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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添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4-03-22 06:04:42

  重要提示

  1、兴业添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23年12月25日证监许可【2023】288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类别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是是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兴业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将于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6、本基金通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投资者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兴业添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上述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单个投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0、本公告仅对“兴业添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兴业添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兴业添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11、本公告及本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刊登在规定报刊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兴业添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4、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风险与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的公司债券,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兴业添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兴业添盈债券(基金代码:020552)

  3、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7、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8、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9、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13、14层

  联系人:王珏

  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本公司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但整个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发售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M<100万元

100万元≤M<300万元

300万元≤M<500万元

M≥500万元

认购费率

0.60%

0.40%

0.20%

按笔收取,1000元/笔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 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 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 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9,950.36份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投资者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上述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单个投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

  7、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9、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须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认购与之相匹配的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三、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一)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1

2

3

4

5

6

1

2

3

4

1

2

3

4

类型

开户资料

证明材料

适当性材

所需文件名称

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承诺函(个人版)

投资者电子交易委托服务协议-兴业基金

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

版)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涉及时提供)

投资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投资者的银行储蓄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提供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办理账户类业

务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专业投资者判定问卷(申请开户、投资者类别转换

时必填)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投资知识测试问卷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注意事项

(1) 投 资 者 签 字 。

(2)如为代理人代办业务,需

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

件及投资者签署的委托他人办理业务

的授权委托书。

(1)需清晰看到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

期; (2)银行

卡背面签名栏,需投资者签名。

(1)投资者需填写专业投资者判定问

卷,并根据自身判定结果,附上相应证

明材料。 (2)专业投

资者证明材料如下: (a)、金融资产不

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

收 入 不 低 于 50 万 元 。

(b)、具有 2 年以上

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

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

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

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

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

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

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和律师。

份数

2

2

2

2

2

2

1

1

1

1

2

2

2

2

  注:其中银行储蓄卡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加盖投资者签章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银行转账凭证回单联;

  (3)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注: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必须确认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及所认购/申购基金产品的当前风险等级。请务必于《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上勾选两者类别及相互之间的匹配度,并签署确认如出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所认购/申购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之间的不匹配情形时是否继续提交该交易申请,不匹配的应当另行签署投资者确认书。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转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二)网上直销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认购时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日(周六、周日正常营业),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上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开户指南》以及《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指南》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直销系统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三)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3)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4)直销机构与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5)个人投资者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方可视为有效申请;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请可视为有效申请;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但是晚于规定时间,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本基金认购结束日除外)。

  (6)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7)适当性匹配:

  1)风险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投资者得到直销柜台匹配告知后签署《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

  2)风险不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投资者得到直销柜台不匹配告知后签署《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若不签署,不受理交易。

  四、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2

3

类型

开户材料

合同或批

复函

所需文件名称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版)》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产品版)》

填妥的投资者电子交易委托服务协议-兴业基金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机构、产品版)》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承诺函(机构、产品版》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

构、产品版)》

填妥的《针对开放式基金开户名称与银行账户名称不一

致的情况说明(机构、产品版)》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备案材料申请函》

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填妥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若以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开立基金

账户,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资产管理合同首末页的复

印件或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书面

文件材料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若以信托公司设立某信托产品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加

盖信托公司公章的该信托产品的设立证明文件(合同首

末页或其他书面文件)的复印件

若以保险公司设立某保险产品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加

盖单位公章的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

书面文件材料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

表章)及账户经办人签章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

表章)及被授权签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

表 章);

预留印鉴必须留一枚公章(可以是

部门章)和一枚私章(可以是经办人签

字)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

表章)

加盖单位公章

如有,请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为避免投资者重复提供相同开户材料,

提高开户效率,特提供开户材料备案服

务。备案规则主要采取“共性资料事先

备案、个性资料单独提供”的原则进行

业 务 办 理 。

如有需要,请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非金融机构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经

办人签字

涉及时,请提供

加盖单位公章

涉及时,请按要求提供

2

2

2

2

2

2

2

2

2

2

2

1

1

1

4

5

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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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7

8

9

1

2

3

4

证明材料

适当性材

若以银行理财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加盖银行

公章的银行理财产品登记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

若为企业年金,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需

提供托管人基本资料;企业年金受托人开户授权委托

书;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企业年金管理资格证书;与受

托人间的投资管理合同首页及盖章页;与托管人间的托

管协议的首页及盖章页的复印件(上述材料均加盖托管

人的托管部公章)

若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一般应由

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托管人基本资料;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

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托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或者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托管协议的首

页、盖章页复印件;QFII 委托托管人办理资产管理计

划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

审批证明(上述材料均加盖托管人的托管部公章)

出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

册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

单位公章)

出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

公章)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

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负责人、被授权经办人的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出示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出示相应的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

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机构投资者为公司,请额外出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

股东名单,股东名单应包括各股东持股数量的相关内

容,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提供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办理账户类有关的

其它证明材料

专业投资者判定问卷(申请开户、投资者类别转换时必

填)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投资知识测试问卷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需体现证件的有效期

若已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无需提

供这两项

(1)银行账户证明须有银行的章并且能

看清账号、银行户名、开户行的信息

(2)需与《开放式基金账户业

务申请表(机构、产品版)》中填写的银

行账户信息一致, 该账户即为投资者赎

回、分红款等用途的资金结算账户

需体现证件有效期

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如金融许可证、经营

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保险法人许可

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等

需体现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信息

需体现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

如需要时,请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1)投资者需填写专业投资者判定问

卷,并根据自身判定结果,附上相应证

明材料。

(2)专 业 投 资 者 证 明 材 料 如 下:

a、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

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

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

公 司 子 公 司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

b、上述机构面向

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

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

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

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c、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

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币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RQFII) 。

d、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1.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

于 2000 万元;2. 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

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

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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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及交易经办人签字《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6、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及基金代码。

  (2)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3)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4)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5)为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转账单据传真至本公司直销柜台。

  (6)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7)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8)适当性匹配:

  1)风险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投资者得到直销柜台匹配告知后签署《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

  2)风险不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投资者得到直销柜台不匹配告知后签署《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若不签署,不受理交易。

  五、 清算与交割

  1、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结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登记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六、 退款

  1、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 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13层、14层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66

  联系人:郭玲燕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3、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中的“9、销售机构”。

  4、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13层、14层

  法定代表人:叶文煌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联系人:汪芳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芳,王硕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