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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03-18 06:03:12

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经2024年1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4〕16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芯片产业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非ST、*ST证券;

2)科创板证券和北交所证券:上市时间分别超过一年和两年;

3)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

排在前30位。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

名后2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选取业务涉及芯片设计、制造、封装与测试等

领域,以及为芯片提供半导体材料、晶圆生产设备、封装测试设备等物料或设备

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

前50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不足50只时全部纳入。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4、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

特定风险;投资股票期权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参与融资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的特定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跟踪

偏离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

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退市的风险、申购赎回风险、基

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中证芯片产业指数

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

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

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

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

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芯片

产业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

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芯片产业指数

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35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6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5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63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1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5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97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11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0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1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2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3

第一部分绪言

《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西藏东财中证芯片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19、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

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

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或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

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芯片产业指数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部分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

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8、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同期累计

报酬率差额之日

59、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6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

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

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

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

黑客攻击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

155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352 6999

传真:021-2352 6940

联系人:周芸

股东: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戴彦,董事长,博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机

构二处副处长、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东方财富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沙福贵,董事,硕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湘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

理、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西藏东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洋,董事,学士。现任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监事长。自2011年始,先后在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德邦创新资本、海银财富担任审计助理经理、稽核审计部总

经理助理、稽核审计部内审总监等职务。

江宪,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高级合伙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华东政法大

学客座教授、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无锡新城发展有限公司监

事、上海华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华海(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董

事等职务。自1989年加入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李鹏飞,独立董事,硕士。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浦东新区政协委

员、上海城市更新与城市治理服务团副团长、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

理事、浦东新区青联常委、上海市青联法律界别秘书长、中华全国律协建设工

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协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江西

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专家、中国保险资管协会第一届资产证券化委员会委员、

张江集团首届战略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特聘教授、青岛律师学

院授课专家等职务。

罗妍,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广东钶锐锶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航芯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若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

表人等职务。自2010年加入复旦大学,从事金融、财务相关研究,主要研究方

向为行为金融学、资产定价、共同基金等。

2、监事

倪永彪,执行监事,学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监。自2008年7月始,先后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审计员、监察经理、投资风控经理等职务。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戴彦,董事长,简历同上。

沙福贵,总经理,简历同上。

荀航,副总经理,硕士。自2010年4月始,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经

纪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郜杰,督察长,硕士。自2008年6月始,先后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

监等职务。

侯福岩,首席信息官,硕士。自2005年3月始,先后在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系统工程师、

高级经理等职务。

4、拟任基金经理

莫志刚先生,南京大学计算机技术专业硕士。自2013年4月始,先后在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兼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沙福贵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分管集中交

易部高级管理人员侯福岩先生、量化投资部兼研究部总监吴逸女士、集中交易

部总监郑圣通先生担任委员。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沙福贵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分管集中

交易部高级管理人员侯福岩先生、FOF投资部总监荀航先生、量化投资部兼研究

部总监吴逸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监郑圣通先生担任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

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

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

业务部门及岗位等多层次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内部控制职能及责

任。

(1)董事会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及

下设的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目标、合规管理与

风险管理政策,指导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内部控制中存在

的问题。督察长向董事会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

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2)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经营管理层及下设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处置重大合规风险事件,促进良好内部控制文化的

形成。

(3)监察稽核部作为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牵头职能部门,在督察长组织指

导下负责对基金运作和基金管理人运营的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内

部监督、检查和反馈。

(4)各业务部门及其岗位人员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内部控制程序,

执行内部控制措施。根据内部控制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和

操作流程,全面遵守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授权机制,严格执

行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报告和监控及风险管理体系评价的

风险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告相关内部控制信息,并对本部

门发生的合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

订原则,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

级: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

规则、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内部控制大纲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

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与风险隔离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

部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与监督制衡、业

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记录、应急处理、激励约束机制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

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

馈,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3年6月30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9.89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110.47亿元,同比降低

4.1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6.80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

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

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690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2805.99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2051.12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

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

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

联系人:周芸

联系电话:021-2352 6999

传真:021-2352 6940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755-2189 9269

联系人:伍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

/25层

负责人:王善良

联系人:邓炜

经办律师:邓炜、王家璐

联系电话:+86 21-58785888

传真:+86 21-58786866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2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胡本竞

联系人:吴凌志、胡本竞

联系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1月

23日证监许可〔2024〕168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芯片产业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如果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

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六、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的认购。

具体销售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

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

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

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

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

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

简称“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

有,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

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已购买过由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

其拥有的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50万份 0.80%

50万份≤认购份额<100万份 0.50%

100万份≤认购份额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

用;投资者申请多次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

费。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

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

3、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

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

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单,一经申请,认购资金即被冻

结。

3、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

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

的佣金比率为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1+0.8%)=1,008元

认购佣金=1.00×1,000×0.8%=8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利息和具体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

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接上例,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1.05元利息,则:

利息折算的份额=1.05/1.00=1份(保留至整数位)

净认购份额=1,000+1=1,001份

即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08元,其中8元

为认购佣金,并可获得利息转换的份额1份,获得1,001份本基金份额。

4、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

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且为整数)。投资

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

认购资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3、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网下现

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

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50,000份,认购费

率为0.8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5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50,000×0.80%=400元

认购金额=1.00×50,000×(1+0.80%)=50,400元

净认购份额=50,000+5/1.00=50,005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50,000份,认购费率

为0.8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5元,该投资人需准备50,400元资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后,可得到50,005份基金

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

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4、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芯片产业指

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单

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

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芯片产业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

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

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者认

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

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

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ⅹ有效认购数量?/1.00

?=1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

总只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T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

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T日为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

若某一股票在T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

(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

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

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

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

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

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

的股票股数。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

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

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

于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

况下,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4个工作日起可用。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

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

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清算交收

T日日终(T日为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

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

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

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将投资者申请网下股票认购的深圳市场股票过户

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

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费用/佣金(如适用以

基金份额方式支付费用/佣金的),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

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

据,将上海和深圳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

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

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具体操作依据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则办

理。

6、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其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

金如下: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如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基金管理人计算或根据发售

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并从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

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认购费用/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认购

费率或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费用或佣金/1.00

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20,000股和

40,000股,至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假设T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16.50元和8.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

效认购数量为20,000股股票A和4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

例为0.5%,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如下:

认购份额=(20,000×16.50)/1.00+(40,000×8.50)/1.00=670,000份

认购佣金=1.00×670,000/(1+0.5%)×0.5%=3,333元

净认购份额=670,000-3,333/1.00=666,667份。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666,667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已通过基金份额方式支

付了3,333元的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

2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假

设T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16.50元和3.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

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

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6.50)/1.00+(20,000×3.50)/1.00=235,000份

认购费用=235,000×0.8%=1,88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35,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1,880元的

认购费用。

7、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

确认情况。

8、网下股票认购日至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

益归投资人所有。

9、特别提示

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

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四、募集期间的费用、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募集期间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

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基金募集

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以及其他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募集的

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

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

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

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

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

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基金份

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

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

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

算。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上市交易

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

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

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终止上市

后,场内份额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

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

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

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

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

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执行,且

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ETF的新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开展相应业务。本基

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

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

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

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

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

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

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

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

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通过其办理

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确认规则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

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的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

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其中,对于深市组合

证券及深市现金替代部分,深市组合证券T日日终过户,深市现金替代部分采

用净额担保交收;对于沪市组合证券所对应的现金替代部分采用净额担保交收;

申赎份额于T日日终完成登记和注销,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

补款部分,采用代收代付交收方式。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深市组合

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包括沪市股票和深市股票涉及到的现金替代)的清算;

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

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

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深市和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深市和沪

市股票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

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

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

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

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

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赎回份额

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本基金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

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允许”和

“必须”。

对于非深市成份证券,可以设为:“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市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

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市成份证券时,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

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非深市成份证券时,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

退款或补款的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市成份证券和非深市成份证券。

1)对于深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市成份证券。登记机构先用深市

成份证券,不足时差额部分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开盘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开盘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

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

该部分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

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

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

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

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

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

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

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

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

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将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至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

金替代多退少补款的清算,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

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项。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

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

ⅹ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第i只替代证券数量

?=1

ⅹ100%=

申购基金份额ⅹT?1日基金份额净值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知规定为准。

2)对于沪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沪市成份证券。登记机构对设置可以

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全部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开盘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赎回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开盘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折价比

例)

其中,“该证券开盘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

考价格为准。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

人将买入该部分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

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

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

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

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

人将卖出该部分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

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

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赎回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

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

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卖出价格扣

除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和现金替代折价

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

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

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

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

交者。先后顺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

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

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

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

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

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部分证券,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

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

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

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

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

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

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

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

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

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至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

替代多退少补款的清算,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项。

3)未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ETF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基金管理人可对可以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

并按规定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

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

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届时的相关调整

进行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的清算交收办理时间、方式的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

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4、预估现金差额的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开盘参考价和T日预计开盘价为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或基金

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价格。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

“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

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按比例相应调整。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

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

后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

后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下列申购赎回清单仅为举例之用。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且予以公告,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时予以调整。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599

目标指数代码

基金类型 跨市场ETF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0.00元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是否开放申购 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 允许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说明:

1.此表仅为示例。

2.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字段仅适用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沪市成份证

券。

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际内容为准。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渠道公布的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取决于其接受

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内容或格式上

可能略有差异。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能影

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等因异常

情况致使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

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

误等。

5、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

6、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IOPV计算错误。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如果一笔新

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

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7项和第9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不能受理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支付

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本基金进行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IOPV计算错误。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如果一笔新

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

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四、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开放投资人采用单一证券或多只证券构成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

规则。

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

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五、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

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十六、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

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

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

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

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

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

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

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

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

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有效利用基金资金及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将以保持基金资产流

动性、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收益为主要目的,适时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进行投资。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

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

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优化基金资产在利率债、信用债以及货币市

场工具等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在精选个券的基础上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本基金

利用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来判断其债

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基础

股票基本面趋势和估值来判断其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

强的品种。综合选择安全边际较高、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进行投资,获

取超额收益。同时,关注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流动性、条款博弈、可转债套利等

影响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的其他因素。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

等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时,将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

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

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

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系统性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组合风险的对冲。本基金将分析

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运用定

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的仓位及风险暴露,以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

9、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

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10、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

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

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1、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

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将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基金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0)、(11)、(16)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芯片产业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芯片产业指数收益率。

中证芯片产业指数从沪深市场中选取业务涉及芯片设计、制造、封装与测

试等领域,以及为芯片提供半导体材料、晶圆生产设备、封装测试设备等物料

或设备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芯片产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

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如果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

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等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

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结算价估值。

6、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

收、应付利息,在结息日以实收、实付利息入账。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估值。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在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商、

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存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

贴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和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用及年费、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前款规定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

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

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2、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

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

其管理情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在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做详细说明。

(十六)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

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

期等信息。

(十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与基金净

值相关的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

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

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

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基金法律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

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

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7、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

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从指数编制规则可以看出,中证芯片产业指数从沪深市场中选取业务涉及

芯片设计、制造、封装与测试等领域,以及为芯片提供半导体材料、晶圆生产

设备、封装测试设备等物料或设备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芯片

产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该指数成份股市值规模大,成交金额高,以该

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基金产品,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可能存

在成份股大面积停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会考虑每只股票和现金的可赎回篮子

数量,并通过设置股票替代标志来保证投资组合可应对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本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目前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但对于

沪市成份证券仍需要由基金管理人代为买入或卖出,此时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价格需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故可能受组合证券的买卖价

格的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

和冲击成本,也可能因买卖期间的市场波动遭遇损失。投资者在赎回时,因个

别证券出现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短期内卖出证券,从而会导致赎

回周期较长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3)

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对价延迟到

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的净值数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

理做好投资安排。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

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

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

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

现金变动;因基金分红带来的证券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

动等;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

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发布、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

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

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

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

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

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

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

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6、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进行调整。

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

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公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若参

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9、基金退市的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0、申购、赎回风险

(1)本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目前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但

对于沪市成份证券仍需要由基金管理人代为买入或卖出,此时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价格需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故可能受组合证券的买

卖价格的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

易费用和冲击成本,也可能因买卖期间的市场波动遭遇损失。

(2)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申购申请可能失败。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按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赎回申请可能失败。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

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

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失败。此外,如果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交收资金不足,登记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报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的资金是否足额并相应确认申购份额,对于后申购的投资者,不论是

否备足资金,都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

(3)投资者在赎回时,因个别证券出现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短期内卖出证券,从而导致赎回周期较长的风险。

(4)当发生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本基金可

能暂停办理赎回,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流动性情况、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

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

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1、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

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2、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

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

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

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五)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

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的投资工具。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既面临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也面临

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另外,可转债和可交换债一般具有强制赎回等条款,

可能会增加相应的风险。

(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

险。

(1)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

终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

将可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

度的偏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

权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1)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

级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

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的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

不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

具体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

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

持证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

长于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七)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

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

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

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

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八)投资股票期权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

面影响和损失。

(九)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可能会涉及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因素,主要风险类型如下:

1、合规性风险

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可能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

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

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等方面。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不完善的内部流程、岗位设置、系统运营或外部事件所造成融

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信息系统风险和人员风险等。

3、融资业务的特定风险

融资业务属于杠杆型的产品业务,除了上述1、2中提到的合规性和操作风

险外,其他的特定风险如下:

(1)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融资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

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

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

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

如果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

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

资成本增加的风险。

(3)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交易中,基金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

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

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基金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

条件下(比如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

价值与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

加担保物时等)可以对基金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且平仓的品种、数量、价

格、时机将不受基金的控制,平仓的数额可能超过全部负债,由此给基金带来

损失。

(4)外部监管风险

在融资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

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

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

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

仓状态等潜在损失。

(5)融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

融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当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

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加担保物时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6)融资业务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风险。一方面,如果证券公司没有按

照融资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可能带来风险;另一方面,若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

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资格、融资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证券公司可能无

法履约,则基金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

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

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

风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

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十)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

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证券将面临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

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

流动性风险等。

(十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

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

失。

(十二)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

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

(十三)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

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

能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

也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

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

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

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场外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定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者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ETF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ETF联接基金持

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ETF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

的ETF联接基金份额占ETF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

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ETF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ETF联接基金

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

受ETF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

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在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或暂停;

(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30日,

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不违背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

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

15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

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

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将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

的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

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基金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0、11、16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

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

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

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

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

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对

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

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

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

开始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

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

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

行监督和复核。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

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不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

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是否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

披露和是否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以

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

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

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股票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

网下现金认购的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募集期间募集的股票按照

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退券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银

行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基金托管

专户进行。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存款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存款银行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投资定期存款前5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设和管

理期货账户。

(八)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2、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专户建立三方存管关系。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专户,不得将资金

划转至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3、如因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立,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

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九)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应由基金管理

人保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

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各机构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服务,并将随着

业务发展、市场变化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的变化,有权适时对服务项目进

行调整,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工作时间电话自动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查询账

户信息、基金产品与服务、交易情况等相关信息。客户服务中心在工作日提供

人工电话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尽快给予回复。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9210-107,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

诉建议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订制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订制对账单服务,登记

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纸质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在准确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电子邮箱的前提下,通过电子邮件向已订制账单服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邮件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ongcaijijin.com)查询基

金净值、产品信息、账户信息、基金管理人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四、客户建议、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坐席、电子邮件(客户服务邮箱:vip@dongcaijijin.com)等多种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等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

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和办公场所,在办公

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