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4-06-19 10:12: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

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5月

17日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5月17日,会议投票表

决起止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6月17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

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议。2024年6月

18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

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

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计票结果如

下: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4年5月17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206,478,955.04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05,612,213.43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58%,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

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05,612,213.43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的0%。

据此,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根据《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公证费1万元,

律师费3万元,合计4万元)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24年5月

17日至2024年6月17日17:0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2024年6月18日

的计票结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案获得通过,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2024年6月18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

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持续运作,运作方式不发生改变,并继续运用现有投资策略,推进基金平

稳运作。

(二)本基金管理人自2024年6月18日起对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具体情况如下:

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拟修订内容如下:

原表述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此之外,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情况调整《基金合

同》部分表述。

根据上述《基金合同》的变更,基金管理人亦将同步对《红塔红土长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订。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

则条款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

则条款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2、《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