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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2024-03-05 06:01:43

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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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26

十一、基金费用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1

十五、禁止行为 ................................................................................................................................3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5

十七、违约责任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8

二十、其他事项 ................................................................................................................................3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0

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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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财

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

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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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 号 143 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 年 12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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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

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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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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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

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

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中枢为

25%,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 5%,下浮不超过 10%,即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15%-30%。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

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2)基金最近四个季度定期

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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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2)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中枢为 25%,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 5%,下

浮不超过 10%,即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5%-30%;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

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6)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的 10%,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所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

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本基金所投资基

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开放赎回后,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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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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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3)、(4)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3)、(4)、(10)、(17)、(22)、

(23)项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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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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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

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数

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

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

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

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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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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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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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产品或基金托管人与产品联名等监管部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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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授权

基金托管人办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

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应按基金名义完成银行存款账户开

立手续,配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变更等办理人员身份证明信息。开户资料须

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妥善保管预留印鉴,当发生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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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留印鉴变更时,及时通知对方完成变更。如银行存款账户停止使用,基金管理人应

联系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如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存款证实书遗失、灭失、污损或被盗,晚于兑付日到

达存款行导致无法兑付或延迟兑付的,基金管理人应推进后续处理,基金托管人积

极配合完成相关事项。存款证实书不得进行担保、质押、背书、转让或用于可能导

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投资协议中明确存款本息资金回款路径为基金资产托管

专户。在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下,如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存款本

息资金到期应按协议约定返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避免资金回款风险,疫情缓解后

及时补办出入库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如存款证实书要

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基金托管人拒绝办理入库,基金管理人应更正。发生疫情或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延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

积极推动存款证实书入库事宜。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如需提前

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存款证实书

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外,其他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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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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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

额、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

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

知”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

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

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

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

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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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本协议约定、指令发送人员无

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决定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有效

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

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

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

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

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正本与之前所发送的变更通

知不一致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前述不一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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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

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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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

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

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

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

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2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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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

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

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由于第三方的

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第三方追偿。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

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

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

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

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T+3 日 15:00 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T 日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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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

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

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的转换

在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

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场内质押式回购类业务中的补券责任

为防范本基金参与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类业务带来的场内交收风险,基金管理

人应密切关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T 日发布的 T+2 日适用的标准券折

算率,并做好场内质押式回购业务补券工作。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未及时

补足债券,基金托管人通知基金管理人补券,基金管理人须按基金托管人要求进行

补券及回复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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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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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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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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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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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

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

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相

关公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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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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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

管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其他

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二)基金其他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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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法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有向基金管理人搜集资料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基金托管人通知后及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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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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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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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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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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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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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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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共同行为外,违

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含对外

赔偿)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

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造成

的潜在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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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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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

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部门一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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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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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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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托管协议》的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