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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2-27 10:41:2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85,240.00 0.2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297,737.20 5.62

9.9.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9.9.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9.9.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元) 净值比例(%)

1 002182 宝武镁业 100,000 1,966,000.00 1.19

2 600938 中国海油 60,000 1,258,200.00 0.76

3 601899 紫金矿业 100,000 1,246,000.00 0.75

4 000333 美的集团 20,000 1,092,600.00 0.66

5 603155 新亚强 33,400 805,274.00 0.49

6 000923 河钢资源 34,800 584,640.00 0.35

7 603056 德邦股份 40,000 578,800.00 0.35

8 603195 公牛集团 5,328 509,623.20 0.31

9 600323 瀚蓝环境 28,000 485,240.00 0.29

10 600690 海尔智家 20,000 420,000.00 0.25

9.9.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174,861.37 5.5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174,861.37 5.55

9.9.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94 23国债01 90,000 9,174,861.37 5.55

9.9.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9.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9.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9.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9.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9.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9.9.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9.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9.9.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9.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9.9.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9.9.11.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

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9.11.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

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9.9.11.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505.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164,614.8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638.20

6 其他应收款 11,234.66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207,993.50

9.9.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9.9.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9.12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持有份额(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

1 202009 南方盛元红利混合 契约型开放式 11,517,358.48 10,803,282.25 6.53 是

2 014499 南方转型增长灵活配置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5,000,000.00 8,495,000.00 5.14 是

3 004959 圆信永丰优悦生活 契约型开放式 3,725,982.63 6,675,470.48 4.04 否

4 159865 国泰中证畜牧养殖ETF 契约型开放式 10,000,000.00 6,670,000.00 4.03 否

5 010556 汇添富沪深300指数增强C 契约型开放式 5,734,514.23 6,560,284.28 3.97 否

6 012670 南方新兴产业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6,980,491.89 6,480,688.67 3.92 是

7 006494 南方中债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C 契约型开放式 6,000,000.00 6,367,800.00 3.85 是

8 000893 工银创新动力股票 契约型开放式 5,655,995.48 5,678,619.46 3.43 否

9 006962 南方中债7-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C 契约型开放式 4,172,093.80 5,242,653.07 3.17 是

10 014597 华泰柏 契约型 2,754,21 5,112,09 3.09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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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富利混合C 开放式 3.95 6.51

9.9.12.1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全部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情况

无。

9.9.12.2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公开募

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明细

无。

9.9.13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2023-10-01至2023-12-31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元) 19,801.98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52,161.77 3,705.85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80,094.73 29,645.48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335,629.78 101,214.85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58,276.86 17,874.05

9.9.14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本报告期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的子基金未发生重大影响事件。

9.10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混合(FOF)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② 率③ 率标准差④

2022.4.26-2022.12.31 -9.39% 0.75% 2.25% 0.80% -11.64% -0.05%

2023.1.1-2023.12.31 -13.55% 0.68% -6.95% 0.59% -6.60%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1.67% 0.71% -4.86% 0.68% -16.81% 0.03%

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混合(FOF)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4.26-2022.12.31 -9.76% 0.75% 2.25% 0.80% -12.01% -0.05%

2023.1.1-2023.12.31 -14.07% 0.68% -6.95% 0.59% -7.12%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2.46% 0.71% -4.86% 0.68% -17.60% 0.03%

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0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1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

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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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

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进行估值。

6、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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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

或万份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计算,并于T+3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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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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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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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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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除外;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

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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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10-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

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

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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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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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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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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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

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

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

异。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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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之后的第三

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

情况:(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

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

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5)本基金管理

人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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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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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情形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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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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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

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

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

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

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

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

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

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

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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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

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

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

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

审计意见。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

名称中的特殊标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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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五)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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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优选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寻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因此各类资产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海外市场等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基金业

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力争通过各类资产的合理配置,持续优化组合

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为60%-9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5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

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相对股票基金其预期风险较小,但高于债券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

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

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本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分别为1.0%、0.20%和0.6%,

具体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

4、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个月锁定期,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要

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日常申购,但对于每份份额设定3个月锁定期,锁定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即投资者要考虑在锁定期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拒

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延期办理赎回、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

缓赎回业务。

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会

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

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

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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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影响本

基金的资金安排。

8、本基金投资场内上市开放式基金时,由于投资标的的价格会有波动,所投资基金的

净值会也会因此发生波动。封闭式基金的价格与基金的净值之间是相关的,一般来说基本是

同方向变动的,如果基金净值严重下跌,一般封闭式基金的价格也会下跌。而开放式基金的

价格就是基金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会随着净值的下跌而下跌。所以本基

金会面临基金价格变动的风险。如果基金价格下降到买入成本之下,在不考虑分红因素影响

的情况下,本基金会面临亏损风险。

9、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

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

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

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

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

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10、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投资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较小,但仍将承担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如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

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11、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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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

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12、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

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

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

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

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

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

其他风险。

13、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将面临投资公募REITs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价格波动风险。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

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

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

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

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

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

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

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公募REITs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

价格可能受诸多因素影响;此外,公募REITs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估

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

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

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此外,公募REITs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如发

生特殊情况需要处置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由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较弱

而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项目公司持有的

基础设施资产可能会存在无法处置及变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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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策调整风险。公募REITs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

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公募REITs运作过

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

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

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

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等。

(6)终止上市风险。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

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本基金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三、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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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3个月,

在3个月锁定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在锁定期届满后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存在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风险等级评价也可能存在不同,销

售机构基于自身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对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但销售机

构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时,所依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

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考察基金业绩的参考,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不代表基金实

际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实际运作中投资的对象及其权重与基准指数的成份券及其权重并非完

全一致,可能出现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八、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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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3个月,

在3个月锁定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的前一日(不含对日)。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则,公募基金

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

或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

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对于股票、混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大部分是股票等,股票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虽

然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由于在所有开放日,股票、混

合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

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股票基金选择上,重点选择管理规范、业绩

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综合参考基金的收益风险配比,选择优胜者进行投资。

对于债券基金,所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债券基金除承担

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

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债券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

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其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

流动性风险。在债券基金的投资上,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

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适当、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

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波动率、夏普比例、是否开放申购赎

回等因素。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其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

变现,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

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大部分债券品种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

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

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上,选择长期投资

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

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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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

停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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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

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

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

回款项。

九、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

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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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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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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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其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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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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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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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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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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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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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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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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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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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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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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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

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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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

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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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10-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

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

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包含主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下同)及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为60%-95%,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

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

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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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

基金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于股票

(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品种的比例为60%-95%;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

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

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披露的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

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

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可赎回

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

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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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1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3)项、第

(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第(10)项、第(11)项、

第(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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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

或万份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计算,并于T+3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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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之后的第三

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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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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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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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邮政编码:518017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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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包含主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下同)及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为60%-95%,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

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

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

基金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于股票

(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品种的比例为60%-95%;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

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

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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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披露的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

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

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可赎回

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

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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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1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3)项、第

(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第(10)项、第(11)项、

第(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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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

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

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

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

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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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

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银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

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

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

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

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

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

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

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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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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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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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

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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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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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

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

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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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披露。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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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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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

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进行估值。

6、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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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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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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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

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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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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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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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

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

或“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

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

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

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

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账户,定期接收微信对账单。

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及下载基金保有

情况及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

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

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

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2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22

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1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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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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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南方浩益进取聚申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