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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4-04-15 06:04:57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四、基金的沿革 ..............................................................................................................................10

五、基金的存续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十、基金的托管 ..............................................................................................................................38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8

十二、基金的投资 ..........................................................................................................................39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47

十四、基金的财产 ..........................................................................................................................48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二十一、违约责任 ..........................................................................................................................67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6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68

二十四、其他事项 ..........................................................................................................................68

-2-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1、订立《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

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中国证监会对有关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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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

项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即对本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阳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景阳基金:指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大

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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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8、集中申购公告:指《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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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

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4、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7、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相关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交易所会员单位。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3、场外销售:指销售机构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

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4、场内销售: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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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转型:指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和更名为“大成景阳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

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名称变更为“大

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景阳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2、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1个月。

43、存续期:指自《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大成景阳

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日:指公历日。

46、月:指公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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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8、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4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5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为赎回申

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

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56、元:指人民币元。

57、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后的数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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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6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7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

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

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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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五)基金份额每份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限。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

行相关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四、基金的沿革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系依据《运作办法》的相关

规定,由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而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由长阳证券投资

基金扩募、更名而来。

长阳证券投资基金的前身系经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湘银金管

(1992)89号文、湘银函(1992)74号文批准,由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

起设立的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受益证券。1993年12月,经湘银函(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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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号文批准,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受益证券更名为湖南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信托受益基金,简称“湘国信基金”。1996年湘银发(1996)354号文《关

于请求确认并批准湘国信基金上市的报告》确认湘国信基金的规模为2亿份基

金份额,并于1997年8月29日开始在广东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基金管

理人为湖南国信基金管理部,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湖南铁道专业分行。

1999年4月,湘国信基金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按照国务院的

有关要求开始清理规范。1999年8月2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24

号文《关于湖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复同意湘国信基金

进行规范、移交,并在规范移交后,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99年9月2日召开的湘国信基金第二次持有人大会通过了基金更名、资

产置换、调整存续期、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修改信托契约、摘牌

以及申请上市等决议。清理规范中,发起人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将湘国信基

金资产中的实业资产全部等额置换为现金资产,使基金资产全部变为国内上市公

司A种股票和货币资产等高流动性资产;基金名称变更为“长阳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原基金

发起人,持有3%的基金份额。在规范过程中,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将所持

有的原基金2.5%的基金份额转让给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99年9月6日,

经南证交(1999)4号文同意,终止了场外柜台交易。

根据湘国信基金1999年9月2日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1999)32号文《关于同意长阳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批

准,湘国信基金的存续期限延长5年至2007年12月31日,于1999年10月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于1999年11月11日扩募至10亿份基金份额,于

1999年11月17日基金名称变更为“景阳证券投资基金”。

2007年11月9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通过了景阳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

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7)324号文核准,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基金终止上市,终止上市日为2007年12月11日,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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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

关程序后,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详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景阳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

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酌情增

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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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与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

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结束后

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

日的价格;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13-

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

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

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

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

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

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示,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金额或者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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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6、基金管理人可事先设定基金规模,当本基金规模超过事先设定的规模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申购。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对以上1-6项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加/减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后计算确定。

2、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具体费率和收费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总额不低于

25%的部分,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

费用。各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合适时机推出后端

收费、销售服务费等新的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15-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下,针对特定期间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采取调低基金申购费、赎回费

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等措施。

7、上述具体费率、收费模式等事项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实施

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5)、(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16-

理并予以公告或通知。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无法支付赎

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

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为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

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17-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以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办理完毕全部赎

回申请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

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

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18-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制定并在相关业务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等,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等。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

-19-

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具体条件、程序及收费标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

-20-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申购

费、赎回费、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8)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

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

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

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11)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21-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

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22-

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款项;

(21)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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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获得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

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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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25-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终止基金合同;

(7)与其他基金合并;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低销售服务费;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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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因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

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定期或不

定期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

2、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28-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四)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

-29-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

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

-30-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3、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

会条件,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需满足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召集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31-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

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处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32-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方可

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

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2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1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记票、表决结果仍然有效。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3-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

监督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34-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 以上表

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6-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四)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 以上表

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

-37-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

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结算和交收等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应与注册登记机

构友好协商、互相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注册登记业务的顺利进行及其合

理改进,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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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

和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

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

产的5%-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投资理念

-39-

在中国经济强劲增长、企业盈利持续上升以及人民币稳定升值的背景下,形

成了一批代表我国新兴经济体特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领先上市公司。本基金将

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此类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分享中国经济

高速成长果实,获取超额收益。

2、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情况、国内外证券

市场估值水平,阶段性不断调整股票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其中,全球主要股市的市盈率比较、我国GDP增速、上市公司总体盈利增长速

度、股市和债市的预期收益率比较以及利率水平,是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主

要因素。

3、股票投资策略

(1)建立初选股票池

本基金通过建立初选股票池,避免投资于具有较大风险的股票。

企业的历史财务表现不但能刻画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健康程度,还可以较

大程度上反映其未来成长性。本基金将通过对上市公司过去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的分析,选择

上述财务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建立基金初选股票池。

(2)建立备选股票池

能够充分从中国经济高速成长中获益的领先上市公司,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

对象。基金投资团队将在初选股票池的基础上,选择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

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

① 高速增长行业中市场份额领先的龙头上市公司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富裕程度的不断提高,与消费升级、金融深

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行业及其上游行业将从中充分获益,并持续保持较高的

增长速度,而此类行业中市场份额领先的龙头上市公司将是行业发展中的主要受

益者。因此,过去2年其所在行业销售额增长速度高于GDP增速,且过去3年

在全行业市场占有率居于前列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予以关注。

② 资源优势领先的上市公司

长期来看,中国仍将作为制造业大国参与国际竞争,对自然资源将保持较大

-40-

需求。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对自然资源的开发、销售等具有垄

断优势的上市公司将会长期获益。

③ 在获益于人民币升值方面具有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人民币升值是一个长期趋势,将导致消费需求

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直接带动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

④ 外延扩张能力领先的上市公司

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经济体,中国将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竞争中来。在

此过程中,重组和购并将是我国上市公司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

有助于显著提升其未来盈利能力。因此,有明确重组、购并计划或潜在机会,且

重组、购并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或产能水平,并将在未来

1-2年内实施或实现的上市公司也将进入基金的备选股票池。

(3)实地调研

基金投资团队将在案头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公司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

备选股票池成份股基本面数据的真实性,确保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估计的合理性。

基金投资团队将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国际、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调研

与公司有关的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各方的情况,通过行业主管机关、税务

部门、海关等机构进行第三方数据核实。

(4)估值比较

结合实地调研的结果,本基金将根据备选股票池中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

模式等特征,综合利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和折现现金流(DCF)等

估值方法,通过估值比较对备选股票池成份股做进一步筛选。估值比较将主要从

两方面对投资价值进行分析:一是上市公司在其所处行业内部的相对估值水平;

二是与境外类似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差异,特别是与香港市场上市公司的差异。

(5)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实地调研和案头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估值比较的排序结果,选择

估值比较结果最优的上市公司,建立买入股票名单,并选择合理时机,稳步建立

投资组合。在建立投资组合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交易活跃程度,

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投资组合建立后,基金投资团队将动态跟踪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变化,动态调

-41-

整投资组合,使其保持较好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增值潜力。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总体的战略资产配置。同时,

基于收益的要求,在战术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和交易执行层面上实施

积极的策略,以期在承担有限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战术资产配置

上,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影响和市场信用利差结构等各种变量

并参照市场基准久期,确定出目标久期。类属配置上,将通过各类属资产的比例

配置、期限配置以及市场配置实现超额收益。个券选择和多样化的交易策略将成

为本基金日常获取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6、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

权证进行定价,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2)根据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

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证趋势投资;3)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

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

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等。

本基金还将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内,依法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用于

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增加收益。

(四)投资组合的管理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2、投资管理程序

-42-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

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分析

研究员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

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及行业发展状况;走访调查上市公司,通过对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价值变化的分

析研究,进行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分析及价值评估,挖掘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研究员经过筛选、归纳、整理,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行情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和上市公司研究报告。

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报告。研究报

告是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根据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在股票、国债及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资产配置范围比例等。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结合自身研究判断,

参考投资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包括投资结构、具体投

资品种及持仓比例等。其中,重大单项投资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

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

执行。

(5)投资风险监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

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

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随时了解基金的风险水平

-43-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

(6)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绩效评

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7)组合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还将根据经济总体状况、证券市场趋势,并结合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

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使之不断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需遵守

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

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44-

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2、禁止行为

依据《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45-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证券交易席位选用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作为本基金买卖证

券专用。选择使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为:

1、资力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

行证券交易的需求,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

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80%×沪深300指数+20%×中债综合指数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46-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适中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47-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48-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49-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

-50-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51-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52-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当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53-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

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54-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1.2%的年费率计提,即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2%。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应于次月首

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计提,即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0.2%。计算方法如下:

-55-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应于次月首

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第4至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

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来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依法提取业绩报酬和/或业绩风险

准备金。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56-

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若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期收益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过6次,

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50%。

5、投资者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投资者选

-57-

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部分以除权日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

方式为现金红利。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最迟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8-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以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其实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9-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60-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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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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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

项;

25、变更或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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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方便投资者,可增加信息披露的范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存放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终止基金合同;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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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下列事项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低销售服务费;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因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

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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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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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发生下列情况时,当

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因第三方原因而导致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67-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自景阳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日起失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6份,报有关监管机构2份,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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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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