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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03-01 10:30:13

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重要提示】

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2年10

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253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4月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交易对手或债券发行人违约产

生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特定风险;投资可转换

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

定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存托凭

证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

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

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存托凭证。

若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

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可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负责日

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

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

如本基金选定了基金服务机构或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

相关公告。若投资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

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2月20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九、基金的转换......................................................46

十、基金的投资......................................................51

十一、基金的业绩....................................................67

十二、基金的财产....................................................7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71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7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84

十八、侧袋机制......................................................91

十九、风险揭示......................................................9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8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3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2

二十六、备查文件...................................................143

一、绪言

《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道和祥多元稳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如遇

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及其他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2017年6月12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叶文瑛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2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莫泰山 35.00%

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50%

沈斌 8.25%

史伟 6.75%

张迎军 4.50%

上海博道如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

上海博道如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5%

何晓彬 3.25%

合计 100%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莫泰山先生,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学士、中国人民银

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经济学博士。历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总裁;参与创立上海博

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合伙人、董事长。

沈斌先生,董事、总经理,MBA。历任齐鲁证券上海斜土路营业部总经理;泰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上海重

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市场总监;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

首席市场官。

赵卫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研究员;上海证大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财务总监;上海天行健商贸有

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永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姜文涛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项目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部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

资部基金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全奋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现任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历任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成(广州)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缨女士,独立董事,MBA、正高级会计师。历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处长、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财务副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上海重阳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佟琳女士,监事,文学硕士,现任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及服务副总监兼

电子商务及客服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理财周刊》社主笔;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营销策划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总监;上海重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企划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莫泰山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沈斌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陈超女士,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

张丽女士,首席运营官兼任首席信息官,管理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部高级审计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投资运

营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运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连权先生,经济学硕士,1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7年8月至2015年

5月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分析师、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

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

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2018年2月至2021年

12月担任上海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总监。2021年12

月加入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自2022年2月9日起担

任博道盛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22年10月25日

起担任博道和瑞多元稳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23

年4月11日起担任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23

年10月24日起担任博道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莫泰山(董事长)

张迎军(研究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史伟(专户投资一部总经理)

何晓彬(研究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经理、专户投资二部总经理)

陈连权(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杨梦(量化投资总监兼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集中报告、独立监督”原

则,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风险控制专

业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经营管理层负责

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

和落实,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

查和报告职责。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现存的和潜在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

审核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3)公司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

风险的总体控制和管理。公司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对涉及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

性意见,从而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控制公司的经营

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业务风险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检查公司外部审

计、合规监察、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程序。

(4)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

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责。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风险的日常控制和

管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5)业务部门

公司其他各业务部门和岗位是风险控制的第一线,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工作环节的风险控制,并定

期进行风险控制的内部总结。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建立了合理、完备、执行有效的全面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并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们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管理制度,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

的运行办法和流程,是对业务运行规范、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第五个层面是岗

位手册和操作表单,是日常业务岗位和操作所遵循的细化规范。

公司各项制度流程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规范的审批程序,公司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

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涵盖公司各个层面,业务各环节,每个岗位;

(2)公司建立有效授权制度、双人复核、职责分工、印章管理、员工培训、对

账、电子化处理、密码和进入控制、风险报告、监察稽核等内部控制机制和措施来

防止和及时发现业务过程中不当风险事件的发生;

(3)公司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备份制度、业务连续性方案等来化解和降低因突

发事件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75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1018只,QDII基金5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

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

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

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2017年6月12日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n)办

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屠彦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18217775310

联系人:杨樾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蓝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1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1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2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李倩倩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转8

网址:stock.pingan.com

(2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2019年10月1日

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22层

邮编:100102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2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5)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26)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调整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联系人:严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李隐煜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0月21日证监许

可[2022]253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4月7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

共募集634,060,960.65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9,782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23年4月1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n)办

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章节及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

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暂停

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3年7月11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

低金额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如果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赎回份额高于10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

赎回,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

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

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一次性全

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支付

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申购费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0%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50%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3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职业年金计划;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9)养老目标基金;

10)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申购

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08%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05%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03%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1000元/笔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享有如下费率优惠,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

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届时费率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1)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交易的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

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以其目前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和上述享受1折优惠后的申购费率中孰低者执

行。如基金原申购费率为单笔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原费率指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上注明的费率。

2)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选择通联支付方式申购(含

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下同)4折优惠,但

优惠后申购费率不低于0.6%,如优惠后申购费率低于0.6%,按照0.6%执行;如基

金原申购费率低于或等于0.6%的或者单笔申购费为固定金额的,按原费率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

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选择网上直销汇款交易方式申

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如基金原申购费率单笔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

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网上直销汇款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

3、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至30日 0.20%

30日以上(含)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A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7天以上(含)且少

于30天(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至30日 0.10%

30日以上(含)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C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7天以上(含)且少

于30天(不含)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

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

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00/(1+0.80%)=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40,000.00-317.46)/1.0400=38,156.29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38,156.29份A类基金份

额。

例二: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

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

费率为0.08%,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8%)=99,920.06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920.06=79.94元

申购份额=(100,000.00-79.94)/1.0400=96,076.98份

即:该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

得到96,076.9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0/1.0400=38,461.54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38,461.54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适用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5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2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0×1.0160×0.20%=20.32元

赎回金额=10,000.00×1.0160-20.32=10,139.68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5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2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10,139.68元。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7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0×1.0160×0.10%=10.16元

赎回金额=10,000.00×1.0160-10.16=10,149.84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7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包括该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

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10%比

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10%比例的赎回申请可以实施延期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

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但是,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本基金已于2023年7月11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

体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以下简称“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3年7月11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非港股通交易日

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换及其他业务,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

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转

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转换申

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

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转换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转换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3、基金转换的登记

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人T日的有

效基金转换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

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对于转

换入确认成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自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转换出或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基本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

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

自转入基金份额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五)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出申请份额最小单位可保留到分,单笔转

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

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出时或

转换出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申请转换出

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转换出,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

回。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

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

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一次性全

部赎回。

(六)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以下简称“转入”)和转换转出(以下简称“转出”)。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1、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

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按一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收取标准遵循各基金最

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

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申购费用

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上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对应

分档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

费率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分档,并随着转出确认金额分档递减,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

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可享

受部分转换业务的转换费率优惠,转换业务范围及转换费率优惠的具体情况请参阅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七)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对应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固

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净转入确认金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净转入确认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A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博

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A”)10,000.00份转换为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

金份额(以下简称“博道启航混合A”),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A持有期限为30

天,适用赎回费率为0。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A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280元,博道启航混合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10元。博道和祥多元

稳健债券A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博道启航混合A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

则: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280=10,28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10,280.00×0=0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80.00-0=10,280.0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280.00×(1.50%-0.80%)/(1+1.50%-0.80%)

=71.46元

净转入确认金额=10,280.00-71.46=10,208.54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208.54÷1.0310=9,901.59份

例二:某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C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博

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C”)10,000.00份转换为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

金份额(以下简称“博道启航混合A”),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C持有期限为30

天,适用赎回费率为0。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C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250元,博道启航混合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10元。博道和祥多元

稳健债券C不收取申购费,博道启航混合A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则: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250=10,25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10,250.00×0=0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50.00-0=10,250.0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250.00×(1.5%-0)/(1+1.5%-0)=151.48

净转入确认金额=10,250.00-151.48=10,098.52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98.52÷1.0310=9,794.88份

(八)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

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暂停基

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

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

确认;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

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含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的比例合计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正常市场环境中,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大类资产的波动率和各类宏观经济变

量,判断周期所处的阶段,对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力争通过资产配置降低组合波动性,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

后收益。此外,本基金通过细分经济场景构建防御因子,多维度监测市场,当预警

可能出现尾部异常风险时降低风险资产的配置以防范净值出现大幅波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不同类别债券品种的信用风险、税收因素、市场流动性、市场

风险等因素,综合评估不同类别债券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比较不同类别债券风

险调整后的收益,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别债券品种间的配置,包括在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

率债券间的分布。

(2)利率债策略

本基金对周期、估值、风险偏好、避险情绪、利率特征等影响利率波动的因素

进行分析,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构建并调整利率债组合。

(3)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预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适当运用息

差策略来获取息差收益。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本基金主要

通过分析纯债、正股、期权等因素对可转债和可交债价值的影响,综合选择安全边

际较高、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备配置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5)信用债投资策略(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研究相结合的方式,综合研判宏观经济周期、

信用利差、产业发展趋势、企业自身信用资质包括公司背景、管理水平、经营情况、

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状况等因素,挑选符合信用资质要求的信用债进行投

资,严格控制信用风险,获取票息收益。

本基金不得主动投资于信用评级低于AA+级别的信用债,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

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信用

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政府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等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

如果没有债券信用评级,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

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

司)。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该信

用债可交易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3、股票投资策略

(1)多因子量化选股策略

本基金遵循多因子选股思路,综合考虑基本面因子、动量因子、行为金融因子

等,对个股的潜在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挑选评分较高的个股构建组合。同时,

动态调整不同因子的配置权重,增强组合的风格适应性。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

基金将遵循上述股票投资策略,选择潜在投资价值较高的港股进行投资。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

水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

效率。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

量分析,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

值的有效性等因素,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

具备投资价值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可交

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

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中证港

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

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

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

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

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

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二者的结合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

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

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月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2023年10月0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

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0,235,107.84 17.42

其中:股票 50,235,107.84 17.4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27,696,193.79 78.97

其中:债券 227,696,193.79 78.9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499,550.76 1.5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811,467.82 2.02

8 其他资产 79,548.10 0.03

9 合计 288,321,868.31 100.00

注: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余额包含存放在证券经纪商基金专用证券账户

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64,927.00 0.17

B 采矿业 1,920,832.00 0.72

C 制造业 36,291,681.89 13.5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025,840.00 0.75

E 建筑业 140,544.00 0.05

F 批发和零售业 1,948,900.00 0.7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67,284.00 0.4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374,390.95 1.26

J 金融业 333,827.00 0.12

K 房地产业 198,295.00 0.0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42,400.00 0.1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8,870.00 0.0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90,314.00 0.3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3,899.00 0.0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33,103.00 0.24

S 综合 - -

合计 50,235,107.84 18.71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707 健友股份 61,800 927,000.00 0.35

2 600025 华能水电 90,800 783,604.00 0.29

3 002252 上海莱士 90,600 724,800.00 0.27

4 603283 赛腾股份 7,500 544,200.00 0.20

5 688271 联影医疗 3,880 531,598.80 0.20

6 601058 赛轮轮胎 45,200 531,100.00 0.20

7 601225 陕西煤业 24,900 520,161.00 0.19

8 002449 国星光电 50,800 481,076.00 0.18

9 600480 凌云股份 52,800 481,008.00 0.18

10 002106 莱宝高科 43,900 467,096.00 0.1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5,998,875.61 17.1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2,266,635.74 23.1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99,042,872.60 36.8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0,387,809.84 7.5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7,696,193.79 84.7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94 23国债01 310,000 31,602,300.27 11.77

2 122737 12石油04 200,000 22,058,027.40 8.21

3 2228017 22邮储银行二级01 200,000 20,976,714.75 7.81

4 2228004 22工商银行二级01 200,000 20,865,481.64 7.77

5 138911 23中证G3 200,000 20,585,190.14 7.6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者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截至本报告期末,22邮储银行二级01(证券代码2228017)为本基金持

有的前十大证券。2023年7月7日,发行主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

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等8项违法行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警告,罚款3186万元

的行政处罚(银罚决字(2023)39号)。

截至本报告期末,23中证G3(证券代码138911)为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大证券。

2023年2月6日,发行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因未

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3项违法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1376万

元的行政处罚(银罚决字〔2023〕6号)。2023年4月6日,中信证券因作为西藏华

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

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问题,被西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行政监管措施〔2023〕

9号),2023年5月12日因相同事项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监管警示(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3〕22号)。2023年4月11日,中信证券因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人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函(深证函〔2023〕226号)。2023年7月7日,中信证券因在

2023年6月19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机房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性不足,信息系

统设备可靠性管理疏漏等问题,被深圳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2号),2023年8月29日因相同事项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予以书面警示(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7号),2023年9月22日因相同事项收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警示函(深证函〔2023〕654号)。

截至本报告期末,21国君G4(证券代码188128)为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大证券。

2023年1月12日,发行主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

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被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分行处以罚款人民币95万元的行政处罚(上海银罚字〔2023〕1号)。2023

年5月11日,国泰君安证券因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

制度规定不完善,未建立有效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未对某证券研究

报告相关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沪证监决〔2023〕66号)。2023年11月24日,国泰君安证券因担任科

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人过程中存在违规

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深证函〔2023〕788号)。

截至本报告期末,22建设银行二级01(证券代码2228039)为本基金持有的前

十大证券。2023年2月16日,发行主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

设银行”)因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监管规定不符等38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收到中国银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9891.5626万元的行政处罚(银保

监罚决字〔2023〕10号),其中,总行7341.5626万元,分支机构12550万元。2023

年11月22日,建设银行因单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

险业务合作等18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合计3791.879382万元的行政处罚(金罚决字〔2023〕29号),其中,总

行2041.879382万元,分支机构1750万元。

本基金认为上述公司存在的违规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

实质影响,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影响。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他证券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9,548.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9,548.10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A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0.39% 0.12% -0.09% 0.09% -0.30% 0.03%

2、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C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0.68% 0.12% -0.09% 0.09% -0.59% 0.03%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4月11日,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的6个月。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截至建仓

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

定。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4月11日,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的6个月。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截至建仓

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协助提供开立国债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交易编

码所需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

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

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

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或其他

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赔付责任,但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

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9项条款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

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的转换”一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

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

规定。

12、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

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3、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

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披露与基金净值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如暂停估值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与基金净值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或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

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

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

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

及特定资产的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

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

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

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

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

金份额,或赎回的款项可能延缓支付。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

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

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

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产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

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及其他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

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

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10%比

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10%比例的赎回申请可以实施延期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

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但是,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

暂停基金估值、启用侧袋机制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

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

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

者将可能面临无法办理申购、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

或面临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投

资债券资产而面临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基金净值表现会受到债券市

场波动的影响。本基金为二级债基,投资于股票、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资产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资产占股票资产的0%-50%,因投资权益类资产而面临权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

险和个股风险,基金净值表现会受到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

预期风险水平高于纯债基金。

(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如下:

1、港股通额度不足导致无法交易的风险

港股通业务目前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

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

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

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

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

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故本基金投资面

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香港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

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

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

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

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

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

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

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或内地市场开市香港市场休

市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

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

风险;

③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

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

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

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

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

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④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

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

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⑤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买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

供股、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

权利凭证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其行权等

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港股通

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

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⑥代理投票。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

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

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

持有基数。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七)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将持

有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的投资工具。可转换

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既面临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也面临二级市场价

格波动的风险。另外,可转债和可交换债一般具有强制赎回等条款,可能会增加相

应的风险。

(八)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

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

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

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十)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

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由于投入

规模大、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

在较大不确定性,个股可能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

低,整体板块活跃度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板块股

票存在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A股其他板块,在特殊时期存在基金交易成交等待

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可能。

(3)退市风险

科创板实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4)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

同,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5)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

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十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

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证券将面临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

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

等。

(十二)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

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

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还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

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

他风险等。

(十三)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

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

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不同,因此销售机

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也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

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

验。

(十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

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

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

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

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与选择的证券经纪

商签订相关协议,约定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易结算和交易监控等职责;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

助提供开立国债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交易编码所需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提供开

立国债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交易编码所需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按基金合

同约定调整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或增加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

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就上述情形,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2017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

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如有)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含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的比例合计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可交换

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

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以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

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

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即“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

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

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6、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在选定的证券经纪商处为本基

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结算备付金和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的规定执

行。

(2)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商营业网点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证券资金

账户与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原件一致

的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

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证券经纪

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

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

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查

询。

2、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话等

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目前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周净值、交易确认、

电子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

和内容。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工作时间电话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查询

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客户服务中心在工作日提供人

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085-2888

(免长途话费)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

多项服务。

(三)网站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dfund.cn)享受理财资讯、信

息披露、产品信息等多项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转换转入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电子邮件(客户服务邮

箱:services@bdfund.cn)、传真(021-80226289)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3年4月12日

2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年5月4日

3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3年6月6日

4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7月6日

5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7月21日

6 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3年7月21日

7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权益基金的公告 2023年8月24日

8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8月31日

9 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年8月31日

10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年9月21日

11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年9月25日

12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10月25日

13 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5日

14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24日

15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年12月27日

16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年12月28日

17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年1月12日

18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1月22日

19 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4年1月22日

20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2月8日

投资者可通过指定报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dfund.cn)查阅上述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dfund.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博道和祥多元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