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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条款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6-03-06 11:13:2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条款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于2026年3月9日起调整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条款,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郑杨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颖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

第十六 部 分 基

金的收 益 与 分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将

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内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超额收益率或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

评价,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进行基金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

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每季进行收益分配。 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

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

告;

……

5、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将导致在超额收益率或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

  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进行更新。本项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履行适当程序。

  二、《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

  三、重要提示

  此次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条款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已履行适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查阅修订后的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全文。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将自2026年3月9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

  网址:www.cmfchina.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