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即俗称的“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合同内容格式指引。现笔者针对《准则》的重点内容作详细解读,这也是与此前征求意见稿有差异或重点落实的部分。
发售期不超过一个: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准则》还明确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其中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
开放期每年一次:《准则》要求,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计划每年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开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违约金不超计提酬金2%: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非退出开放日,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资产委托人不能退出,也可以约定资产委托人在承担一定的退出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后可以申请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退出违约金不得低于退出金额的2%,并可根据距离下一次开放日剩余时间长短逐级提高,退出违约金应当全额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管理费与酬劳不超20%: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即利润)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