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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金额的计算

2009-10-20 17:10:13易天富基金网
  在基金合同的收益分配条款上,有两个概念是容易被投资者混淆的,分别是“年度可供分配收益”和“期末可分配利润”。

  目前很多媒体关于基金动辄上百亿分红的说法,实际上是把基金年报中的“期末可分配利润”误解成了基金分红金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一个账面资产价值的会计记账概念,通俗来说,仅是指基金当期的账面浮盈。而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年度可供分配收益”则是一个已实现收益的概念。为了实现分红,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分红登记日前,将持有的资产卖出变现,用这部分实现的收益来进行分红。所以将年报中的“期末可分配利润”直接理解为基金的应分红金额是不对的,也不符合基金分红操作实际。

  举例来说,近期关于南方稳健2号的分红讨论中,有人提出南方稳健2号2007年的年报中披露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97.35亿元,据此认为该基金的年度分红额不应该低于该数字的90%。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从会计计算的角度来看,南方稳健2号2007年度的分红金额应为该基金在这一会计年度内累计的“已实现净收益”,即该基金截至2007年末通过投资收益、股息、利息收入等方式实现的累计净收益。

  同样的计算标准误解也出现在封闭式基金的分红上,今年以来进行收益分配的封闭式基金采用的分红标准也不统一,这一问题有望通过证监会的分红新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