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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03-18 10:13:41

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重要提示

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9月28日证监许可【2022】2301号文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基金中基金,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基金份额净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持有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是目标风险型基金,且投资风格为积极型,其预期收益及

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则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

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

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香港市场

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

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

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第2页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代理

投票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基金投资范

围包含港股通标的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

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设置了5年的最短持有期,投资者只能在最短持有期届

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才能提出赎回申请,故还将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

生亏损。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更

新截止日为2024年3月14日。

第3页

目录

重要提示.............................................................................................................................................2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5

五、相关服务机构.................................................................................................................................31

六、基金的募集.....................................................................................................................................33

七、基金的备案.....................................................................................................................................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9

九、基金的投资.....................................................................................................................................49

十、基金的财产.....................................................................................................................................5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59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6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6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2

十六、侧袋机制.....................................................................................................................................79

十七、风险揭示.....................................................................................................................................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1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9

二十三、备查文件...............................................................................................................................130

第4页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5页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6页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5、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第7页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

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五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因红利再投资所得

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最短持有期限

35、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年份实际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或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通常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日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可在该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赎回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第8页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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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6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

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10页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7月至今,任广

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

1996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时,林昌先生随所在部门整体调入光大证券,先后

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年3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

顾问、资深董事总经理,2022年8月至今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

会办公室)资深董事总经理。2020年12月28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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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9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4月起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杨红女士,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北京总参工程兵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2021年8月加入中泰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宋立志先生,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中国石油工程

建设(集团)公司,2006年至2007年任北京区顺义人民法院法官,2007年至2022年任职

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部门总经理,2021年9月至2022

年7月兼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2年8月加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现

任资深总监,负责合规、风控等工作。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年7月至1994年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年5月至1998年8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2月至2001年4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5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9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至2011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年至2016年,任FALCONEDGECAPITAL

LP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INVESTMENT

MANAGEMENT)主要创始人。2019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卢锋先生,独立董事,英国LEEDS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曾赴美国哈佛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英国发展研究院访问研究。英文杂志“China

EconomicJournal”创始主编。目前担任财政部顾问,曾担任人社部顾问和国际组织AMRO

咨询组专家成员。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涛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1989年至1992年任职于深圳赛格集团市

场部、1992年至1996年任深圳石化集团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6年至

2002年任职于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任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2004年任职于招商证券北

京代表处,任副主任;2004年至2007年任职于中投证券董事会办公室,任副主任(主持工

第12页

作);2007年至2015年7月,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任公司执委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兼董

办主任,2022年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年7月至1993

年5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科技处技术员;1993年5月至1994年10月任哈尔滨证

券公司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助理工程师;1994年10月至1997年6月任哈尔滨证券公

司和平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1997年6月至1999年1月任联合证券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任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经理;

2000年6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00年11月至2004

年8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年8月

至2006年12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年1月至2007年9月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21年8月16日任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9月3日任大成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0年5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年9月至2016年8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年8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

师、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第13页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

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

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

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8月至2022年5月任公司督察长。2022年6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6年加入深圳发展银行工作;2000

年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副处长、处长;2019年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0年7月加入红塔

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2年6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石国武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系

统分析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特定资产部投资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大类资产配置部总监、

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23年3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翰:浙江大学管理学博士。证券从业年限23年。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任广东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安信证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2002年6月至2010年7月历

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高级经理、主管。2010年7月至2014年8

月先后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与金融工程部首席产品设计师、副总监。2014

年9月至2015年4月任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4月至2017年3

月先后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与金融工程部副总监、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

2017年3月至2021年9月历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资产配置

部基金经理。2021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大类资产配置部副总监。2022

年8月2日起任大成丰华稳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

年8月31日起任大成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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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2023年2月13日起任大成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经理。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7月14日任大成兴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3年6月29日起任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陈志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8年。2011年7

月至2014年2月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2014年2月至2016年6月

任方正东亚信托有限公司对冲基金部总监。2016年6月至2020年4月任鹏华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研究员。2020年5月至2023年6月任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

管理部投资经理。2023年6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大类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2023年8月4日起任大成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经理。2024年3月14日起任大成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大成丰华稳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大成颐禧积极养老

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FOF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委

员2名。名单如下:

石国武,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量化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陈志伟,基金经理,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梁仲昆,监察稽核部总监,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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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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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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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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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第19页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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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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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第22页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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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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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

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106,680.0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38%,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14.4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04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第25页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

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

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

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

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

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

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

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

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

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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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

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

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

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

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

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

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年12月出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

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起历任本行北京

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

月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

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任本行常

务副行长,2021年8月-2023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

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

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

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

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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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

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本行行长助理,2023

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32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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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

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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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30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吴海灵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具体销售机构的调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第31页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徐翘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徐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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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9月28日证监许可【2022】2301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确认日(含)(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五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为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最短持有期限。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

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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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

机构的公告、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

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

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

办理时间。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九)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以金额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

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

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调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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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认购费用

(1)本基金对基金份额认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认购和通过直销柜台认

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元) 普通客户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万 0.80% 0.08%

100万≤M<200万 0.60% 0.06%

200万≤M<500万 0.40% 0.04%

M≥500万 1000元/笔 1000元/笔

(2)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十二)基金认购费用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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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普通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80%,

假设这1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2.95)/1.00=9,923.5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元在认购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2.95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9,923.58份。

2、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五)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36页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

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37页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38页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

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

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自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五年后的年

度对日前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第39页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登记机构只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对应的到期份额赎回。若

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

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第40页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2、投资者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

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做出

规定,具体规定请见相关公告。

3、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以其

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

老金客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 普通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 1.00% 0.10%

100万≤M<200万 0.80% 0.08%

第41页

200万≤M<500万 0.60% 0.06%

M≥500万 1000元/笔 1000元/笔

(1)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

具体情况可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2)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五年的持有期限,五年后方可赎回,赎回时本基

金不收取赎回费。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视作与原份额相同,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第42页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普通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0%,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申购份额=9,900.99/1.2000=8,250.8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8,250.83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1830天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期为183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为投资者增加

第43页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

的情形。

5、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8、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第44页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9、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9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该项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8、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45页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

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

仍旧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46页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基金管理人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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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有权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48页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运用动态资产配置策略,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股票(包括主板、创

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基金份额。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

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70%,其中,上述权益类

资产向上、向下的调整幅度最高分别为5%及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75%。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第49页

同时,股票、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15%,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20%。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争通过合理判断市场走势,合理配置基金、股票、债券等投资工具的比例,通

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健增值。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

为70%,其中,上述权益类资产向上、向下的调整幅度最高分别为5%及10%,即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75%。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实际表现及预期判断,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对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在战略资产配置层面,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内外部的投资研究经验,分析各大类资产历史

投资回报并对未来表现进行预判,拟定基金在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战术资产配置层面,

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当期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和市场趋势变化等因素,对各大类资产的短期风

险收益水平进行估算,动态分配符合风险目标的权重,力争使得不同环境中表现良好的各类

资产都能够为投资组合提供预期收益贡献。

为了更好通过资产配置实现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本基金除国内股票资产、国内债券资

产之外,还将结合大类资产间的相关性、预期表现的相对强弱,通过港股通、QDII基金等

方式参与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同时积极参与商品市场,通过多元化的配置实现组合在投资

风险方面的良好控制。

(二)基金投资策略

第50页

基金管理人采取定量分析与面访调研等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不同类型的基金和基

金经理通过合理的多维度指标进行评估和验证。

在主动管理的权益基金选择上,基金管理人重点考察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和投资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收益率、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换手率、持股集中度等,以及在不同市

场环境下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基金管理人将选择业绩相对优异、稳定,风险控制合理,与当

前市场环境和投资目标相匹配的权益基金进行投资。

在被动权益基金选择上,基金管理人除需重点分析跟踪标的指数外,还需重点考察基金

规模、基金流动性、费率结构、跟踪误差等。指数基金具有高透明度、风格明确、费率较低、

交易灵活等多重优势,适合进行战术资产配置。

在主动管理的债券基金选择上,采用长期固收投资业务稳定领先、规模较大、流动性较

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基金公司,重点考察单只基金规模、历史收益和波动率、费率结构

和申赎限制等指标,选择基金投资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固定收益品种。

在被动债券基金选择上,重点考察跟踪指数、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费率结构

等,选择综合评价较高、与当前市场环境匹配的债券指数基金。

在货币市场基金选择上,一般而言,基金公司旗下货币基金总体规模越大,越有利于旗

下货币基金的流动性和收益管理。本基金重点选择这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基金,并考察

基金的规模、收益率、申赎限制等因素。

在商品基金选择上,重点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在公募REITs选择上,本基金将对公募REITs进行筛选和

评估,综合考虑公募REITs底层资产所属行业基本面、估值合理性、收益水平以及原始权

益人行业地位和运营管理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选择运营

相对稳健、现金分派率或内部收益率相对合理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

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

资公募REITs。

除上述针对各类基金和基金经理的考量之外,还需针对基金公司的投研团队稳定性及绩

效考核标准、合规风控等公司层面因素进行综合性评估,在基金评估水平区别相差不大的前

提下,优选整体投研实力突出、运营规范、风控有力的基金公司旗下基金。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竞争

优势、市占率、成长性、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以及公司基本面变化等,综合评估上市公司

第51页

的投资价值,优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合。

另外,本基金将仅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参与港股投资将重点关注:

(1)A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场龙

头;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4)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四)债券投资策略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

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和债券组合结构;其次,

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综合影响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

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

我们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力求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如下:

(1)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可转换债券在分析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转债条款和市场面三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将敏

感度指标(Delta、Vega等)作为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

判断转债的股性,运用转换套利、溢折价、一级市场申购、纯债券价值及期权价值管理来积

极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2)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

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

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

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

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

第52页

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

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

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的权益类资

产投资比例中枢为70%,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60%-75%。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的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同时,股票、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资产的混

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第53页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的基金需满足如下要求:

1)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外,本基金投资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

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2)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第54页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3)本基金投资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4)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1)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2)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20%;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2)、(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4)项外的

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3)、(12)、(17)、(19)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第55页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3%+中证商品期货

成份指数收益率*2%+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8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

状况的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

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是反映香港股市价格走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证商品期货成份指数由在中国内地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最具代表性的15种商品期

货组成,以综合反映内地商品期货市场的整体表现。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

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

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

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第56页

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如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公

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是目标风险型基金,且投资风格为积极型,其预期收益及

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则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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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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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第59页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基金份额净值无法

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照最能反映基金公允价值的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

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若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

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

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第60页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

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

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

第61页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2、除估值方法第1项外,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第1项约定的方法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

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两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不迟于T+3日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2、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第62页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第63页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第64页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65页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售服务费

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80%年费率计提,本基金

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第66页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

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

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

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

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第67页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68页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最短持有期限;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69页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第70页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71页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第72页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73页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3个

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

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第74页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75页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9、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0、投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

理费、托管费等;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

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

决意见。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第76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

家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第77页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78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

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第79页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

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处

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

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第80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81页

十七、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

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也

不保证基金最终确实能够实现其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

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目标风险系列FOF产品中,风险系列根据不同风险程

度划分为三档,分别是稳健、均衡、积极。本基金投资风格为积极型,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则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3、每笔认申购份额最短期限锁定持有的风险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五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含)(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起至五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为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

本基金后,五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

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

第82页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

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因此本基金可能间接面临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

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风险。并且,由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QDII

基金,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确认日、支付赎回款项日以及份额净值公告日等可能晚于一般基

金。

6、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

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

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从而可能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7、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拒

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

延缓赎回业务。

8、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

所得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可能存在赎回资金到账

时间较晚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QDII基金,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会

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

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

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另外,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

额,影响本基金的资金安排。

10、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资

基金管理人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到投资目标的风险。

1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

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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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

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12、本基金投资公募REITs,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

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

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

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

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

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

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

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

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

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

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

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

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

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

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

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第84页

(6)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

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13、港股通投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

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

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

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

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

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

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本基金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

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相关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

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

股通买入或卖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

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

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标的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

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

投资的可能。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第85页

3)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

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4)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

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

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1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

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

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

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

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

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5、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

终止清盘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第86页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

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

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

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

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确认日(含)(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五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为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份额提出赎回

第87页

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五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特别提示: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导致持有多笔不同期限的本基金份

额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时需特别关注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量,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量超过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持有超过五年的基金份额数量,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将被部分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自行承担部分赎回申请失败的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投资比例限制基于分散投资原则,公募基金

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

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对于股票、混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大部分是股票等,股票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虽

然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由于在所有开放日,股票、混

合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

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股票基金选择上,重点选择管理规范、业绩

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综合参考基金的收益风险配比,选择优胜者进行投资。

对于债券基金,所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债券基金除承担

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

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债券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

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其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

流动性风险。在债券基金的投资上,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

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适当、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

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波动率、夏普比例、是否开放申购赎

回等因素。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其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

变现,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

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大部分债券品种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

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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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上,选择长期投资

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

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等。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选取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及实施侧袋机

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投资者将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暂停或延期办理、收到

赎回款项的时间晚于预期,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风险。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

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如下: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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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十)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④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

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⑤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

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

响。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

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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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九)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十)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风

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91页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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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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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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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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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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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

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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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担任托管人期间

的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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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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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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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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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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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选择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

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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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

第104页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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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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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

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第107页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

第108页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109页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第110页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股票(包括主板、创

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基金份额。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

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70%,其中,上述权益类

资产向上、向下的调整幅度最高分别为5%及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75%。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同时,股票、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15%,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20%。

第111页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

投资比例中枢为70%,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60%-75%。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的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同时,股票、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资产的混

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第112页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的基金需满足如下要求:

1)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外,本基金投资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

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2)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第113页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3)本基金投资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4)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1)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2)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20%;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2)、(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4)项外的

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3)、(12)、(17)、(19)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第114页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5.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

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第115页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

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

第116页

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

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

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

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

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基金托管人

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人行查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

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第117页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第118页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相应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无

第119页

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如有)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

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认

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视情况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

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120页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第121页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

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

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及其承诺

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

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第122页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预留印鉴为基金托

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123页

并管理。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第124页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第125页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126页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127页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

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

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

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

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

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

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70岁以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

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财经

汇提供专业、独家、一手的理财资讯。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财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

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理财刊物

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

(客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

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

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VIP)客户专门设立的

服务体系,将为高端(VIP)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客户的柜

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

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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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T+1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

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第129页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

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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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注册的文件

(二)《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四)《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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