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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24-05-07 06:03:45

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5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ETF(场内简称:汽配ETF;扩位简称:汽车配件ETF)

基金主代码 56226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4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4年5月10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5月10日

注:本基金自2024年5月1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3.1申购与赎回数额限制

1.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具体请参见申购赎回清单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具体

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或基金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与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

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

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

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

新规则执行;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

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

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

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

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

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

功。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

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适用

《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

份股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

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

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

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

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

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

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

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

投资人进行赔偿。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

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在规定媒介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

4.1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

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流程、规则以及投资

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查询。

2.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

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垂询相关事宜。

3.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