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2024-03-11 10:08:08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

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

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

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

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

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

考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

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

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

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

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

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

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

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00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

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元发售面值或1.00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

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

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基金资产组合的收

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基金资产组合

的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收益的超预

期下降风险。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

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

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

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

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包括:

1、债务人违约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债券市场,如遇发债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信用评级下降,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严重的甚至会出现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给本基金带来损失。

2、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当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或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

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因此股市、

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

资产配置,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

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

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2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

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

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

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

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

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

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七)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在基

金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

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2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

出申请。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但即便如此,

仍可能会存在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

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

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等。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

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

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

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

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5%-80%。本基金在投

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

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

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

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

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以开放形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本基

金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

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启用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确

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基金投资者可能因为上述机制的启动而导致延迟收

到赎回款项或提高申赎成本。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

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

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八)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

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九)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

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

基金财产承担。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

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

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

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

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自

主作出投资决策。

(十一)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销售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应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

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根据需要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方

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

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

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

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三节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应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

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五节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设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

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

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

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等)、债券(含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35-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4)、(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

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自身过错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确保尽最大努力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

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

通知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

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

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及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

后,予以免责。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

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

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

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

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

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

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类似意思表示的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

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

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

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

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

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

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相关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

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相关账户的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

银期转账业务。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

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

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五节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

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六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节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八节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应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

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专业、效率、真诚、超越”。为保证旗下开放

式基金的正常运营,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立了完

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柜台、直销、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

人提供服务。

(一)为投资者服务的种类

1.柜台服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

本公司在上海建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账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仅对直销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Call Center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

资者服务。本公司的呼叫中心设备完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工作日:8:45-11:

45,13:00-17:00,并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

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如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账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 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 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息查询 公司简介 基金产品简介 基金费率 基金分红 基金经理信息 基金信息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政策法规 每日NAV公告

直销投资者账务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账务信息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账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账单查询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诉 以人工坐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者的投诉与建议

3.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导航栏,包括泰信之窗、旗下基金、网上交易、活动专区、

基金学院及客户服务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投资者账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暂停服务) 基金申购(暂停服务) 基金定投(暂停服务) 基金转换(暂停服务) 基金赎回 交易查询 修改分红方式 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寄送 直销中心

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寄送 直销中心

交易对账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公司相应提供电子对账单和寄送纸质对账单 客户服务

公司产品及其他投资理财咨询资料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寄送 客户服务

5.一对一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信息查询、资料寄

送、基金经理报告会、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

身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包括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公

司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会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投诉人处理方式

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

心将成为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

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

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机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

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三)联络方式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电话:(021)2089910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岳红婷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电话:010-66211966

联系人:户利涛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38号广银大厦18层C10

电话:0755-33988759

联系人:何家健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该电话为24小时语音服务电

话,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年3月6日

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1号)、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年3月11日

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年3月30日

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年4月21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年5月12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年5月22日

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年7月20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的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12日

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12日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2号)、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23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25日

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30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年9月18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年10月11日

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年10月24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年11月16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年12月20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及相关风险提示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3年12月30日

的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4年1月6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4年1月12日

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规定网站 2024年1月19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文件。

2、《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