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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红行为的执行时间

2009-10-20 17:10:11易天富基金网
  从基金合同的约定上看,目前我国大多数开放式基金的分红并未约定执行时间。从这个角度上看,我们可以把开放式基金的分红行为,理解为一个存续的过程,这个过程并不是一个会计年度,而是在分红登记日前所有的持有人均享有分红的权利,并不是年末的持有人才有的权利。

  举个例子来看,如果一只基金在上一年度积累了可供分红的已实现收益,但是基金净值在一年的时间里确始处于1元面值之下,那么它就不具备分红条件,不能分红。但是这一部分可以用于分红的收益始终体现在基金的净值之中,投资者如果选择赎回就可以把已实现的收益部分拿走;如果不选择赎回,等到基金净值上涨到1元以上后,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把前期的这部分已实现收益拿出来分红。而不是说等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后,这部分已实现收益就不需再进行分红了。只要满足法定的分红条件,分红行为的执行时间并不受会计年度概念的限制。

  因此,基金分红是一个存续的过程概念,应更多地关注基金是否具备分红的法律约定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