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鑫融5号B

(AB2006)集合理财混合型
1.3326 0.32%+0.0042
单位净值 [2014-08-11]
1.3326
累计净值 [2014-08-11]
  • 最近一月:33.31%
  • 最近一季:33.02%
  • 最近半年:32.74%
  • 今年以来:32.69%
  • 最近一年:---
  • 最近两年:---
  • 最近三年:---
  • 成立以来:32.83%
  • 成立日期:2013-12-10
  • 基金经理:---
  • 产品类型:券商集合理财
  • 管理公司:兴证资管
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 兴业鑫融5号B 基金全称 兴业证券鑫融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
基金代码 AB2006 成立日期 2013-12-10
基金总份额(亿份) -- 基金规模(亿元) --
基金管理人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 运作方式 券商集合理财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二级分类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基金比较基准 --
开放日 --
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以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通过对于当前国家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细致分析及研究,积极主动地对计划的大类资产进行配置调整,致力于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投资风格 非限定性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证券回购、融资融券,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保本保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不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 (3)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的股票、创业板股票、ST和*ST股票(已完成实质性资产重组的ST类公司除外)、B股股票、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以上的长期停牌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不得作为本集合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标的。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同意以上约定,本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无需再征询委托人同意。同时,委托人同意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同意管理人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同意管理人根据管理人与融入方的委托进行交易申报,同意相关的法律后果由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担。 (4)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但本集合计划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或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或新增其他投资品的,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就融资融券交易、证券借出、新增投资品的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等达成书面一致。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资本市场运行环境和资金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集合资产在股票质押式回购和固定收益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根据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动态调整各类别资产的投资比例,以控制或规避投资风险,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2、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现金类资产的投资主要考虑本集合计划的总体流动性需求,在为集合计划的动态资产配置提供有效缓冲的基础上,获得高流动性资产的稳定收益。配置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以政策面调控和资金面分析为基础,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高流动性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短期金融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本集合计划整体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3、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投资策略 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所质押的股票的筛选标准如下: (1)不得为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的股票、创业板股票、ST和*ST股票(已完成实质性资产重组的ST类公司除外)、B股股票、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以上的长期停牌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如标的证券为限售股,解除限售时间应早于购回交易日至少3个月; (2)流通股本不低于10000万股; (3)质押标的证券最近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期间的最高价/最低价,股票价格以观察期间的复权收盘价计算)不得超过200%; (4)最近一年内未受到证监会公开处罚、谴责、调查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5)不得为近两年有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利于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的股票; (6)国有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且已出具《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7)单一质押股票的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该股票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市值的算数平均值的10%;单一质押股票的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该股票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交易金额的5倍; (8)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55%,中小板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45%,限售股的质押率不得超过40%。按最近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 (9)质押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最低平仓线130%,最低预警线150%,质押有限售条件股份或涉及个人限售股所得税的最低平仓线140%,最低预警线160%。当某日收盘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的,融资方应按合同约定在2个交易日内进行补充交易,使履约保障比例高于预警线;当某日收盘后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的,按合同约定启动处置质押物程序。上述“平仓线”又称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指在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中,管理人规定的履约保障比例的特定值。当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人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该特定值时,管理人于次一个交易日启动违约处置程序;上述“警戒线”又称预警履约保障比例,指在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中,管理人规定的履约保障比例的特定值。当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人新开补充质押后,其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所有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应不低于该值。 (10)融资人对质押股票不存在禁止股票质押承诺、价格承诺等。 (11)融资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最长存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