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 年 9 月 24 日
公告日期:2025 年 9 月 19 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7
六、基金合同摘要..........................................................................................................................12
七、基金财务状况..........................................................................................................................13
八、基金投资组合..........................................................................................................................15
九、重大事件揭示..........................................................................................................................18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9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0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21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22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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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泰康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
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
编制,泰康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泰
康基金”或“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
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书未
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25 年 9 月 9 日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 www.tkfunds.com.cn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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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泰康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场内简称:科创债 TK
3、扩位简称:科创债 ETF 泰康
4、证券代码:551580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967,676,050.00 份(折算前份额)。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2,967,676,050.00 份(折算前份额),折
算后上市交易份额详见届时发布的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5 年 9 月 24 日
11、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推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具体请见《泰康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的公告》以及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一级交易商,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9 月 8 日证监许可[2025]1987 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5、发售日期:2025 年 9 月 12 日。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发售 1 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发售 1 个工作
日。
7、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8、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3)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验资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 2,967,118,000.0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559,945.08 元人民币。募集
资金已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划至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基金托管账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75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4
2,967,676,050.00 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
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
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
算为基金份额。
11、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及《泰康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 年 9 月 17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份额总额:2,967,676,050.00 份。
12、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 2025 年
9 月 18 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具体情况详见基金份额折算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
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
不发生实质性变化。除小数点尾数处理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5】220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 年 9 月 24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场内简称:科创债 TK
5、扩位简称:科创债 ETF 泰康
6、证券代码:551580
5
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元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
易。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967,676,050.00 份(折算前份额),折算后上市交
易份额详见届时发布的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9、本基金管理人自 2025 年 9 月 24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请见《泰康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以及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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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本章节相关基金份额数据根据折算前份额统计而来。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2,756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076,805.53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2,967,676,050.00 份,全部为上市交易份额。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为 2,963,561,05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99.86%;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4,115,0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0.14%。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9 月 17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
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分红-个人分红- 019L -
FH002 沪
960,186,666.00 32.35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850,165,277.00 28.65
3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分红-团体分红- 019L -
FH001 沪
420,081,666.00 14.16
4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万能-个险万能(乙)
280,054,444.00 9.44
5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万能-个人万能产品(B)
100,019,444.00 3.37
6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万能-个险万能
100,019,444.00 3.37
7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万能-个人万能产品(庚)
80,015,555.00 2.70
8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万能-个人万能产品(丁)
60,011,666.00 2.02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00 1.01
10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华
润信托·浦江添盈 7 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25,000,000.00 0.84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总经理:金志刚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 年 10 月 12 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 3 层 1-10 内 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3、5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
2839 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4G1RQ57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嘉兴宸泰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3%;嘉兴舜泰资产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4%;嘉兴祺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4%;嘉兴昱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 4.4%;嘉兴崇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股
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并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和督察长制度。董事会下
设 2 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公司在
8
经营管理层设立经营管理委员会并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 治理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4 个专业委员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公司设立了 16 个一级部门,包括固定收益投资部、权益投资部、量化投资
部、FOF 及多资产配置部、专户业务部、集中交易室、市场部、机构业务部、财
富业务部、运营管理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风险控制部、监察稽核部、
人力行政部、财务部,并分别在上海、深圳两地设立了分公司。
3、人员情况:
截至 2025 年 8 月底,公司共有员工 190 人。其中,硕士及以上学位占比 75%,
形成了一支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国际化的人才队伍。
4、信息披露负责人:陈玮光
电话:010-89620366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泰康基金前身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始于 2015 年 4 月。2021 年 9 月 1 日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获得证监会
批准设立子公司泰康基金,并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将旗下公募基金产品的基金
管理人统一变更为泰康基金,此后泰康公募基金业务以独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身份
继续服务广大投资者。
截至 2025 年 6 月底,泰康基金管理总规模超过 1300 亿元,管理 85 只公募
基金。旗下产品涵盖货币、债券、偏债混合、偏股混合、主动权益、沪港深系列、
主动量化及被动指数、FOF 基金等不同类型、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系列,并在养
老目标基金、宽基及细分行业主题 ETF、双碳、科技、大健康赛道等方面均进行
了战略布局,为投资者提供丰富多元的投资选择。
6、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霞女士,硕士研究生。2012 年 7 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固定收益投资支
持。2014 年 8 月加入泰康公募,历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泰康基金固
定收益基金经理。2023 年 7 月 25 日起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23 年 12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泰康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9 月 17 日起至今担任泰康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9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设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 1388 号浦银中心 A 栋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李国光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朱萍
电话:02131888888
2、发展概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
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
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截止2025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4967.99
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499 只。
3、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
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
10
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
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
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
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电话:021-38031770
联系人:黄博铭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ht.com
(四)验资机构及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1、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经办注册会计师:蔡晓慧、陈玉珊
联系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联系人:蔡晓慧
2、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陈曦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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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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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
收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
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本报告期末
2025 年 09 月 17 日
资产:
货币资金 2,967,783,222.76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清算款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1,888.40
资产总计 2,967,785,111.1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报告期末
2025 年 09 月 17 日
14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应付托管费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363.21
负债合计 363.21
净资产:
实收基金 2,967,676,050.00
其他综合收益 -
未分配利润 108,697.95
净资产合计 2,967,784,747.95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2,967,785,111.16
注: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 元(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总额 2,967,676,050.00 份(折算前基金份额)。
15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67,783,222.76 100.00
8 其他资产 1,888.40 0.00
9 合计 2,967,785,111.16 100.00
注: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上市前完成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的拟合。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16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未投资证券,因此不存在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888.4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5 合计 1,888.40
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报告期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7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8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以 2025 年 9 月 18 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详见
2025 年 9 月 18 日披露的《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康中证 AAA 科技创新
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及 2025 年 9 月 19
日披露的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
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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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
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
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
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
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
资料均经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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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泰康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三)《泰康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四)《泰康中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
来表现。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
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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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债券、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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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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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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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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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冻结的债券
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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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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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
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
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30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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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包
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
整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
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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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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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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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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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36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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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
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以下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1)本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
报酬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 0 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累
计报酬率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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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
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
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
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节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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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0、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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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
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
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
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
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
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五节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
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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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
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标的指数
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但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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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
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10)、(11)、(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券市场价格
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4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
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六节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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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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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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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八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
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九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