适用其最新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集合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及其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集合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集合申购证券和基金

份额的交收登记,并将结果发送给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和登

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集合申购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单位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集合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集合申购总规模进行

控制,并通过集合申购清单等方式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单只证券的流动性以及对现有组合的投资运作影响等

情况,规定用以进行集合申购的单只证券数量上限,如果投资者的集合申购申请

接受后将使当日单只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超过该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上限,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申请。

(五)集合申购的对价

1、集合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证券及其他对价。

集合申购对价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和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集合申购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

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对集合申购清单格式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用于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须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集合申购开放

日前30个交易日的振幅小于30%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停牌证券不得用于参与集

合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可用于参与集合申购

的证券的范围进行调整并公告。

(六)集合申购证券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清单中公布可接受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数据和

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集合申购证券。基金管理人自T+1日(指T日起第1个交易

日,不含T日)起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收到的

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和待

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

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T+10日(指T日起第10个交易日,不含T日,下同)内根据预

先收取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下同)和其他证券的实

际买入成本(买入价格加交易费用,下同)完成集合申购退补款的清算,如果预

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高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或者根据与投资者签署的集合申购协议进行处

理;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低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

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投资者应按基金管理人要求于

指定的集合申购补款交收日向基金管理人支付欠缺的差额,若投资者未及时完成

资金交收工作,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登记机构代为赎回对应基金份额,在扣减

投资者欠缺的差额后,退还投资者剩余的相应证券或现金(如有)。

T+10日前,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

出收入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若T+10日日终仍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

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已买入的部分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T+10日

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

得卖出或赎回。若因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流动性不足、价格异常波

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代为赎回投资者对应的基金份额,并退回相应成份证券。

若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调整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七)集合申购办理机构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集合申购业务。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并及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集合申购业务特有风险提示

1、投资者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集合申购申请。

若投资者用以集合申购的证券不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集合申购清单内或证

券数量与集合申购清单不符,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集合申购申请。此外,对于

在集合申购期间出现流动性不足、上市公司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价格波动异常或

申购申报数量异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潜在不利影响等

其他情形的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以该证券为对价的集

合申购申请。因此投资者面临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

2、集合申购组合调整的风险

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对收到的

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和待

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

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影响。

3、基金份额无法卖出或赎回的风险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

得卖出或赎回,可能使投资者因无法及时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而影响投资收益。

4、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因成份证券停牌、流动性不足、价格异常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时,未卖出部分成份证券对应的基金份额将由基金

管理人代为赎回,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该部分成份证券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

5、投资者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变现价值,可能低于基

金其他证券的买入成本或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投资者存在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6、集合申购份额数量不及预期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证券不满足申购规则

或协议的要求而导致部分或者全部集合申购申请被拒绝;(2)因成份证券停牌、

流动性不足、价格异常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

合调整时,未卖出部分成份证券对应的基金份额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3)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集合申

购业务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集合申购申请。

7、业务规则变更的风险

集合申购业务规则后续或有调整,投资者需注意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变更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的风险。

(二)本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重要提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风险揭示”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集合申购清单的格式及其

他相关信息敬请查阅本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发布的《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集合申购业务详细情况及有关风险,请详细阅读

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了解相关事

宜。

详情请咨询: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