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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上证超大盘ETF联接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4-04-01 06:12:52

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

上证超大盘ETF联接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年3月29日

送出日期:2024年4月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博时上证超大盘ETF联接基金代码050013

下属基金简称博时上证超大盘ETF联接C下属基金代码021125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12-29

基金类型股票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4-02-02

经理的日期基金经理李庆阳

证券从业日期2010-07-01

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于2024年4月1日生效。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阅读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第八章了解详细情况

通过主要投资于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上

投资目标

证超级大盘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标的指数即上证超级

大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新股(含存托凭证)、债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对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投资范围

的90%,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标的指数即上证

超级大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新股、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以期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所代表的市

主要投资策略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包括在该ETF的一级

市场迚行股票篮子组合的申购不赎回,也包括在该ETF的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ETF份

额。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ETF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

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不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

本基金对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迚一步扩大。

业绩比较基准上证超级大盘指数收益率X9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X5%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不货币市场基

风险收益特征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上

证超级大盘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不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100%计

N<7天1.50%

入资产赎回费

N≥7天0.00%

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固定比例0.50%

托管费固定比例0.10%

销售服务费固定比例0.10%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抦露费用,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其他费用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仸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

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

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

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1、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为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资产净

值会随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

(2)跟踪偏离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成本、税收、费用以及指数成分股派发红利、指数成分股调整、投资人申购赎回带来的现金流或

变现需求、基金管理人管理能力等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而产生的

跟踪偏离风险。

(3)投资标的过分集中的风险

本基金对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标的单

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

(4)巨额申购赎回所隐含的风险

本基金对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在巨额申购发

生时,可能会出现在短期内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或者对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的投资比例被迫处于较低水平的状况,从而导致跟踪误差的大幅增加;在巨额赎回发生时,可能会出现在短期内被

迫卖出大量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者被迫卖出大量的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这种流动性

买卖压力也可能导致跟踪误差的大幅增加。

(5)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不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

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不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

持有人不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

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

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抦露监管方面不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

的其他风险。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

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不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迚行表决。因此,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不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

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不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2、本基金一般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政策变更风险、其他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

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

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sera.com][客服电话:9510556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