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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024-04-08 06:06:19

华夏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

五、基金财产保管.........................................................................................................................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

九、基金收益分配.......................................................................................................................24

十、信息披露...............................................................................................................................25

十一、基金费用...........................................................................................................................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0

十五、禁止行为...........................................................................................................................3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3

十七、违约责任...........................................................................................................................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6

华夏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00年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华夏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华夏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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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变更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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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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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1)、(2)、(7)、(10)、(11)、(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

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7)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新增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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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

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

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

主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予监督。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

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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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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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专门的

技术系统和管理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

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

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四)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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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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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反洗钱要求,对投资人及其资金来源履行必要的反洗钱合

规审查工作。基金募集期满,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

说明。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基金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等监管部门要求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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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拨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开户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存款银行预留基金

托管人印鉴,如基金托管人需变更预留印鉴,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并配合存款银行办理变更手

续。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存入、支取、变更等存

款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银行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八)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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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1、基金财产在开展银行存款投资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提供

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如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材料

有异议,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核实并更正信

息。

2、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存款银行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手续。如存

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更正前,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办理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入库延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书入库,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证实书持有

方履行保管责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续。如需提前

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存款证实书置换,置

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具日期外,其他核心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

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续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存款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就上述情况作出相应安排,并明确存款银行应将支

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

5、如存款证实书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现毁损、灭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到达存款行

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相关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作为存款证实,不得设立担保或用于任何可能

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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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指令的形式和授权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

付的指示或要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指令形式包括电子指令、授权指令和书面

指令。

1、电子指令

电子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报文系统、网上托管服务平台(下称“网银”)等电

子系统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网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电子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先与基金托管人签署

网上托管服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

2、授权指令

授权指令是指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所设定的业务规则、

登记结算机构数据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公告等公开信息形成的指令。具体适用条件、发送、确

认和执行等相关要求均由双方根据业务需要另行协商确定。

基金管理人拟采用授权指令的,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应类别授权指令的书面授权,

载明指令内容和执行程序。

3、书面指令

书面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出具的纸质指令。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传真或者邮件等双方约定

的方式发送书面指令的扫描件,并确保与指令原件内容一致。指令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指令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书面指令应作为应急方式,在

电子指令、授权指令无法正常送达或形成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书面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指令的授权通知,列明预留印鉴样本、有权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被授权人名单及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审批金额、审批事项种类),并

载明生效时间。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后向基金管理人邮件确认。授权于授权通知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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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邮件确认的时

间,则授权于基金托管人确认时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管理人变更授权通知,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电子、书面指令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电子、书面指令须明确包含以下要素:用款事由、支付

时间、金额、账户信息、资金用途等(以双方事先商定的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同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投资标的相关信息、证明用款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同、发

票等,以下简称“证明材料”),并确保其投资交易与结算行为真实,且符合监管要求及本协

议约定。基金管理人未能随指令提供证明材料,或基金托管人认为证明材料不足,进入异议

处理程序。

(三)电子指令与书面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2、指令的审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向托管人发送电子指令、书面指令后,须电话联系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指令无法及时处理完成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电子指令自成功进入基金托管人系统并经双方确认时视为送达。一旦成功进入基金托管

人系统,均视为由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对电子指令仅开展要素审核。

对书面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先根据授权通知,核验指令签发人信息及印鉴有效性,授权

核验不通过,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核验通过后,再进行要素审核。

基金托管人对电子指令、书面指令的要素审核,仅指对指令要素的完整性以及与“证明

材料”的表面一致性进行验证。要素审核无误,方可确认指令有效;要素审核不通过,或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指令违反《基金法》等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本协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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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进入异议处理程序。

3、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审核确认指令有效后,应依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

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止时点至少2小时的指令执行

时间。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指令无

法及时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托管资金专户内有

足够的资金。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因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指令执行完毕后无需通过电话、电子数据等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答复确认。

4、指令的撤销与变更

对于基金托管人尚未执行的电子指令与书面指令,基金管理人可以撤销,但应提前与基

金托管人沟通。双方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或者邮件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撤销指

令的书面通知(下称“指令撤销通知”)。指令撤销通知须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限内发出,载

明指令撤销内容,并加盖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鉴。基金管理人未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在

协商时限内发送指令撤销通知的,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及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发送指令撤销通知后电话联系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该指令撤销通知经

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方可生效。如指令撤销通知载明的撤销内容与协商结果不一致,或印鉴不

符合前述约定的,托管人不予确认,由此导致的相关后果及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指令变更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四)电子指令与书面指令的异议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书面指令与电子指令存在疑义的,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

须在双方协商的有效时间内答复,如未在有效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

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对于因异议处理导致的指令执行延误,基金托管人亦不

承担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执行,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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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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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采用固定比例最低备付金计收方式的,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

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时之前划拨资金;基金托管人采用差异化比

例最低备付金计收方式的,如果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

日上午8:30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

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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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

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

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上午11:

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如遇异常情况由管理人与托管人

协商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

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

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的补券和清算交收责任

(1)基金管理人应密切关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T日发布的T+2日适用的

标准券折算率,并做好场内质押式回购业务补券工作。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未及时

补足债券,基金托管人通知基金管理人补券,基金管理人须按基金托管人要求进行补券及回

复相关信息。

(2)若基金管理人T+2日未按要求完成补券,造成欠库的,需按基金托管人通知要求

完成补券,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

算业务相关规定,计算并交付欠库扣款和欠库违约金,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5、关于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特别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9:30之前在托管的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

的头寸用于港股通T+1日公司行动、证券组合费和风控资金的交收,在T+1日14:00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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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托管的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T+2日交易资金的交收。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港股通交收失败,由此给托管人、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组合

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特别的,对于基金参与港股通新增交易日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知晓港股通交易日历优

化实施后的交收规则,理解相关结算风险。对于两地市场非对称假期前(内地节假日但香港

非节假日)的共同交易日(即新增交易日)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履行资金提前到账义务,

在T日16:3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转指令,确保托管专户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

通T日交易资金的交收。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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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目标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

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

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

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

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

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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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有一

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上述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指第三方估值机构直接提供的估值全价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加每百元应计利息。

(8)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9)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

据。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税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的规定以及行业惯例进行处理。

(1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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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7)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

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3)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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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

原因无法及时更正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

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2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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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对于相关信息的发送与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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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

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

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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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股票期权的相

关公告、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投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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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剩余部分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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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

用、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

等)、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因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而产生的各项

合理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

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

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

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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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

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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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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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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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

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相互兼

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

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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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如需)。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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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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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直接损失等。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

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

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华夏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3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