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奥明日经225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3.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4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0
6. 基金财产保管......................................................................................................11
7.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5
8.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9.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10.基金收益分配..................................................................................................... 22
11.信息披露 ............................................................................................................ 24
12.基金费用............................................................................................................ 25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7
14.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8
1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9
16.禁止行为............................................................................................................ 32
17.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3
18.违约责任............................................................................................................ 35
19.争议解决方式..................................................................................................... 37
20.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8
21.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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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吴欣荣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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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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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易方达奥明日经 225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2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易方达奥明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
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3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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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
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
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
易;
8、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
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
务;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2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
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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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4.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
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其中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
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境内
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4.1.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 ETF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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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述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5)、(6)情形之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关于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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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1)现金;2)存
款证明;3)商业票据;4)政府债券;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4.1.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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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4.3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运
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
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4 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
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
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
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4.5 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
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 4.6 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
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
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4.6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实施
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
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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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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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金
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5.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
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
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5.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5.4 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
常营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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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财产保管
6.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
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
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
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本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
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
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
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
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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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财
产划入资产托管专户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职责。
6.3 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
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
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
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
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
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6.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或者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处
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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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
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
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基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
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6.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6.7 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
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
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
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
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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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
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
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6.8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其他机
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6.9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15
7.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其他款项收付指令、资金清
算、代为行权等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的资金往来、行使委托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等有关事项。本协议项下基金管理人所有境外指令仅通过基金
托管人发送境外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向境外托管人发送指令。
7.1 指令相关词语释义
授权通知: 基金管理人按事先约定的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注明被授权人
的名单、权限、期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事项的书面授权通知;
被授权人: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知所指定的有权就托管资产按指令程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指令的人士,可包括境外投资顾问及其被授权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通过被授权人根据指令程序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指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划指令、公司行为指令、
交易结算指令及代为行权指令、实物券的交收或转让等;
指令程序: 指本协议约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不时以书面方式
修改的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
程序和方式;
7.2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载明被授权人名单、各被授权人
的权限范围、授权生效日期、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
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被授权人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
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
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授权书。授权通知应当以传真的形式或其他与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向基金管理人发出
确认回复。授权通知自其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载明日
期的,自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回复后生效。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三
个工作日内将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原件与副本不一致的,以副本为准,相关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若基金管理人改变任何被授权人的名单或权限时,应以传真的形式或其他与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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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将变动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通知后向基金管理人
发出确认回复。变更通知应载明新被授权人的信息、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及授权变更生效
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载明的日期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的日期晚于载明日
期的,自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回复后生效。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三
个工作日内将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变更通知原件与副本不一致的,以副本为准,
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被授权人无权发送
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
7.3 指令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等所有指令执行的必需要素。
7.4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
限内,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指令程序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及授权范围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
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理人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
及时执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指令程序
被授权人应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1)S.W.I.F.T.指示,经双方认证的 S.W.I.F.T.安排;
(2)加密传真;
(3)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程序和安全措施发送的电传;
(4)电脑可读指令,通常用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某些信息的传送;
(5)被授权人签署的书面指令;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经测试鉴定的其
他通讯方式。
3、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收到被授权人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后,对于电子指令应根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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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方式验证指令的表面真实性,对于纸质的其他指令,基金托管人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
签名验证其表面真实性。经查验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将按相关市场惯例尽合
理努力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按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授权范围内的境外投资顾问。基
金托管人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授权范围内的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确认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撤销或变更其指令前,按基金管理人指令根据本协议条款代表基
金管理人签署文件或做出适当行动。双方同意,如有关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当地市场惯
例或本协议约定,基金托管人无须执行该指令,但基金托管人应在无不合理的延误下尽快通
知基金管理人有关情况,基金托管人无须就该延误负责。
7.5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被授权人没有按照 7.4 中 2 条规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或指令未经被授权人
适当签署或基金托管人无法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同意的方式验证指令的表面真
实性,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因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错误指令(该
错误指令指基金托管人无法根据本协议约定检查出错误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7.6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7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即符
合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7.8 其他事项
1、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依据本协议约定正确
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
责任。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银行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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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偿。
8.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8.1 基金交易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托管人清算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办理基金财产
在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汇入、汇出以及相关汇兑手续,或将基金财产划回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或支付相关费用。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应配合解决。如果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应按当地证券交易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完成融资,用以完
成清算交收,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或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由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资金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由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
担后向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进行追索。由境外托管人提供的资金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或
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先行承担后向境外托管人进行追索。
3、境内现金清算的实施
境内现金汇划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托管资产时,由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在境内托管账户与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现金汇入、汇出、或将现金汇回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账户以及其他现金划拨的指令。境内现金汇划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适用本协议第
7 条的约定。
4、境外现金清算的实施
(1)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转达的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行业惯例,售出、转
让、转移或存托基金财产, 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并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
(2)基金管理人可授权,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在账户现金不足的
情况下垫付完成交易所需现金。基金管理人认可,境外托管人有权向本基金收回所垫付的现
金,并收取与所垫付现金有关的合理费用。基金管理人应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可
以根据不同国家、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决定,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易所
需现金。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从贷记或应付本基金的款项中扣
除其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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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通知,从基金资产向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否则境外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与已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基金财产享有留置权或相关
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并享有处置相应证券的权利。基金管理人认可,该通知并非基金
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前提。当境外托管人从本基金收回所垫付现金和相关合
理费用时,应当相应地解除该留置权。
(4)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托管资产。在没有关于接收对象变化情况的实际
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善意原则做出
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拨的资产因无人领取被退回,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置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
8.2 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开放日或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时间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开放日对境内、境外托管账户进行核实,确保账实相符。
基金托管人每个开放日或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资产资金
交易及余额表,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开放日结束后或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时间核对托管资产的
证券账目,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账目相符。
8.3 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
2、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
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20
9.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9.1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9.2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
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9.3 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
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9.4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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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编制;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4、定期信息和报告
(1)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与基金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的基金财产账户的相关评估报告、会计报表、估值报告、监
管报告;
(2)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可以就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惯例等
事项向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但应谨慎处理该等咨询事项并向基金管理人报告有关结果。
22
10.基金收益分配
10.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
上,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
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
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
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
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0.2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同
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
i
上市后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注:
i
?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23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
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 3
位,第 4 位舍去。
10.3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10.4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
11.信息披露
11.1 保密义务
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
息应予保密。
11.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内容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
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对
于根据本协议、《基金合同》规定或信息使用方要求的应由对方复核的事项,应经对方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3、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
露。
11.3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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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费用
12.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8、代表基金投资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2、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和罚
金,以及直接为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税务代理费;
14、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12.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按照上述公式进行
计算并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结果按约定日期从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或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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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计
算并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结果按约定日期从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或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5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2.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2.5 费用复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执行。
27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
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
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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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4.1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
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
与境外托管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14.2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
收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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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5.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5.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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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15.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15.4 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在办
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和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4、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职责,
31
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可由基金资产列支。
6、变更境外托管人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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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即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拖延或拒绝执
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相互兼
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购买不动产;(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7)购买实物商品;(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
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9)利
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11)购
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
生品;(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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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7.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17.2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17.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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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7.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7.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7.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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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违约责任
18.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2 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8.3 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8.4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第三方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18.5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以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
托管人,并对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
相应责任。然而,在判断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
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当地法律法规及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18.6 免责条款
1、一方依据本协议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当事人对因其违约行
为导致另一方遭受的间接的、衍生的以及惩戒性方面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对证券市场系统的作为、不作为或破产, 以及由此产生
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其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基
金财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而作为或不作为,且没有任何违反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的情况下,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影响,不承担责任。在上述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不会因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受任何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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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相关指令违反境外投资行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之
规定或监管机构之要求,导致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因境外投资行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之
规定或监管机构之要求的变更导致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或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
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
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7、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
分义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
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协议双方须
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8、对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
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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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争议解决方式
19.1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
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市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9.2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
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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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
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
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本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
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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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易方达奥明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托管协议》签字页。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