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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5-09-19 13:30:27

中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2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 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9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5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7

九、重大事项揭示 .............................................................................................................. 20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1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2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3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24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25

3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

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

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

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

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人详细查阅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中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

4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中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简称:中银上证 AAA 科创债 ETF

3、场内简称:科创债沪

4、基金扩位简称:科创债 ETF 中银

5、基金代码:551060

6、2025 年 9 月 17 日基金份额总额:29,900,950.00 份(折算后)

7、2025 年 9 月 17 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50 元(折算后)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5 年 9 月 24 日

10、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或公示。

5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25】1995 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募集期限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其中,网下现金认购

的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共 1 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2 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无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办理。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 2025 年 9 月 12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募

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

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990,095,000.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990,095,000.00 份;

通过网下直销现金认购的有效净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2,200.48 元人民币,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通过网上现金认

购的有效净认购资金在注册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账户前一日产

生的利息共计 47,349.07 元人民币,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上述净认购资金已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全额划入基金托管人在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账户。

6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22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间募集的基金份额共计 2,990,095,000.00 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上海证券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及《中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本公司以 2025 年 9 月 17 日

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对本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本

次基金份额折算前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 2,990,095,000.00 份,折算后本基金基

金份额总额为 29,900,950.00 份。

本基金登记机构已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了变更登记。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5】223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 年 9 月 24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科创债沪(扩位简称:科创债 ETF

中银)。

5、基金代码:551060。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9,900,950.00 份(折算后)。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7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本章节相关基金份额数据根据折算后份额统计而来。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2,222 户,平均每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3,456.00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9,850,06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99.83%;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0,89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0.17%。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

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800,000.00 29.43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00,000.00 15.05

3 创金合信基金-中国银行-创金合信鼎泰

4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500,000.00 8.36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0.00 8.36

5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民盈安

选 3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00,000.00 6.69

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聚鑫赢

B-360 天型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620,000.00 5.42

7 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保险 1,000,000.00 3.34

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聚鑫赢

B-180 天型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700,000.00 2.34

9

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浙银理财琮简涌

金鸣泉稳健同享 11 号可转债增强(270 天

400,000.00 1.34

1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昕泽稳

健同享 3 号(最短持有 360 天)人民币理

财产

355,000.00 1.19

8

(四)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 10.00 份,占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为 0.00003%。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

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 0.00 份,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

金份额总量为 0.00 份。

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家文(代行)

3、总经理:张家文

4、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197XF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

业务。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16.5%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股东会、

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公司在章程和各个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中,明晰了各组织的

职责,对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等各个法人治理组织权力进行相互制衡。董事

会充分重视独立董事的作用,九位董事会成员中有四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具有

明确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独立监督公司做出客观决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公

司在管理层面设置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公司下设投资部门、市场推广及销售部门、合规部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

运营部门、财务部门等,能够保证本基金顺利、规范运作。

11、人员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正式员工 411 人,其中超 80%的员工具有硕士

10

及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陈卫星

咨询电话:021-388489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65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季宬(JI Cheng)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德邦基金研究员、招商证券分析师、

南银理财投资经理。202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专户投资经理。

2025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3 月至今任

中银鑫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3 月至今

任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3 月至今

任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9 月至今

任中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

有 10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卫军军(Wei Junjun)女士,工程学硕士。2017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债券交易员。2025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9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

格。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强(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联系人(信披负责人):林彬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11

注册资本:人民币 27,464,635,963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

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赵刚先生,本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赵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项目信贷处经理,浙商银行成都分行风险管理、授信评审、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总经理,浙商银行兰州分行风险监控官、副行长,浙商银行成都分行

副行长,浙商银行重庆分行行长。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下设业务管理中心、营销

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数字化中心等 5 个二级部门,保证了托管业务前、

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业人

员共 50 名,估值清算合作机构派驻人员 18 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浙商银行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65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5237.68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5055.80 亿份。

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12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资产托管

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

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

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13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四)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16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凯韵、汪霞

14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15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中银上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5年9月17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2025 年 9 月 17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2,990,178,058.19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中:股票投资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69,549.55

资产总计 2,990,247,607.74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16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应付托管费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预提费用 1,933.97

其他负债

负债合计 1,933.97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990,095,000.00

未分配利润 150,673.77

所有者权益合计 2,990,245,673.7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990,247,607.74

注:报告截止日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份额净值:100.0050 元,本基金

份额总额:29,900,950.00 份。

17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990,178,058.19 100.00

6 其他各项资产 69,549.55 0.00

7 合计 2,990,247,607.74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2、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8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19

8 其他 69,549.55

9 合计 69,549.5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20

九、重大事项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1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22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中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认

真履行本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23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

料均经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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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三)《中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四)《中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

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

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

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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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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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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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

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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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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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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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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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债券、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

“中银上证 AAA 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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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参与表决。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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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

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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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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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

的、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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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冲突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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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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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以下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1)本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

酬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 0 元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累

计报酬率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

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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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

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

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

出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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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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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

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

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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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标的指数成

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

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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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

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10)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

内进行调整;

11)本基金若投资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8)、9)、10)、13)、14)条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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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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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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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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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