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C

(014967)公募股票型
2.9260 -0.37%-0.0110
单位净值 [2024-04-30]
2.9260
累计净值 [2024-04-30]
       
净值估算 [2024-04-30   ]
  • 最近一月:2.42%
  • 最近一季:13.76%
  • 最近半年:-0.61%
  • 今年以来:0.38%
  • 最近一年:-14.87%
  • 最近两年:-4.94%
  • 最近三年:---
  • 成立以来:-9.75%
  • 成立日期:2022-01-25
  • 基金经理:---
  • 产品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 最新份额:1.32亿
  • 申购状态:可以申购
  • 最新规模:14.40亿元
  • 投资风格:
  • 管理公司:建信
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C 基金全称 建信潜力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014967 成立日期 2022-01-25
基金总份额(亿份) 1.32亿(2023-12-31) 基金规模(亿元) 14.40亿(2023-12-31)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二级分类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基金比较基准 --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通过股票精选和组合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风格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等因素对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核心股票资产的估值水平,综合分析证券市场的走势,主动判断市场时机,通过稳健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 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各行业之间的预期收益、风险及其相关性是制定行业配置决策时的根本因素,因而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将围绕着对它们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或指标展开,主要包括各行业竞争结构、行业成长空间、行业周期性及景气程度、行业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供需情况、上市公司代表性、行业整体相对估值水平等。通过对上述因素或指标的综合评估,基金管理人定期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水平。本基金重点投资于行业景气周期处于拐点或者行业景气度处于上升阶段的相关产业。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潜力新蓝筹股票,投资于潜力新蓝筹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潜力新蓝筹股票是指能够代表中国经济转型方向、具有良好成长性、在行业中竞争力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这些上市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竞争力,在中国经济转型背景下有望成为引领中国经济发展的领头羊。 本基金采取量化因素和基本面因素双因素相结合的选股策略。 首先,本基金进行定量筛选,选择总市值在申万三级行业中排名前二分之一或者上一年度公司业务收入在申万三级行业中排名前二分之一的股票;然后,由研究员从基本面角度出发进行筛选,构建潜力新蓝筹股票池。研究员也可以从基本面角度出发经严格论证之后将符合潜力新蓝筹特征的股票加入股票池。 在基本面方面,本基金关注如下因素: (1)公司主营业务,主要考察公司主营业务与中国经济转型背景之间相互关系的密切程度。例如和中国经济转型背景关系密切的创新方向的软件、电子、高端装备、军工、互联网等业务;服务方向的医疗、教育、环保、文化娱乐等业务; (2)公司成长性,主要考察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速; (3)公司的财务结构,主要考察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及现金流状况; (4)公司的技术突破能力,主要考察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研发投入状况; (5)公司商业模式的发展潜力,主要考察公司是否能够满足消费者多变的消费需求,是否能够进行标准化的异地扩张; (6)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团队,主要考察公司治理情况和管理水平; (7)公司进入壁垒,主要考察公司是否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是否具有较强的采购成本和销售定价控制能力,是否具备资源优势、品牌优势和股东优势等; (8)公司市场占有率,主要考察消费者对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忠诚度。 本基金投资团队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实现股票资产的配置和调整。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市场估值、发行人基本面情况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类属债券,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类属债券,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和个券选择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潜力新蓝筹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