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皓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9
九、基金收益分配................................................36
十、基金信息披露................................................38
十一、基金费用..................................................4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4
十五、禁止行为..................................................4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9
十七、违约责任..................................................5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3
二十、其他事项..................................................54
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鑫元皓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皓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皓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鑫元皓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鑫元皓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龙艺
成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邮政编码:300012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亿陆仟贰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证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兼业代理;提供
保管箱服务;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交易的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2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
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与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2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6.封闭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100%;开放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
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5、11、12条约定
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
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对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
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
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将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
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持有至少一份正本的原件,并及时给基金托管人发送传
真件或扫描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则上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完成托管账户资金的划拨。管理人应于划款当
日下午三点(15:00)前,将划款指令按照下述资金划转指令模式送达托管人,
同时还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向发送划款指令的支持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交易合同、缴款通知书等)。管理人发出划款指令和支持性文件后,应由其划款
指令发送人员向托管人电话确认。管理人应保证其提交的支持性文件资料的真实、
合法、完整和有效,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该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支持性文件资料以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管理人发送相关
支持性文件的邮箱为:fengya@xyamc.com、dengyifan@xyamc.com、
yanqi1@xyamc.com、taohaoran@xyamc.com、heyonglin@xyamc.com、
lanjuelin@xyamc.com、zhangjianyun@xyamc.com、wutianning@xyamc.com等,
托管人接收相关支持性文件的邮箱为:bztgyz@cbhb.com.cn。如管理人或托管人
修改上述指定邮箱,则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新的指定邮箱自对方确
认收到之日起生效。上述全部支持性文件不得晚于划款当日下午三点(15:00)
前送达托管人。
(一)资金划转指令模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确认托管账户的资金划拨指令应适用以下第1种资金划转
指令模式,因网络故障导致第1种资金划转指令模式无法使用时,可临时采用第
2种资金划转指令模式。上述提及的资金划转包括投资划款、费用支付、税费支
付、资产返还及收益分配等。
1.深证通电子指令通道传输电子指令模式:托管账户的资金划转指令通过深
证通电子指令通道传输深证通电子指令。
本协议所称深证通电子指令或电子指令,是指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指令通
道发送给托管人,要求托管人执行相应资金收付或证券清算交割的通知,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划款指令、费用支付指令、收益分配划款指令、税费支付指令以及其
他资金收付指令。
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指令通道完成划款录入、复核,将划款指令提交托管
人并将划款指令的支持性文件按照前述指定发送邮箱和接收邮箱地址发送给托
管人,托管人负责审核划款指令并按照划款指令完成资金划出。托管人判别管理
人合法性身份和确认管理人进行相关操作有效性的标识是管理人在深证通电子
指令通道中的用户ID和应用ID。管理人认可使用深证通电子指令通道向托管人
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通过深证通电子指令通道有效用户ID和应用ID发送
的电子指令,均视作管理人所为,管理人不得否认,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管理
人承担。双方深证通用户ID和应用ID如下:
管理人用户ID:F_XINYUAN01应用ID:dzdz01
托管人用户ID:B_CBHB应用ID:dzdz01
管理人管理产品资金划转的权限设定及划转流程,由管理人根据自建系统流
程自行设定。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通过深证通电子指令通道发送至托管人的电子
指令,视为经过管理人充分授权的操作结果,托管人不承担管理人因自建系统操
作失误及人员风险导致的损失。
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指令通道成功发送电子指令并且发送支持性文件后,
应当及时与托管人电话确认,托管人接收到电子指令应及时向管理人反馈对应的
指令处理状态。上述指令经托管人确认收到的时间视为指令到达托管人时间。管
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
立即与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管理人提交指令及电话核实的时间截止至款项要求
到账当天的15:00,如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划款指令需提前2个
工作小时提交托管人并完成与托管人电话核实。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进行
指令提交或电话核实以及管理人仅通过深证通电子指令通道发送划款指令但未
能及时电话与托管人核实的,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托管人
不承担因为管理人没有及时进行指令提交或电话确认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全部责
任由管理人承担。
管理人在通过深证通电子指令通道提交划款指令后,如需停止该笔款项的划
付,管理人应当通过深证通电子指令通道向托管人发起指令作废处理请求(若深
证通电子指令通道因故无法使用的,管理人应通过发送和接收支持性文件的邮箱
以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深证通电子指令通道划款指令停止
支付申请书(<附件一>,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录音电话方式与托管人沟通撤销指
令事宜,再后补相关附件申请书),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
作废处理请求和电话通知后,在其指令系统中将指令进行作废处理,但托管人已
执行划款指令的除外,且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管理人未及时电话通知
导致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的责任不由托管人承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自行负责并配合深证通通讯线路本方接入端的安装、调试,
各自指定专人负责双方深证通通道的测试和日常维护,并向对方提供必要的技术
支持和业务帮助。因管理人或托管人系统接口标准发生变化或系统升级可能影响
电子指令通道的正常运行,该方应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
系统进行改造或升级支持和业务帮助。
2.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发送指令模式:管理人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
送扫描件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因网络故障导致第1种资金划转指令模式无法使用时,管理人可申请临时采
用此种资金划转指令模式,经管理人邮件或电话通知,托管人同意后,方可采用
此种资金划转指令模式。
(1)交易清算授权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以下称“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托管人其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以
下称“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权限、被授权人签字(签章)
样本。授权通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
权书)并加盖公章。管理人发送授权通知后应及时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向管理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
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托管人确认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
期的,则通知自托管人确认收到该通知时生效。
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早至少一个交易日,使
用原件方式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方式向托管人发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并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签字或盖章和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
过电话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托管人确认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
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托管人确认收到该通知下一个交易日生效。更换被授权
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超权限发送
的指令,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若授权通知/变更授权通知以传真件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管
理人在与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变更授权通知
的正本送交托管人。管理人有义务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一
致。若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不一致的,以托管
人收到的已生效的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为准,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管理人自
行承担,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
何人泄露。
(2)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是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划款指令应按双方约定
的样本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
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3)划款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
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的传真号码
为【021-20892039】,电子邮箱为:【fengya@xyamc.com、dengyifan@xyamc.com、
yanqi1@xyamc.com、taohaoran@xyamc.com、heyonglin@xyamc.com、
lanjuelin@xyamc.com、zhangjianyun@xyamc.com、wutianning@xyamc.com等】;
托管人接收划款指令的邮箱为:【bztgyz@cbhb.com.cn】,传真号码为:【022-
58314791】。对于管理人非通过上述路径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不由托管人承担。如管理人或托管人修改上述指令传
输路径,则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新的传输路径自对方确认收到之日
起生效。管理人发送指令后应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指令以获得收件人(托管
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托管人)。因管理人未能及时
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验证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划款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划款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
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
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
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划款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管理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的截
止时间为每一个工作日的15:00。如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划款指令
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
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于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为免歧义,托管人的表面一致
性审查义务仅限于:(1)确认划款指令要素(限于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账
号、开户行、用途)齐全;(2)确认划款指令上加盖的印鉴和被授权人的签字/
盖章与授权通知中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表面一致。前述审查原则适用于本协议项
下所有划款指令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托管人不对划款指令中加盖的印鉴及被授
权人签字/盖章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中加盖的印鉴
或被授权人签字/盖章不真实、无效产生的责任或给基金资产带来的损失由管理
人承担,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存在异议或不符,托管人应与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暂停
划款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划款指令。托管人有权要求管理
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提供相关交易凭证、项目交易文件、管理人
决策文件及/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上述资料应加盖管理人公章),待收齐相关资
料并判断划款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划款指令。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
关资料,并给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管理人应保证其提交的
上述文件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和有效,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该等文件资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划款指令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出,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
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管理人有义务保证划款指令正本与传真件或
者电子扫描件一致,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
为准,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二)相关程序及责任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
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1.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划款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2.管理人发送错误划款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划款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划
款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划款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
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
改正。
3.相关责任
托管人正确执行管理人发出的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划
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划款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存在过错而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协议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
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
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或发送划款指令时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真实、不
合法、不完整或失去效力等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托管人根据本协议和
基金合同约定履行表面一致性审核职责,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划款指令或拒
绝执行有关划款指令而给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
由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
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签署的交
易单元租用协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
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应提
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
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
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
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
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具体办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已另行签署《托管银行证
券资金结算协议》《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以就证券资金结算、债券回购等
交易结算事项作出具体安排。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
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
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
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
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发生欠库情况,基金托管人应第一时间通
知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
等规定,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履行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申报的职责,确
保报送数据准确及时,因托管人错报漏报数据产生的交易和违约责任由托管人承
担;管理人应负责向托管人提供申报数据中的主体基本信息等要素,如果发生需
要进行最高额度盘中紧急调整申报的情况,管理人应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
则,及时通知托管人并提供相关材料。管理人应对资金前端控制额度进行日常监
控,避免出现特定产品交易品种的净买入金额部分或全部超出申报限额的风险,
因管理人原因导致特定交易品种的净买入金额部分或全部超出管理人申报限额
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于交易所市场的担保交易结算业务,托管人在T+1日根据中登数据与中
国结算公司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完成与中国结算之间的资金交收,管理人应保证
T+1日初资金头寸充足,以便托管人有足够操作时间完成相应业务处理。由于管
理人未能及时准备一级清算头寸造成本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损失的,由管理人
承担全部责任;对于RTGS交易及非担保资金调回等操作,因管理人未能及时出
具指令或交易对手方未能及时确认所导致的业务失败,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
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
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
息一致。对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交易,若管理人未能于T+0日14:00之前
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的,导致交易失败对本基金资产及基金
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对于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结算业务,管理人需关注中债及上清所自动调回时点
后成交的业务信息,并及时给予托管人相应提示,因成交时点晚于系统自动调回
时间且管理人未能及时作出提示的而造成的结算失败,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非交易所回售交易管理人若需行权处理,则需邮件及电话与托管人进行确认,
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全部由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基金银行账
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机构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充分
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
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
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
记清算账户”间,直销申购款T+1交收,代销申购款T+2交收,赎回款T+3交
收,转换款T+2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
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
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
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
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9:30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12:00前划往“登记清算
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
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将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有充足证据(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等)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及注册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确定、通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相关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
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
媒介公开披露。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0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基金
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维护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传真件或扫描件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至少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二十年以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
的规定执行。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
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
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
协议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部门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附件一:深证通电子指令停止支付申请书
深证通电子指令停止支付申请书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与我方签署的《鑫元皓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编号:),现申请停止支付如下指令:
流水号:
指令发送日期:
金额:
如贵行尚未执行该指令,请贵行停止支付该笔款项。
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