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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4-03-07 06:09:21

公告送出日期: 2024 年 3 月 7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摩根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摩根中证 A50ETF

基金主代码 56035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3 月 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摩根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摩根

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

律法规等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3 月 1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3 月 12 日

注:摩根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

简称为“A50 指数”,扩位简称为“中证 A50ETF 指数基金”。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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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

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的数量

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

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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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无。

5.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包括: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

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

公示。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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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2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

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3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

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

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

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

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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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

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具体的申购、赎回确认流程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

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

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

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

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

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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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

后计算,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

序后,对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

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上述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在本公司网站(am.jpmorgan.com/cn)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网站上披露的《摩根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者,

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

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登记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

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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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

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

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