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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消费精选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4-06-04 10:10:14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富国消费精选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对富国消费精选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法律法规的更新等对基金合同及《富国消费

精选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法律法规的更新等而对基金合同作出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情形,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修改后的《富国消费精选30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消费精选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2024

年6月6日起正式生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

1、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富国消费精选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

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代码为021605。富国消费精选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形成A类

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

申购。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

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2、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N<7日

7日≤N<30日

N≥30日

赎回费率

1.50%

0.50%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3、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

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

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

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请以本公司或销售机构公示信息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符合要求的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上述基金C类基

金份额,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包括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法律法规更新

等对相关的条款进行修订,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将据此相应修改,并将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相应更新。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

附件。

重要提示:

1、富国消费精选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

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

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

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

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4日

附件:富国消费精选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修改前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基本情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发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

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

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

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

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

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

别,则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

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

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

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

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

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某类

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临时增加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

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

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林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税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与

分配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第十九部

分 基 金

合同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

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

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

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其对应的

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

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