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托管协议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7
九、基金收益分配..........................................................................................................................20
十、基金信息披露..........................................................................................................................20
十一、基金费用..............................................................................................................................2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4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4
十五、禁止行为..............................................................................................................................2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5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26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2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7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27
托管协议
鉴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前海开源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前海开源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前海开源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时间: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29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
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监会
等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前海开源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前海开源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前
海开源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
抵触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以下投资
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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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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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后,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后,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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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本基金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19)、(20)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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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16)、(19)、(20)项投资比例限制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
3、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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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监督服务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
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等进行监督。相关当事人应提供监督所必需的
交易材料等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业务材料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基金托管人对提供材
料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监督事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
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监督。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
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
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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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做营销宣传。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基金财产、投资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基金托
管人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托管人实际管
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没有存管在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不负有保管责任;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所发生的灭
失、亏损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基金财产发生
毁损或灭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托管协议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托管协议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募集备案条件,《基金合同》未能生效,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即“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
以外的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及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
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
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
规配合基金托管人履行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义务,未按照规定配合基金托管人履行义务的,
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客户尽职调
查和受益所有人识别时有特定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在合理范围内配合基金托管人要求开展。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针对基金管理人、账户资金及交易
等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涉及制裁风险等相关情形的,
采取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直至终止业务关系。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
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托管协议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
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托管协议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传真件,未经双
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
令、采用SWIFT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广发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
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
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
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USER ID和
APP ID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 ID和APP ID,基金托管人
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相应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
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
后应及时以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确认后,授权通知即生效。如果授权通知
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并经确认的时点。如
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并经确认的时点为授权通知的生效时间。
托管协议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审计机构要求
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付款(含赎回、分红付款指
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
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
相关登记机构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双方
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
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知相符等
进行表面一致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
延误或拒绝执行。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
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
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托管协议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视情
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
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
金托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相应责任。
(七)指令发送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
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及时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
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
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
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
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
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
指令具体办理。
3、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
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
完成的责任。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发送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1日内,登记机构根据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T日的申购份额、赎回金额
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要求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款项清算的“基
金清算账户”。
托管协议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
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在交收日15: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到“基金清算
账户”。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账户,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
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
无过错的情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一致的情
况下,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财政部《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
计处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本
托管协议
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本基金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
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
定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
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基金
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托管协议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托管协议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
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
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托管协议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基
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信息披露、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
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
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公布。
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
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托管协议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托管协议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的销售服务
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本基金实施侧
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
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
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托管协议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五)、(六)、(七)项禁止的
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协议约定事
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造成的损失
等;
(3)不可抗力。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失
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托管协议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
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壹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前海开源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