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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5-01-02 07:03:43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

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4年12

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4年12月2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46,934,026.00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为25,281,462.00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2月2日)基

金总份额的53.87%,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5,281,462.0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

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为0.0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25,281,462.00份(超过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

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12月31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

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合计25,000元,由

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2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

于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

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为实施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方

案,需对《基金合同》、《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和《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1、将“第二部分释义”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6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

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修改成:

“6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

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将“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将“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的如下条款

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01%以上

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成: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

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

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

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4、将“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

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根据前述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修改成: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率及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4、根据前述超额收益率、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5、将“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九)临时

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二)对《托管协议》的修订

1、将“九、基金收益分配”中的“(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

改,由原来的: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01%以上

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修改成: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

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

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

定公告;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1、将“【重要提示】”中的如下内容删除: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

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2、将“第二部分释义”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6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

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3.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修改成:

“6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3.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

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将“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将“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的如下条款

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01%以上

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成: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

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

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

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4、将“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

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根据前述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修改成: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率及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4、根据前述超额收益率、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5、将“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九)临时

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6、将“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中如下内容删除:

“二十八、自动清算的风险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

自动清算的风险。”

(四)调整后基金合同的执行

自2025年1月2日起,修订后的《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将按照《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后

的条款执行。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日

公证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3102号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0922202N,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

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委托代理人:翟青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2024年11月20日委托翟青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博时中

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

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

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

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的事项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有关媒体及申请人网站

(www.bosera.com)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

并确定2024年12月2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

体分别于2024年12月2日、2024年12月3日发布了提示

性公告。

3、申请人于自2024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30日

17时通过上述公告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

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

了核实,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4年12月31日上午10点,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

缑文婷出席了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

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翟青、刘丽对截止至2024年12月

30日17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王霄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

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46,934,026.00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25,281,462.00份,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3.87%,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

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5,281,462.0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

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的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集的持有人

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此页无公证证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