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质押宝4号B

(C66009)集合理财债券型
1.5028 0.00%0.0000
单位净值 [2021-07-06]
1.7973
累计净值 [2021-07-06]
  • 最近一月:0.00%
  • 最近一季:-2.67%
  • 最近半年:-9.76%
  • 今年以来:-10.18%
  • 最近一年:27.38%
  • 最近两年:11.99%
  • 最近三年:29.04%
  • 成立以来:50.28%
  • 成立日期:2014-04-04
  • 基金经理:---
  • 产品类型:券商集合理财
  • 管理公司:华融证券
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 华融质押宝4号B 基金全称 华融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
基金代码 C66009 成立日期 2014-04-04
基金总份额(亿份) -- 基金规模(亿元) --
基金管理人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 运作方式 券商集合理财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级分类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基金比较基准 --
开放日 --
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以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通过对于当前国家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细致分析及研究,积极主动地对计划的大类资产进行配置调整,致力于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投资风格 限定性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也可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保本保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现金管理类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股票质押式回购收益权为投资票的集合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不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等高流行性短期金融产品。 (3)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的股票、创业板股票、ST和*ST股票(已完成实质性资产重组的ST类公司除外)、B股股票、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以上的长期停牌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不得作为本集合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标的。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同意以上约定,本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无需再征询委托人同意。同时,委托人同意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同意管理人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同意管理人根据管理人与融入方的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投资策略 【合同变更2016-09-12】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资本市场运行环境和资金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集合资产在股票质押式回购和固定收益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根据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动态调整各类别资产的投资比例,以控制或规避投资风险,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2、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现金类资产的投资主要考虑本集合计划的总体流动性需求,在为集合计划的动态资产配置提供有效缓冲的基础上,活的高流动性资产的稳定收益,配置先进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以政策面调控和资金面分析为基础,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格局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格局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高流动性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短期金融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本集合计划整体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3、股票质押式回购及通过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集合资金类信托计划等间接参与股票质押资产投资策略 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及通过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集合资金类信托计划等间接参与股票质押资产的投资,要按一定标准对标的质押股票进行筛选,深入研究标的股票的各方面要素,根据不同的性质的股票制定相关处置措施,以保证业务的安全性。管理人还应该研究融资主体的相关资质,依照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进行操作,同时根据本集合计划资产流动性、整体收益的情况,合理动态配置投资期限。 标的股票的筛选标准如下: (1)不得为ST和*ST股票(已完成实质性资产重组的ST类公司除外)、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如标的证券为限售股,解除限售时间应早于购回交易日; (2)原则上不得为上一年度亏损且最近一期亏损的股票,上市公司已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年度报告扭亏为盈的或管理人认为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扭亏为盈的除外。 (3)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 (4)质押标的证券最近三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期间的最高价/最低价,股票价格以观察期间的复权收盘价计算) 不得超过300%; (5)不得为近两年有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利于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的股票; (6)国有股东用于国有股质押的需出具《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7)单一质押股票的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该股票近期流通市值的算数平均值的60%; (8)主板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65%,中小板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60%,创业板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50%,主板和中小板限售期在一年以上的限售股质押率不得超过50%,限售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限售股质押率不得超过55%,创业板限售股的质押率不得超过45%; (9)质押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最低平仓线130%,最低预警线150%,质押有限售条件股份或涉及个人限售股所得税的最低平仓线140%,最低预警线160%。当某日收盘履约保障比例融资方应按合同约定在2个交易日内进行补充交易,使履约保障比例高于预警线;当某日收盘后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的,按合同约定启动处置质押物程序。上述“平仓线”又称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指在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中,管理人规定的履约保障比例的特定值。当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人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该特定值时,管理人于次一个交易日启动违约处置程序;上述“预警线”又称预警履约保障比例,指在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中,管理人规定的履约保障比例的特定值。当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人新开补充质押后,其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所有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应不低于该值。 (10)融资人对质钾股票不存在禁止股票质押承诺等。 (11)融资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最长存续期限到期日的前五个工作日。 对于拟投放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其项目要素超出以上“原则性”限定的,管理人应谨慎审查后再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