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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放开不等于开放

2011-02-22 08:06:00易天富
  将私募纳入监管范围 放开从业者炒股限制

  “这很像给基金从业人员画了一个饼。尽管可能法律规定中加大了从业人员的自由度,但这种即使自由不可能是完全的自由,肯定约束很多,如股票持有期必须超过半年等;信息的披露、审核还有很多程序。如果说要严格执行,这个流程是必须的。”

  2月21日,两条信息让基金业为之震动:将私募纳入监管范围;放开基金从业人员的炒股限制。据称,这也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有望公布的阶段性进展成果。在吸引了足够的眼球后,《基金法》此次的修订能否真正将利好落到实处呢?

  私募监管:利弊几何

  “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一直是市场传言。不过,此次《基金法》的修订则有望将这一条正式写入修订后的《基金法》。从媒体已曝光的消息来看,《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1月中旬下发监管部门、基金公司等方面以征求意见。

  《草案》中表示:《基金法》将扩大监管范围,并将监管范围拓宽至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同时修订草案中第二条出现了“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字样的表述,另外将原规定中“其他证券投资品种”改为“投资品种”,去掉“证券”两字,这都意味着此次修改将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PE)、风险创业投资(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都纳入了监管体系。

  有数据显示,目前阳光私募已有几百只,规模达数百亿,而地下私募更是个天文数字,有说法是接近万亿。但私募基金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监管上的缺位,法律地位也不明确,这成为其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重大障碍。将私募纳入监管,利有几何,弊又何在?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曾经在过去两年中多次参加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的《基金法》修改调研活动。昨日他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首先强调,《草案》的修订应打破公募和私募的界限,从有利于人民群众投资与理财的角度、从有利于基金行业与资产管理行业客观规律的角度进行法律修订工作。

  “把现有的私募基金改造为监管标准和要求不那么严格的"小公募",充分吸收现有公募基金制度的优点。”胡立峰认为,绝大多数私募基金实际上是欢迎纳入监管。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也需要将私募纳入监管。

  不过,胡立峰认为,应该降低实质性审批性质的监管,大幅度提高信息与数据披露方面的监管,把私募的信息与数据,更多地摊在阳光底下或者向监管部门进行每天备案登记。

  对此,私募基金又是何种态度呢?

  “作为私募是完全被动,并无主动性,尽管这是大势所趋。不过纳入监管给了私募一个交流和发言的机会,当然他们也希望被监管后能有一个更好的平台,能被一视同仁,并给予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一家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副总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我们现在得赶紧练"内功",将投资规范、内部流程规范进行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