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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鸿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4-05-10 06:05:00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中银证券鸿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23年11月14日证监许可[2023]2559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2.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基金的托管人

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24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期限并及

时公告。

5.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本公司直销柜台,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

告。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投

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个客户只能开设和使用

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

认购。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

机构和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7.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

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

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

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bocifunds.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

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本公告和《中银证券鸿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将同步刊登在2024年5月10日的《证券时

报》上。

8.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

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

况调整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9. 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

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

服务电话956026或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用)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咨询购买相关事宜。

10.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1.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

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

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也

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

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

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

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12. 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

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货币

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

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

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

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

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

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中银证券鸿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及简称

中银证券鸿安债券A(基金代码:020506 )

中银证券鸿安债券C(基金代码:020507 )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7、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亿元人民币(不包括

募集期利息,下同)。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

集总规模超过募集规模上限的,本公司将结束本次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3亿元人民币,则对所有有效认购

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

3亿元,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

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T日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T日部分确认的比例=(3亿元-募集首日起至T-1日全部有效认购总金额)/T日有效认

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部分确认的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

申请的确认金额不受募集单笔最低认购限额的限制。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投资者的最终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以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9、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路诺、陈哲、何晨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howbuy.com

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hcfunds.co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本基金的募集时间2024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

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若本基金符

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若未

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认购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2024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

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

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

者。

3、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

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金额(M)

M〈100 万元

100 万元≤ M〈200 万元

200 万元≤ M〈500 万元

M≥500 万元

认购费率

0.60%

0.40%

0.20%

1000 元/笔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假定该笔认购金

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50)/1.00=99,454.08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可

得到99,454.0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10万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0+50.50)/1.00=100,050.50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可

得到100,050.50份C类基金份额。

四、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机构联系方式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路诺、陈哲、何晨

2、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24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

不受理)。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机构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在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

直销客户签约文本(专业投资者-机构、理财产品投资者版)》;

B、下列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之一(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1)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

2)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

章的复印件

C、指定银行账户证明(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D、实际控制关系、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受益所有人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

章);

E、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F、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G、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H、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

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如需,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I、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托管银行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托管银行中国大陆的营业执

照或者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R)QFII资

格批复的复印件;

B、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托管银行对授权经办人的授权证明;

C、托管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R)QFII投资额度的批复;

E、预留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名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

F、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交易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

G、交易授权签字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H、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2)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

构、理财产品投资者适用)》;

B、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账号:45597039986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4、注意事项

(1)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相应的

材料,具体请遵照公司直销柜台相关规定办理;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

提;

(3)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的户名原则上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

视同认购无效;

(5)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6)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7)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认购结果,或通过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

柜台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

(8)直销柜台办理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2)

(9)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二)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资

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以登记机构计算

的利息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本基金登记机

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2、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

师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退款事项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7.7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914928468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9、基金销售机构”,如在募集期间

调整发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