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持有人大会”或“会议”)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本次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表决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4月2日起至2024年5月6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一”)及《关于修改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赎回费率结构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二”,议案一与议案二统称“两项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由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见证。通过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两项议案分开审议、逐项表决,计票人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关于议案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9,520,680.0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1,873,329.5份的56.91%,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9,520,680.09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比例为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比例为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比例为0%。
关于议案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9,520,680.0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1,873,329.5份的56.91%,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9,520,680.09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比例为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比例为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比例为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持有人大会关于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的两项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列支。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5月7日表决通过了两项议案,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两项议案及其说明,基金管理人持续运作本基金及修改本基金赎回费率结构事宜自2024年5月7日起执行。
四、备查文件
1、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