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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03-11 10:01:35

按笔收取,1000元/笔

②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500万≤M</td>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并在申购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2、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9%

30天≤N<1年 0.1%

1年≤N<2年 0.05%

N≥2年 0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0%,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0%的赎回费。

其中,在场外认购、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

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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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且对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相应的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通过代销银行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在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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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券商在深圳交易所投资10万元在场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且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份

返还金额=0.24×1.050=0.25元

因场内申购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4,482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0.24份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即: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在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94,482.00份基金份额,返还金额0.25元。

2、赎回净额的计算

(1)场外赎回净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T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5天,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2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10%=11.2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0=11,188.80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45天,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8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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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内赎回净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250元,赎回费率为0.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0%=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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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

求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6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

生上述第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

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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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场内巨额赎回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则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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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

内通过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

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规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非交易情况下发生的基金份

额所有权转移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

资人。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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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并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

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

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a.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b.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c.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a.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b.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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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

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5、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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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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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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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

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

以参与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

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不

包括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

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谋求基金资产当期收益和长期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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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统一。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等积极投

资策略,在严格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主动管理寻

找价值被低估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以期获得最

大化的债券收益;并通过适当参与二级市场权益类品种投资,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原则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

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

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等,在合

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利率策略

通过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行深入

分析,结合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最终形成对金融市场利率水

平变化的时间、方向和幅度的判断。利率策略可以细分为:

1)目标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的判断,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即在预期利率将要上升的时候适当缩短组合的久期,

在预期利率将要下降的时候适当拉长组合的久期,以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通过分

析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

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2)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上信用利差。信用利差反映了信用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

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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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影响信用利差的因素包括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本身的信

用变化,由此信用策略可以细分为: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

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

曲线的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等

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

和债务水平,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及债券其他要素,最后综合评价出

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3)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率高于

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

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征。本基金首先将根据对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比较分析,

选择股性强、债性弱或特征相反的可转债列入当期转债核心库,然后对具体个券

的股性、债性做进一步分析比较,优选最合适的券种进入组合,以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深

入研究,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3、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

价格之间存在一定价差。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

预期,并结合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进行合理估值,制定

相应的申购和择时卖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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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或因参与分离交易

可转债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

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

进行投资,避免投资风险,追求较高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

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五)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资产配

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债/个股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

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

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支持;每日

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

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

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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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

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项法

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券种

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

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对投资组合

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以2001年12月

31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2年12月31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

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

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

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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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发行数量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5)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80%;投资

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6)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

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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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BBB以上(含BBB)。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

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除上述第(6)、(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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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03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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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益投资 1,403,970.31 0.45

其中:股票 1,403,970.31 0.4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09,971,628.07 99.10

其中:债券 309,971,628.07 99.1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19,630.94 0.45

8 其他资产 5,652.44 0.00

9 合计 312,800,881.76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69,090.05 0.4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4,602.20 0.0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61,752.49 0.0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28,525.57 0.09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03,970.31 0.56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258 利尔化学 62,265 1,069,090.05 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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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00416 苏试试验 8,253 228,525.57 0.09

3 300059 东方财富 3,083 61,752.49 0.02

4 601985 中国核电 6,980 44,602.20 0.0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096,819.17 5.9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4,435,922.93 21.5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13,442.62 3.97

6 中期票据 210,257,221.73 83.2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364,410.66 4.1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9,803,810.96 3.88

10 合计 309,971,628.07 122.76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88 22国债23 130,000 13,061,477.53 5.17

2 152438 20宜国01 105,000 10,576,160.96 4.19

3 102100886 21金牛环境MTN002 100,000 10,506,008.77 4.16

4 101800397 18浙能源MTN002 100,000 10,483,726.03 4.15

5 102101738 21鲁钢铁MTN001(可持续挂钩) 100,000 10,443,378.08 4.1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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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

平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652.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652.44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30 盛虹转债 944,838.74 0.37

2 113626 伯特转债 814,995.37 0.32

3 127043 川恒转债 717,575.48 0.28

4 113053 隆22转债 694,112.38 0.27

5 127027 能化转债 607,477.40 0.24

6 110079 杭银转债 546,985.25 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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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10055 伊力转债 441,518.84 0.17

8 123067 斯莱转债 434,573.97 0.17

9 123107 温氏转债 423,543.70 0.17

10 113537 文灿转债 417,288.41 0.17

11 113050 南银转债 399,189.86 0.16

12 113047 旗滨转债 380,108.96 0.15

13 113024 核建转债 352,340.96 0.14

14 127066 科利转债 326,688.02 0.13

15 110075 南航转债 299,048.05 0.12

16 113044 大秦转债 259,708.44 0.10

17 113049 长汽转债 234,757.26 0.09

18 123132 回盛转债 228,576.16 0.09

19 113055 成银转债 224,514.31 0.09

20 110059 浦发转债 191,112.16 0.08

21 127063 贵轮转债 190,959.29 0.08

22 127037 银轮转债 189,751.89 0.08

23 113058 友发转债 175,293.29 0.07

24 123085 万顺转2 168,123.95 0.07

25 113655 欧22转债 154,688.58 0.06

26 113062 常银转债 137,708.15 0.05

27 113057 中银转债 120,917.01 0.05

28 128119 龙大转债 106,023.82 0.04

29 113625 江山转债 96,333.30 0.04

30 110053 苏银转债 85,657.66 0.03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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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日期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②-④

2015-06-05至2015-12-31 6.90% 2.78% 4.12% 0.12% 0.07% 0.05%

2016-01-01至2016-12-31 3.55% -1.63% 5.18% 0.10% 0.09% 0.01%

2017-01-01至2017-12-31 2.82% -3.38% 6.20% 0.11% 0.06% 0.05%

2018-01-01至2018-12-31 4.63% 4.79% -0.16% 0.06% 0.07% -0.01%

2019-01-01至2019-12-31 3.90% 1.31% 2.59% 0.06% 0.05% 0.01%

2020-01-01至2020-12-31 0.95% -0.06% 1.01% 0.11% 0.09% 0.02%

2021-01-01至2021-12-31 3.56% 2.10% 1.46% 0.06% 0.05% 0.01%

2022-01-01至2022-12-31 -2.37% 0.51% -2.88% 0.07% 0.06% 0.01%

2023-01-01至2023-03-31 1.64% 0.28% 1.36% 0.06% 0.03% 0.03%

2015-06-05至2023-03-31 28.37% 6.64% 21.73% 0.09% 0.07%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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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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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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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

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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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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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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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过错方负责赔付,过错方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0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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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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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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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

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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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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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仅在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三年届满日收取,三年届

满日后,本基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管理费、托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

额。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

介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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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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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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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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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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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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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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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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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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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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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

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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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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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率。

8、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

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

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

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

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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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80%。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

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值,尤其是B级份额的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但可以持有通过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

购、增发新股或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新股发行制度的变化、发行节

奏和发行频率的改变、新股发行收益率的降低或者损失都会使得该基金面临一定

的风险。另外,因此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在受限期间内不能进行交易,由此可能

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规定,本基金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提升了预期收益水平,但也增加了预期风险水平。

(八)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

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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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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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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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之日起生效。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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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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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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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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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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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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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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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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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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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规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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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1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

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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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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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

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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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5)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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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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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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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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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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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

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

以参与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

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不

包括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

述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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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

过该证券发行数量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5)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80%;投资

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6)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

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BBB以上(含BBB)。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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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6)、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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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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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规定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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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第(一)

款第6项规定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

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

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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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

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重大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

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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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

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含第4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

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任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

不当得利。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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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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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官方微信账号(神

基太保)、客服电话(400-700-0365;021-38784766)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服务申

请。信息定制服务包括短信定制信息和邮件定制信息,投资者申请时应提供有效

联系方式。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投资者提供的有效手

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短信定制信息包括:

电子对账单、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信息;邮件定制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客服中心于每月1日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

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年度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

情况,适时调整信息定制服务内容。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

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客户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额,以另行公告为准。

(四)客服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

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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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

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picfunds.com)、手机APP(名称:国联安基金),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投资者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账号(名称:神基太保),快速实现净值

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

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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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4-12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1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04-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2-04-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4-28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05-18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05-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5-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泰信财富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6-10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2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07-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2-07-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申万宏源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8-1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正达广基金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8-26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08-31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中期报告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08-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2-08-31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2号) 规定网站 2022-09-05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规定网站 2022-09-05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第3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10-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2-10-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限制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11-15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平台开展货币基金转认/申购业务、网上直销平台汇款交易方式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11-2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12-1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银行前端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2-12-26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第4季度报告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01-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3-01-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泰证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2-0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华信通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3-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泰信财富基金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3-2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嘉实财富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3-31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年度报告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03-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规定报刊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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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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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