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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稳鼎12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05-10 06:05:01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75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2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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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2 月 7 日证监许可【2024】286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可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

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可能给本基金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

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

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

价”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

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

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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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

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

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

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

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

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采用 120 天滚动持有的运作方式。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

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

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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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与该原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一致。故投资者将面临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无

法赎回的风险,以及错过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能赎回而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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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

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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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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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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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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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每份转换转入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

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

40、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后的第 120 天(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 24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不同类别份额合并计算)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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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份额类别: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计算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

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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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

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

范围进行调整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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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起担任董事长。中国籍,1967 年出生,厦门

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汇添富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中国人民

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

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中国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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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副会长、合规与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主席,上海资产管理协会会

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等。

李芸女士,2023 年 8 月 22 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64 年出生,华东师

范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编辑。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党委书记、社长。历任上海

第四师范学校团委书记、教师;共青团卢湾区委学校部副部长、部长、副书

记,卢湾区妇女联合会副主任,卢湾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卢湾区五里桥街道党

工委书记,卢湾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闵行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解放日

报报业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解放日报党委书记;上海报业集团党委副

书记,解放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全国第十四届政协委

员,中共上海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中国报业协会副理事长,上

海众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福杰先生,2018 年 3 月 21 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71 年出生,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

记,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长,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东航国际金融(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航金控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等。

张晖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起担任董事,总经理。中国籍,1971 年出

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魏尚进(SHANG JIN WEI)先生,2020 年 1 月 9 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

事。美国籍,1964 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博士。现任复旦泛海国

际金融学院学术访问学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终身讲席教授、美国国民经济研

究局研究员、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理事、香港

金融管理局金融研究院顾问等。曾于 2014-2016 年间任亚洲开发银行首位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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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经济学家兼区域合作与经济研究局局长。其它既往职务包括哈佛大学肯尼

迪政府学院副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贸易与投资研究主管、世界银行顾问、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董事局访问学者等。

黄钰昌(HWANG YUH-CHANG)先生,2021 年 9 月 23 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

立董事。美国籍,1955 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会计学博士。现任中欧国

际工商学院会计学终身荣誉教授、卓越服务研究领域主任和 DBA 课程学术主

任,美国亚利桑那大学荣退教授,教学和研究领域包括管理会计、公司治理、

激励合同设计、绩效评估、医疗成本和质量管理。曾任美国匹兹堡大学凯兹商

学院助理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会计系终身教授,曾于

2007-2009 年间被选为美国会计学会的管理会计学会秘书长。

连平先生,2021 年 9 月 23 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事。中国籍,1956

年出生,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首席经济

学家论坛理事长、中国金融论坛创始成员、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华东师范

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名誉主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

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上海首席经济学家金融发展中心理事长。曾任中国

金融 40 人论坛常务理事和特邀成员、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

任,2007-2019 任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多次出席党和国家领导人主持的专

家会议,多次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

贴。

2、监事会成员

毛海东先生,2015 年 6 月 30 日起担任监事,2021 年 9 月 23 日起担任监事

会主席。中国籍,1978 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东航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航国

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东航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

王如富先生,2015 年 9 月 8 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3 年出生,浙江大

学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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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专员,金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

方证券研究所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

副主任。

邹捷先生,2023 年 8 月 22 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0 年出生,复旦大

学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上海报业集团资产运营部主任。历任上海

焦化总厂财务处职员,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职员,中国华源集团有限

公司驻英国办事处总经理助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机电进出口事业部财务

经理,中国华源集团生命产业有限公司医疗健康事业部财务副处长,上海华源

热疗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解放日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处长助理,解放日

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副处长,解放日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处长,上海报业

集团财务管理部常务副主任。

王静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 年出生,复

旦大学 EMBA。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财富管理中心总监。曾任

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 年出生,华

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

监,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 年 8 月 8 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9 年出生,北京

大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

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起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

介绍)

雷继明先生,2012 年 3 月 7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 年出生,工

商管理硕士。2011 年 12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市场总监。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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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焱女士,2013 年 1 月 7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 年出生,金融

经济学硕士。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

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

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

袁建军先生,2015 年 8 月 5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2 年出生,金

融学硕士。2005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

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

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

委员会专职委员。

李骁先生,2017 年 3 月 3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69 年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2016 年 9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

长、处长,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建总行信

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

任,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副总经理级)。

李鹏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起担任督察长。中国籍,1978 年出生,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2015 年 3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

司督察长。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

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

4、基金经理

王骏杰,国籍:中国。学历: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基

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4 月任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债券经纪人。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交易员,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债

券交易员。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任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助理。2019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任汇添富汇鑫浮动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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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20 年 2 月 28 日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任汇

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20 年 2 月 28 日至今任汇添富收益

快钱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20 年 2 月 28 日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任汇

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20 年 8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富和

聚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富汇鑫浮动净值型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任汇添富稳利

6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22 年 2 月 23 日至

2023 年 9 月 11 日任汇添富稳福 6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助理。2022 年 5 月 13 日至今任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2 年 5 月 13 日至今任汇添富稳利 6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 15 日至今任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3 年 6 月 20 日至今任汇添富稳航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3 年 9 月 11 日至今任汇添富稳福 6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副总经理)

成员:邵佳民(首席固收投资官)、王栩(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

刘伟林(研究总监,基金经理)、韩贤旺(首席经济学家,国际业务部总监)、

宋鹏(养老金投资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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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

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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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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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时

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职

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各职能部门

风险管理部

合规稽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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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织指

导公司合规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理

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处

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合规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规

风险、投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

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执

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持

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

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这

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合

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效

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的

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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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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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

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

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

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

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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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

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

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

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

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制定稽核监察制度,开展独立监督,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

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

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为合规稽核部配备

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

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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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6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1008 只,QDII 基金 53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FOF、REITs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

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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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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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 或(021)50199036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邮箱:guitai@htf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线上直销系统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876

联系人:马树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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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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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

286 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 12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到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后的第 24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

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该原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一致。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场所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募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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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

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

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职业年

金、企业年金、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3、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4、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

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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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

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

保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特定投资群体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用为每

笔 500 元。未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认购费率参照其他投资者适用的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执行。

2)其他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增加而递减。在

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其他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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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M<100 万元 0.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上述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1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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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净认购金额=10,000/(1+0.10%)=9,990.01 元

认购费用=10,000-9,990.01=9.99 元

认购份额=(9,990.01+3.00)/1.00=9,993.01 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

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其可得到 9,993.01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认购费金额为 500 元,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认购份额=(99,500.00+50.00)/1.00=99,550.00 份

即: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其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 99,55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募集期间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3.00)/1.00=10,003.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3.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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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 日到销售机构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到销售机构打印交

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

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

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

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

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

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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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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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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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

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业务的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 12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到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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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转换转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

购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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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

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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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0.1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0.1 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

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

限限制,对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职业年

金、企业年金、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基金管理人可

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特定投资群体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用为每

笔 500 元。未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参照其他投资者适用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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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其他投资

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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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1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10%)=49,950.0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950.05=49.95 元

申购份额=49,950.05/1.0520=47,481.04 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1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

可得到 47,481.04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其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150=98,029.56 份

即: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对应申购费为 500 元,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 98,029.56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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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20=47,528.5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 47,528.52 份 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

金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某投资者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20=10,520.00 元

即:投资者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2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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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期到期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外,基金管理人不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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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等情形导致相应基金份额运作期到

期日无法办理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有权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不同类别份额合并计算)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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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

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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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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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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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追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

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分析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

信用评级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

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等。在谨慎投资的基础上,力争实现

组合的稳健增值。

1、债券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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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属的券种,由于受到不同的因素影响,在收益率变化及利差变化上表

现出明显不同的差异。本基金将分析各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综合分析收益率水

平、利息支付方式、市场偏好及流动性等因素,合理配置并动态调整不同类属债

券的投资比例。

(2)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面研究和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结合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从而

预测出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综合分析,

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

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场景模拟,进而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与结构,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

拟。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的

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

与概率,即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方向,陡峭化的程度与凸度变动的趋势进行敏感

性分析,以此为依据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如预期收益率曲线出现正向平移的概率

较大时,即市场利率将上升,本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损失;如出现负向平

移的概率较大时,则提高组合久期;如收益率曲线过于陡峭时,则采用骑乘策略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

(3)信用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

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为了准确评估发债

主体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内

部信用评级体系遵循从“行业风险”-“公司风险”(公司背景、公司行业地位、

企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外部支

持”(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债券担保增信)-“得到评分”的评级过程。其中,

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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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定性分析包

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提高定

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从而为

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本基金会对宏观、行业、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

化和趋势进行跟踪,并快速做出反应,以便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利差变化带来的

市场交易机会。

本基金在投资信用债(包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时遵守以下约定: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不低于 AA+,其中,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A 及以上

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的信用债的比

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 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等短期信用债以及无债项评级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其主体评级。本基金持

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卖出。债券评级不含中债资信评级。

(4)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

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方面的研究流程,自上而下的研究包含

宏观基本面分析、资金技术面分析,自下而上的研究包含信用利差分析、债券信

用风险评估、信用债估值模型和交易策略分析,由此形成宏观和微观层面相配套

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

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

特征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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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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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2)、(9)、(10)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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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银行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指数涵

盖了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及柜台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

基金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基于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选取该业绩比

较基准能够忠实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机构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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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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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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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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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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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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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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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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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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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

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该原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一致;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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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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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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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0%。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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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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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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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规定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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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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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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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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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和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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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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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证券,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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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本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

变现为现金时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本基金主要面临债券市场风险,由于债券流动性不佳、发生信用风险

事件、极端情况下发生违约事件,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

或间接的影响。

债券流动性受到债券发行人资质、债券流通量、市场配置偏好、资金面等因

素的影响。投资于债券市场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流动性风险:

(1)债券发行人信用恶化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

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导致发生信用风险事件甚至是违约事件,

将对债券流动性造成冲击,可能导致债券流动性缺失,无法卖出债券。

(2)债券流通量降低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有投资者大量买入债券并持有至

到期,将降低债券流通量,其他持有该债券的投资者可能因债券流通量过小无法

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

1)市场配置偏好发生变化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市场对不同券种、久期、风

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险等级、行业的债券配置偏好发生明显变化,可能导致被低配的债券流动性下降。

2)市场资金面紧张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市场资金面紧张,可能会降低机构

买券的意愿或导致部分机构被迫卖券获得资金,进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以上风险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为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基

金资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基金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关

注投资组合中债券、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情况,以及单一证券、券种与行业的集中

度,合理配置资产,认真分析基金的持有人结构、资产规模、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情况,对市场交易状况和投资者行为相关联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与检测,

防止片面追求业绩排名或短期收益而忽视流动性风险控制。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须满足滚动持有

的要求)。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

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规定。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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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规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综合运用包

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

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办理申

购、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或申购

成本较高等的风险。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暂停基金估值;

(5)摆动定价;

(6)实施侧袋机制;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特有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信用债的

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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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2、特殊安排的运作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 120 天滚动持有的运作方式。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

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

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

到期日,与该原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一致。故投资者将面临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无

法赎回的风险,以及错过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能赎回而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3、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

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

或短于 120 天。

4、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特殊运作方式的安排,投资者的单笔认购/申购存在 120 天的滚

动锁定期,因而对于同一时点申购的资金将极有可能面临集中赎回的情形,由此

将有可能触发本基金的巨额赎回机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

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针对本基金特殊安排有可能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相应的风

险管理措施:

1)本基金申购资金的持有期限可以合理预测和估计,可根据资金的属性配置

相应久期的债券资产;

2)本基金触发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基金合同约

定的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应对此类流动性风险。

5、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

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

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

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

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

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

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金

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

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时调整

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违规违

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

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

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

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五、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

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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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

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

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

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投资税费成本。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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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十、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可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

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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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

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且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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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仍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

提。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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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

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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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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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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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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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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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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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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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

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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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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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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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等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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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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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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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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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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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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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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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报监管机构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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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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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未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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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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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

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

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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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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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0)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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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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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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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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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

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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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

账户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

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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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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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

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

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但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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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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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完善

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信

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话、

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

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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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享受理财资讯、

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

(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28932998)等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

诉渠道,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

(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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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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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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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文件;

2、《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稳鼎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