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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4-03-12 09:34:26

1

平安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3月12日

公告日期:2024年3月7日

2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6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7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8

九、重大事件揭示 ............................................. 21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2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3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2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5

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平安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

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平安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

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投资者

详细查阅 2024 年 2 月 7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上的《平安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4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平安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场内简称:中证A50指数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593

4、2024年3月5日基金份额总额:2,000,196,040.00份

5、2024年3月5日基金份额净值:1.0045元/份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000,196,040.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3月12日

9、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2、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

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或在本公司官方

网站公示。

5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24】237 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2 种方式。

5、发售日期:本基金自 2024 年 2 月 19 日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开发售。

6、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

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上现金销售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资格的证券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23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自2024年2

月19日起公开募集,截至2024年2月28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

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999,999,711.00元,折合基金份额1,999,999,711.00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结转为份额的为人民币196,329.00元,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净认

购金额已于2024年3月4日全额划入基金托管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

本基金托管账户。网上现金认购款项产生的利息将于下一银行结息日后划入基金

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2,45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

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000,196,040.00

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6

10、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以及《平安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平安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4 年 3 月 4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 年 3 月 4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000,196,040.00 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4]154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3月1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上市交易份额简称:中证A50指数ETF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593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000,196,040.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4年3月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2,437户,平均每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为89,147.21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4年3月5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17,326,662.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35.86%;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282,869,37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64.14%。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4年3月5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

1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418,313,982.00 20.91%

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农行托管专户 1 号 100,021,499.00 5.00%

3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 30,005,749.00 1.50%

4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 25,004,624.00 1.25%

5 北京首拓融通投资有限公司 15,001,069.00 0.75%

6 平安基金-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平安基金中

韩人寿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0,001,249.00 0.50%

7 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000,486.00 0.50%

8 西藏益德医药有限公司 9,600,932.00 0.48%

9 王瑾 5,009,243.00 0.25%

10 徐悦桐 5,002,243.00 0.25%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3、总经理:肖宇鹏

4、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5、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8478XL

8、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68.19%;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14.3%。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权益投资中心 负责权益类产品投资运作

固定收益投资中心 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运作及研究工作

研究中心 负责股票行业研究工作

FOF 投资中心 负责 FOF 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

ETF 指数投资中心 负责 ETF 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

MOM 投资中心 负责 MOM 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

资本市场专户业务部 负责资本市场专户产品投资及研究工作

REITS 投资中心 负责 REITS 产品投资及管理工作

渠道销售中心 基金产品销售工作

机构业务中心 负责机构产品的销售工作

产品企划中心 负责产品开发、设计、报批等产品管理、公司品牌宣传、企

划和客户管理工作

创新业务中心 负责 ETF 等创新型产品的销售工作

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心 负责互联网渠道以及集团内综合开拓在公募基金及专户产

品的代销和直销合作等

基金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TA 及清算、交易等相关工作

信息技术中心 负责系统规划、开发相关工作

法律合规监察部 负责法律合规监察相关工作

风险管理室 负责公募及资本市场专户风险控制及投资绩效分析、投资监

测工作

9

财务部 负责财务等相关工作

综合部 负责人事行政等综合工作

国际业务部 负责海外证券投资及研究

11、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现有员工394人,其中包括投资研究人员125人,

销售人员93人,互联网金融人员28人,产品研发及企划人员15人,运营人员25

人,交易人员19人,信息技术人员42人,合规监察人员11人,财务人员7人,人

力资源及行政人员10人,其他人员共19人(高管5人、资本市场投后管理5人、风

险管理9人)。

公司投资研究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院校,绝大部分具有硕士以上学

位,具有金融工程、国际金融、经济学、企业管理、统计学及经济法等方面的专

业背景,主要从事投资、量化模型分析、宏观经济、行业与公司研究、金融工程、

策略研究、固定收益研究等,其中骨干人员均具有10年以上证券从业的经历和经

验。公司近期根据基金发行计划和业务发展需要,正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人

员,为下阶段管理更大规模和更多类型的基金产品进行人才储备及培养。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陈特正

咨询电话:400-800-4800

13、基金管理人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94只公募基金。

序号 基金全称

1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平安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平安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0 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平安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2 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15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9 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 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21 平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2 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3 平安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4 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5 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6 平安惠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7 平安双债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8 平安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9 平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0 平安合慧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1 平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32 平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3 平安合丰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4 平安惠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5 平安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6 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37 平安惠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8 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9 平安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0 平安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1 平安合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2 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3 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4 平安估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5 平安中证 5-10 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6 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7 平安惠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8 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9 平安合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0 平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2 平安惠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3 平安惠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4 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5 平安安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6 平安 0-3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7 平安季添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58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9 平安合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60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1 平安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2 平安合盛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63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4 平安惠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5 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6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7 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68 平安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9 平安季开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0 平安乐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1 平安季享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2 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3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4 平安 5-10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5 平安惠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6 平安惠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7 平安合信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8 平安惠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9 平安惠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0 平安乐顺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1 平安合润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2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3 平安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4 平安增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5 平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6 平安元盛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7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88 平安合聚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9 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90 平安元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1 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2 平安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3 平安估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4 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5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6 平安合享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97 平安增鑫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8 平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99 平安添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 平安合庆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2

101 平安合兴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2 平安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3 平安惠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4 平安研究睿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5 平安低碳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6 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7 平安高等级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8 平安惠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9 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110 平安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1 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2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13 平安瑞兴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4 平安瑞尚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5 平安双季增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6 平安稳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7 平安恒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8 平安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9 平安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0 平安季季享 3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1 平安兴鑫回报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2 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123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124 平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5 平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6 平安广州交投广河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127 平安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8 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29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130 平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1 平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32 平安惠信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3 平安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4 平安睿享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5 平安优势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6 平安优势领航 1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7 平安盈盛稳健配置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138 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9 平安均衡优选 1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0 平安盈欣稳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141 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2 平安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3 平安元鑫 12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144 平安双季盈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45 平安元泓 3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46 平安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7 平安成长龙头 1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8 平安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9 平安富时中国国企开放共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0 平安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1 平安盈禧均衡配置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152 平安兴奕成长 1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3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154 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5 平安恒泰 1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6 平安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57 平安盈悦稳进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158 平安价值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9 平安盈瑞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160 平安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161 平安元和 9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2 平安惠韵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 平安元悦 6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4 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165 平安均衡成长 2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 平安盈泽 1 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167 平安惠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8 平安盈福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169 平安中债-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70 平安添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71 平安合禧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72 平安元福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73 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25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174 平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175 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176 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177 平安添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78 平安盈诚积极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179 平安价值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0 平安双盈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81 平安策略优选 1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2 平安合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83 平安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4 平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85 平安惠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86 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14

187 平安新鑫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8 平安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9 平安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90 平安合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91 平安先进制造主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92 平安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93 平安惠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94 平安中证 2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钱晶先生,美国纽约大学理工学院硕士。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量化分析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资产配置事业部 ETF 指数部投资经理。现担任 ETF 指数中心投

资副总监,同时担任平安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2018-06-20 至今)、平安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2018-11-06 至今)、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2019-12-31 至今)、平安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2021-06-09 至今)、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1-06-29 至今)、平安国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2023-08-25 至今)、平安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3-10-31 至今)、平安中证 2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12-27 至今)、平安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2024-3-4 至今)基金经理。

钱晶曾管理的基金及管理时间: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8-03-26 至 2020-07-01)、平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02-28 至 2021-11-16)、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3-15 至 2021-11-16)、平安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03-04 至 2022-04-06)、平安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2022-03-02 至 2022-04-19)、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7-12 至 2023-05-11)、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08-30 至 2023-05-11)、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2-07-19 至 2023-07-31)、

平 安 创 业 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2020-03-25 至

15

2023-08-31) 、平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2-28 至 2023-09-07)、平安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2022-03-11 至 2024-02-23)。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三)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李崇

联系人:李崇

16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17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24 年 3 月 5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999,147,756.72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929,769,924.55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1,929,769,924.55 应付证券清算款 918,539,837.26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8,195.14

贵金属投资 应付托管费 2,731.71

权证投资 应付受托费

基金投资 应付销售服务费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投资顾问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应付其他运营费用

其他资产 218,570.74 其他负债 1,453,150.43

负债合计: 920,003,914.54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000,196,040.00

资本公积

未分配利润 8,936,297.47

所有者权益合计: 2,009,132,337.47

资产总计: 2,929,136,252.01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929,136,252.01

注: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45 元,基金份额为

2,000,196,040 份。

18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止到 2024 年 3 月 5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929,769,924.55 65.88

其中:股票 1,929,769,924.55 65.88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 贵金属投资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99,147,756.72 34.11

7 其他各项资产 218,570.74 0.01

8 合计 2,929,136,252.01 1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30,724,005.00 1.53

B 采矿业 136,831,427.30 6.81

C 制造业 1,117,739,771.36 55.6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73,217,595.50 3.64

E 建筑业 31,928,394.00 1.59

F 批发和零售业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8,799,688.00 1.93

H 住宿和餐饮业 3,652,110.00 0.18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81,608,865.00 4.06

J 金融业 301,502,583.39 15.01

K 房地产业 18,604,500.00 0.93

1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1,814,790.00 2.0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4,023,789.00 1.6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9,322,406.00 0.9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合计 1,929,769,924.55 96.05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03,940.00 176,188,694.00 8.77

2 601318 中国平安 3,025,423.00 129,518,358.63 6.45

3 300750 宁德时代 741,803.00 122,137,863.95 6.08

4 600036 招商银行 3,491,700.00 112,362,906.00 5.59

5 000333 美的集团 1,383,100.00 89,956,824.00 4.48

6 600900 长江电力 2,822,575.00 73,217,595.50 3.64

7 601899 紫金矿业 4,719,500.00 65,365,075.00 3.25

8 600030 中信证券 2,814,982.00 59,621,318.76 2.97

9 600276 恒瑞医药 1,255,700.00 55,953,992.00 2.78

10 600887 伊利股份 1,834,509.00 52,925,584.65 2.63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20

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23 年 3 月 5 日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期间(近 1 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中的招商银行(代码 600036),在 2023 年 12 月 15 日、2023 年 11 月

27 日因未履行相关职责及相关规定,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

局深圳市分局分别进行了罚款处罚。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在近一

年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124,174.92

8 其他 94,395.82

9 合计 218,570.74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债。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1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22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23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

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4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平安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平安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平安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7 日

25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27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

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8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9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0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31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

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鉴于本基金和 ETF 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ETF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ETF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 ETF 联

接基金份额占 ETF 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

32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 ETF 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ETF 联接基金

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

ETF 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 ET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33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7)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4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35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36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37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38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39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达

到 0.0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同期标的指数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0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

公证费);

6、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41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2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A5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3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44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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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

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8)、(15)、(16)、(17)、(19)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5)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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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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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于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于银行间市场上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对于银行间市场上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

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

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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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但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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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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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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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