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透露,首先是在修改草案中,“证券”的定义得到了扩张,将未上市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凭证也视作证券,证券投资应当包括买卖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争议之二是投资基金的范畴。争议之三是基金治理结构的选择,草案希望能够通过不同形式的基金规定,确定其金融工具的性质,以享受同样的税制。争议之四在于监管原则及分工。