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鑫益兴元5号

(BE6055)集合理财债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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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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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日期:2020-08-26
  • 基金经理:黄晓宾
  • 产品类型:券商集合理财
  • 管理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 东兴证券鑫益兴元5号 基金全称 东兴证券鑫益兴元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代码 BE6055 成立日期 2020-08-26
基金总份额(亿份) -- 基金规模(亿元) --
基金管理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黄晓宾 运作方式 券商集合理财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级分类 --
最低参与金额(元) 1000000 最低赎回份额(份) --
基金比较基准 4.7%/年
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具体开放日期以公告为准,但每次开放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自动顺延.开放期可通过预约机制办理申购/参与,也可办理赎回/退出,若委托人不进行赎回/退出操作,则默认续期.开放期及预约参与/退出期具体安排以开放期公告为准.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的修订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管理人有权安排一个或多个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中,管理人可按比例为全体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也可按时间先后顺序按一定限额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不允许参与.临时开放日的具体时间和退出份额,退出申请的限额等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投资目标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货币,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注重资产配置的灵活性,秉持严谨的风险把控管理,力求实现投资组合的稳健增值,为投资者提供安全可靠的理财工具.
投资风格 限定性
投资范围 本计划的投资方向为:(1)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在交易所/银行间上市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及中证机构间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的非公开公司债券),各类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1年内的银行存款(含1年),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基金;(3)公开募集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4)国债期货.本计划的投资比例为:(1)投资于上述投资范围(1),(2),(3)的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集合计划资产总资产的80%;(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信用债的债券主体评级不低于AA,且投资于AA评级的债券占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如债券为城投债,则标的评级不得低于AA,且投资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总规模的20%.上述评级指标的债项评级,如无债项评级则以主体评级为准;(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永续债,债券发行主体仅可为央企,国企且主体评级不低于AAA;(4)本集合计划投资于非公开发行债券比例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50%;(5)本集合计划信用类债券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含回售权的债券,按照回售期计算)不超过5年;(6)除利率债外,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国企主体,同一央企主体的债券规模,不得超过该主体存续债券规模的20%,也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20%;投资于同一民企主体的债券规模,不得超过该主体存续债券规模的10%,也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10%;(7)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仅包括在交易所或银行间挂牌的交易品种,仅可投资于优先级,债项评级不低于AA+,如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将穿透核查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嵌套情况,以及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是否包含私募资管产品,确保穿透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嵌套总计不超过一层;(8)关于公开募集债券型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投资限制:1)本集合计划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2)被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现任)年限不少于1年,被投资基金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3)本集合计划计划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4)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能力优异,投资风格鲜明稳定,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适当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波动率,最大回撤,夏普比例,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基金费率等因素.(9)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和基金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规模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10)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发行规模的25%;(11)本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12)本集合计划不得主动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本集合计划因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而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应自该权益资产可卖出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卖出;(13)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发行申购时,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14)国债期货按照合约价值计算,套期保值空头头寸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50%;投机增强交易国债期货多头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15)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投资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