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士透露,新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已于1月中旬下发相关机构征求意见。草案拓展了对“证券”的定义:“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之前并不受监管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均被纳入监管体系。并且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
公募基金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基金管理人在建立申报、登记等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投资人发生利益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可以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公募基金投资托管行股票、股东承销股票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被豁免。
修订草案还对公募基金股东范围做了适当放松,不完全限定于“金融机构”。此外,在基金的组织形式上,做了重要的修改,在原先契约型的基础上,添加了公司型和合伙型。在证监会批准的条件下,基金还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有望打破束缚基金业发展的瓶颈,基金业有望迎来一轮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