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工银瑞信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03-18 06:00:37

工银瑞信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

则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工银瑞信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决定调整工银瑞信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24年3月19日起生效,现

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 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对基金累计报酬率和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进行评估,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6、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托管协议修改内容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九 、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对基金累计报酬率和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进行评估,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6、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方案,本公司将对基金合同的“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进行修

订,对托管协议的“九、基金收益分配”部分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自2024年3月19日起生效,本公司将相应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在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

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咨询

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

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