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改草案终于出台了,这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好事。它关乎公募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关乎私募基金能否借此得以正名。
近几年来,业界关于修改基金法的呼声持续高涨:公募基金希望松绑,私募基金希望纳入监管,从地下走上阳光。伴随着基金业的高速发展,前者是要解决十二年来发展中的关于人才、投资的瓶颈问题,否则难以进步;后者则需要解决自己的合法性问题,以消除从业人员的不确定性。
令人欣喜的是,本次《基金法》修改历时两年,对基金行业关注的问题都做出了相当积极的回应。比如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比如允许公募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允许基金公司员工持股,允许基金投资托管行股票等。
但,本次《基金法》修改最大的亮点还是解决了私募基金合法化问题。在修改草案中,一是确立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采用备案制形式进行监管;二是对于未来私募基金的具体组织形式进行了规范;此外,还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从事公募业务。
睿信投资董事长李振宁此前一直在多种场合为寻求私募合法化鼓与呼,他的相关建议终于在草案中得到体现。“一般投资管理人也可以发行公募,核心在于放松公募的准入条件。而放松准入条件后,也可以对公募进行有效的股权激励,如果公募发行还是垄断的,股权激励就不会被市场认可。”对此次的修改草案,李振宁亦相当感慨,这不仅确立了私募的合法性,也将打破公募基金对发行资格的垄断。
目前,通过信托渠道发行契约型基金是阳光私募的主流形势。而根据草案,未来私募也可以采取合伙制或者公司制,这是一种突破和对现状的某种认可。一方面顺应了潮流,也同时鼓励更多非契约性基金的出现,形成差异化竞争。
在公募基金方面,修改草案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无疑是“允许基金从业人员公开买卖股票”。这是“堵不如疏”的明智之举。基金公司“老鼠仓”问题可谓久已,也为市场所深恶痛绝,但基金从业人员的合理投资需求理应得到满足,不允许投资股票并不符合欧美国家的“惯例”,也并不符合人性,其结果只能导致偷偷摸摸炒股甚至“老鼠仓”。
有人担心,允许炒股之后会否导致“老鼠仓”更猖獗?当然不排除这个可能,但是草案对于买卖程序有相对繁琐的规定,并且把其行为置于监管之下,敢以身试法者应是少数,“因噎废食”显然并不可取,需要重视的是,监管部门需要加大对“老鼠仓”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把规定落实到实处,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草案关于公募基金的另一大看点是允许对员工“股权激励”。这一直是基金业界相当敏感的话题,数家基金公司都曾提出过相关方案,以解决留住人才的问题,比如华宝兴业变相地通过“持基计划”实现。
事实上,长期以来,困扰基金公司的问题就是人的问题。作为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的行业,优秀的投研人员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就好比王亚伟之于华夏基金,失去王亚伟,华夏基金还是不是华夏基金?当然这种说法有待商榷,但背后说的是人才的重要性。
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还曾专门在两会发出提案,呼吁解决机制“留人”的问题。
优秀的公募基金经理纷纷投奔私募,是让公募基金很受伤的事情,而激励不到位是核心原因之一。某私募大佬就直言,私募的优势在于解决了基金业绩和基金经理收入的激励问题,使二者达到最优。
总体上看,基金从业人员可炒股,允许股权激励等措施,有望使得公募基金得到更为稳定健康的发展;而私募基金的合法崛起,也将对公募基金发起有力挑战,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未来,二者不排除融合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