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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恒益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4-03-08 07:04:30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海富通恒益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恒益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012843

契约型、发起式、定期开放式

2022年3月9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及《海富通恒益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024年3月11日

2024年3月11日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海富通恒益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海富通恒益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一年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一年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3月9日,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4年3月11日(含该日)至2024年4月9日(含该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自2024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9日止,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3.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M≥500万元

200万元≤M<500万元

100万元≤M<200万元

M<100万元

申购费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0.10%

0.20%

0.40%

  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单笔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笔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4.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Y)

Y〈7天

7天≤Y〈30天

Y≥30天

赎回费率

1.50%

0.10%

0.00%

  5. 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要求下,申购费率不设置折扣限制(执行固定申购费用的除外),具体折扣费率以各代销机构的官方公告为准。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存在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和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3)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垂询相关事宜。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