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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泰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4-04-09 06:02:50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泰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4月10日起对国泰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并更新了必要信息。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现有的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其中,A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08206,C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16538。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Y<7日

Y≥7日

赎回费率

1.50%

0.0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

  (4)管理费、托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二、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及修订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安排

  自2024年4月10日起,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请见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且已经履行了适当程序。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根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更新。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及其更新,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3、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9日

  附件:

  《国泰聚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

第一部

分 前

第二部

分 释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修改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0、《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4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4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4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0、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如开通互相转换

业务,相关约定见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第十五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相应调整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20%

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五、估值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20%

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

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五、估值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01%的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

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