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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3-13 06:06:39

嘉实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3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嘉实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嘉实中证A50ETF(场内简称:A50中证;扩位证券简称:中证A50指数ETF)

基金主代码(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6289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3月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3月18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3月18日

注:本基金将自2024年3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3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15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

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和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

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

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a、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b、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c、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d、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e、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

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a、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b、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c、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上交所

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

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

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

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

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若增加或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及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4年3月18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6.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亦可登

陆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进行查询。

6.2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6.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